长期以来,日本官方和某些学者坚持钓鱼列屿为“日本固有领土”的主要“法理依据”不外两条,即 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 1月 14日 “1·14内阁决议”和次年 3月 5日明治天皇颁布的第十三号敕令。
1970年 9月 4日,日本“尖阁诸岛”专家、当时尚为国士馆大学讲师(旋即荣升副教授、教授)的奥原敏雄氏,在《冲绳时报》发表了《尖阁列岛及其法律地位》一文,内称:
在明治二十八年以前,[尖阁列岛]根据[日本内阁]阁议所决定的对于该列岛(指钓鱼列屿)的措施,是在明治二十九年( 1896年)四月一日,冲绳县藉实施第十三号敕令的时机进行的。……冲绳县知事解释说,第十三号令中 “八重山诸岛 ”包括该列岛在内 ……故尔将该列岛编入八重山郡的措施,则已不仅限于行政区划上的编入,同时也是完成了在国内法上编入领土的措施。
13天后的 9月 17日,由奥原氏执笔的琉球政府《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的官方声明也说:
明治二十九年四月一日,基于内阁决定,藉发布第十三号敕令至冲绳施行之机,我国对该列岛完成了国内法上的编入措施。第十三号敕令中所指 “八重山诸岛 ”,据冲绳县知事解释 ,理应包括尖阁列岛在内 ,故尔在划分地方行政区划时,将该列岛编入八重山郡。此举不仅是地方行政区域划分的编入,而且是国内法编入领土措施。
此论一出,立即引来诸多文章鹦鹉学舌,争相效尤,如:
金城陆《尖阁列岛问题》一文云:
经过明治二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的阁议,根据明治二十九年第十三号敕令,决定[尖阁列岛]归日本所有。
新城利彦论文《尖阁列岛和大陆架》作了进一步发挥:
根据明治二十九年( 1896年)第十三号敕令,日本政府宣布 领有尖阁列岛。
皆川洸在《尖阁列岛》一文中,更是言之凿凿:
日本的主张基于下述事实:经过 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的阁议决定,根据 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第十三号敕令,[尖阁列岛]作为日本领土即冲绳县的一部分正式编入[日本版图]。
《东京新闻》 1971年 4月 5日《尖阁列岛记事解说》干脆将谎言系统化为:
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 1月 14日,阁议作出决议 :该列岛归日本所有。第十三号敕令承认了这一决定 ,因此该列岛已名副其实地成为日本的领土,归属于冲绳县八重山郡石垣市。且看这些“高手”们的“生花妙笔”产生了多么强烈的连锁效应:本来与钓鱼列屿毫不相干的《日皇十三号敕令》,却被捏造为“据冲绳县知事解释,[八重山群岛]理应包括尖阁列岛在内”;本来是暗箱操作、不敢昭告世人的“ 1·14内阁决议”,竟然变成“日本政府宣布 对尖阁列岛拥有主权”,“第十三号敕令公布 了这一内容”——这就是政客和财阀们向日本人民灌输“领有权思想、领土问题的认识”的典型,善良的日本人民便是如此被他们的政府一步步引入了误区!
莫非果真应了那句“谎言重复千遍,即可变为真理”的“名言”了么?!
当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