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来
我在讨论梁漱溟晚年著作《人心与人生》(1975)的论文的结尾处曾说:“他的这种‘以事实证理想’的信念贯穿其一生,虽支持他终于在晚年完成了他的心理学之作,但实际上,其心理学部分的价值并不甚高,他的更重要的贡献可能仍是在其伦理学的一部分。”本文即以其论伦理的思想加以叙述和讨论,以观察儒家传统对于现代性伦理的反应,最后则就其“他者”优先的伦理思想略加讨论。
一
在《人心与人生》的人心论部分之后,梁漱溟开始进入其所谓人生论的部分。在人生论中,梁漱溟仍然坚持其早年提出的人类自古以来面对的“人生三大问题”说,即,(一)人对物的问题,(二)人对人的问题,(三)人对自己生命的问题。他声明:“此人类三大问题之说,愚发之五十多年前,为旧著《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全书理论上一根本观念。从今天看来,此书多有错误之处,其可存者甚少,然此根本观念却是不易之论。所以后来旧著《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更有所申说,其文视初著较妥切明白。”梁漱溟在这里已经将其对人生三大问题的思想发展线索点出,只是未加详述。
然后,梁漱溟就人生的道德实践指出:“人类生命既有其个体的一面,又有其群体的一面,人生的实践亦须分别言之。上章主要就个体一面说道德之真在自觉向上,以身从心。此章将申说人类群体(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则在务尽伦理情谊(情义),可以‘尽伦’一词括之。”梁漱溟的这个思想是意味着,“道德”是就人心的自觉和向上而言,而“伦理”是就人在人伦关系中尽其义务而言。换言之,这种看法是把道德看成是主观的内心状态,而把伦理看成客观的人伦关系,这种看法及其理解,与黑格尔对道德和伦理的看法相接近。
关于“伦理”,梁漱溟在《人心与人生》第十八章说:
人类由于理智发达乃特富于感情(这非动物所及),感情主要是在人对人相互感召之间(人于天地万物亦皆有情,顾无可言相互感召);伦理情谊之云,即指此。伦者,伦偶,即谓在生活中彼此相关系之两方,不论其为长时相处抑为一时相遭遇者。在此相关系生活中,人对人的情谊是谓伦理。其理如何?即彼此互相照顾是已。更申明之,及理应彼此互以对方为重,莫为自己方而忽视了对方。
梁漱溟从“感情”方面介入“伦理”的讨论,这很值得注意。这里的“感情”不是指喜怒哀乐之情或男欢女爱之欲,而是指人与人之间类似家庭成员间的亲切关爱的感情。梁漱溟认为,所谓伦理。伦即人际关系的双方,理即人际双方相互感召的情理。可见他所说的“伦”是合于孟子的“人伦”观念的,而他所说的“理”则是不离情的,不是被迫服从的外在律则,他把人与人之间积极的道德感情作为伦理关系的基础和原则。这种情谊或伦理若表达为观念,就是“以对方为重”。
应当指出,所谓“互以对方为重”是梁对中国文化的社会学观察,也是超越一切相对的社会伦理关系而作的原则要求。但这绝不是说,一个人以对方为重,必须要求对方也以我为重。所以就理想社会而言,期待各个伦理相对关系(父子、夫妇等)中“互以对方为重”;就个人而言,伦理原则就是“以对方为重”。
从身心之分出发,梁漱溟认为,以对方为重,是人从“心”出发的结果;如果从“身”出发,人就会为其自己。只有“存心”的人才能超越一身的局限,在“心中存有对方”。如果更进一步说,存心的人不仅是在心中存有对方而已,在相当程度上甚至为了对方而忘了自己,他说:“例如母亲对于幼子不是往往如此吗?举凡这轻重着等种种顾及对方的心情,统称之曰伦理情谊。情谊亦云情义,义是义务,人在社会中能尽其各种伦理上的义务,斯于社会贡献莫大焉,斯即谓道德。”这种身心说,可以说是孟子思想的继承,而他的“心”的说法无疑指超越了感性小我的道德心,他把伦理说为一种心情,这些都和传统心学的说法相一致。
二
现在,我们来根据梁漱溟给出的线索,追溯他的这一伦理观的发展和演进。
早在1920年代初,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梁漱溟已经表现出他对道德感情的重视,他说:
孝悌实在是孔教唯一重要的提倡,他这也没有别的意思,不过他要让人作他那种富情感的生活,自然要人从情感发端的地方下手罢了。……又说:
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无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兄之于弟,弟之于兄,朋友之相与,都是为人可以不计自己的,屈己以从人的。他是不分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悌礼让之训,处处尚情而无我。
在他看来,中国人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态度倾向是以家庭关系互相对待,如母子、兄弟之间的关系一样,这种态度就是“屈己而让人”“尚情而无我”。他后来正是把他所理解的中国文化的这种处理人际关系的态度和倾向作为“伦理”的内涵。
关于人生三大问题的提法,事实上,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并没有明确强调为像后来在《人心与人生》里面所说的“人对物”、“人对人”、“人对自己”的提法。他在正面论述人生三大问题的第三章是把三大问题强调为面对“可满足的”物质世界、“不定满足的”他心世界、“绝不能满足的”因果世界,或“向前要求”、“持中调和”、“向后要求”三种路向。但在此书的后部,他的确在一处论及于此:
人类头一步问题是求生存,……所有衣食住,种种物质的需要都是要从自然界取得的。所以这时态度应当是向前要求的。……盖人类将从人对物质的问题之时代而转入人对人的问题的时代——前所列第二种他心问题之时代,而征服自然那种态度不能用在人与人之间。……这里的确提到“人对物质的问题”、“人对人的问题”,只是没有把第三问题概括为人对自己的问题。
所以,正像梁漱溟自己所说的,在《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一书中他才把三大问题表述得更加妥当明白。1933年出版的《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一书收入了梁漱溟1930-1932年的文章,又称《村治论文集》,其中最重要的是与书名同名的文章。梁漱溟后来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此书的重要性,的确,20世纪40年代末的《中国文化要义》的许多重要论点在此书中已经形成,如注重社会制度结构,如说中国的两大特点是“历久不变的社会”、“几乎没有宗教的人生”等等。
他在这篇文章中说:
人类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三不同,人类生活的人所秉持的态度有三不同,因而人类文化有三期次第不同:第一问题是人对于“物”的问题,第二问题是人对于“人”的问题,第三问题是人对于“自己”的问题。
这篇1930年发表的文章把《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的三大问题明确表述为人对物、人对人、人对己的问题。事实上,梁漱溟的三大问题及三种路向说隐含一种矛盾,这即是:如果三种解决问题的路向、方法、态度a、b、c是分别对应于三种不同的问题A、B、C解决之道,而不是对于同一问题的三种不同态度,那么,就不能抽象地说何种态度拿出来的“早”或“晚”。我们只能说由于某一文化面对的主要问题为某,故其文化的主导倾向为某;或者只能说某一文化中对于某一问题(如A)错用了对应此问题的态度(如b),即错以态度b去解决问题A。这里并没有所谓早晚的问题。
三
回到“伦理”的问题,梁漱溟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伦理即人生中人与人的关系(来按:其实还应是对于人与人关系的态度),因此伦理问题不属于人生第一问题,而属于第二问题。也因此,解决伦理问题需要第二种人生态度,不能一往向前,不能强硬征服,伦理关系以且当以家庭的天伦以为基础。他又说:“……第二态度是两眼常转回来看自家这里,反求诸己,尽其在我,调和融洽我与对方之间。”“我们此时实只有‘反求诸己’‘尽其在我’而已”,“伦理关系之弄好,本在双方各尽其道,然此各尽其道只许第三人言之,当事之双方却只许先问自己尽其道否——此先为永远无尽之先,故由此大家公认只许责己不许责人”。可见他坚持以“家庭天伦”作为伦理的原型,以人在天伦中的态度为伦理之道的基础。而就其属于第二路向来说,他显然认为人解决伦理问题的态度应当是“反求诸己”、“尽其在我”,即要求自己,而不要求别人。
最后他指出:
伦理关系本始于家庭,乃更推广于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君与臣、官与民,比于父母儿女之关系;东家伙计、师傅徒弟、社会上一切朋友同侪,比于兄弟或父子关系。伦理上任何一方皆有其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关系,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存在,乃仿佛只为他人而存在者。
事实上,梁漱溟所说的伦理关系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家庭化的人际关系。在这里,“以对方为重”提法已经呼之欲出了。这些说法在其稍后的另一篇文章《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中再次加以申明。1932年后至1936年的重要论文被梁漱溟收入其第三部著作《乡村建设理论》,他在1933年所写的《乡村建设提纲》中说:
欲明乡村建设所以重建组织构造,开出新治道之理,且先言中国旧社会之组织构造及其所谓治道者:(甲)在昔西洋以个人直接教会,近以个人直接国家,尤以近世来个人主义盛行,遂形成一个人本位的社会;既不胜其弊,乃翻转来企图改造成一社会本位的社会。旧日中国社会于此二者皆无所似,乃若以伦理为本位者。人生必有其相关系之人,此即天伦;人生将始终在人与人相关系中,此即伦理。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乃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有其情,情谊所在,义务生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近世之西洋人反是,处处形见其自己本位主义,一切从权利观念出发。
在梁漱溟,“个人本位”是指以个人主义为解决伦理问题的根本态度,其体现即近代以来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本位”是指以集体主义为解决伦理问题的根本态度,其体现即苏联所代表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伦理本位”即传统中国社会文化处理伦理问题的态度,此种态度是基于从天伦关系发展而来的“互为他人而存在”的情谊义务。他特别指出,个人本位是以“权利”观念为其表达,伦理本位则与此完全不同,是以“义务”为其根本观念。
这种“互为他人存在”的伦理态度,梁漱溟在其华北乡治(村治)实践中,渐渐体会到并加用“尊重”的概念来做表达。这显然是因为,在社会实践中他了解到,家庭伦理的亲情态度并不能全然照搬到家庭以外的社区,社区伦理必须把亲情发展为更有普遍意义的“尊重”。这也显示出他对于传统伦理所作的某种现代转化。他在1934年的《村学乡学释义》一文中说明,乡学村学即是乡村组织,这种组织一方面完全容纳了西洋近代进步团体生活的精神;另一方面则完全容纳了中国文化的“伦理主义”和“人生向上”两大特点。这两大特点,正如他后来在《人心与人生》中所说的,伦理主义指伦理精神,人生向上指道德精神。他说:
伦理主义的要点就是尊重对方,仿佛没有自己,与个人本位从自己出发的恰好相反。西洋人对于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的争论,在中国人的伦理本位里可以完全得到解决。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这两句话都不通,应当是甲尊重乙,乙尊重甲,不能说你应尊重我,我不尊重你。团体应当尊重个人,个人也应当尊重团体。我们这个安排,与西洋的那个牵制均衡的原则恰好相反,这个安排是从伦理主义来的。
于是,梁漱溟把前面所说过的中国式伦理态度概括为“伦理主义”,而把此种伦理主义的要点归之为“尊重对方,仿佛没有自己”。他认为,西方有关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的争论,在中国的伦理主义看来都是片面的,都没有注意到对对方的尊重。照梁漱溟伦理主义的说法,每方都尊重对方而仿佛没有自己,便可实现双方互相尊重。梁漱溟此时认识到,伦理关系不仅是传统五伦的人际关系,也不仅是现代社会超越家庭的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同时包含着个人与团体关系。伦理主义的立场和要点就是在一切伦理关系中尊重对方。这个说法中已经包含了对家庭伦理的创造转化。
对此,1934年他在另一篇文章中也指出:
中国伦理是情谊出发,故不以自己为中心,而以对方为重。如以自己为中心,就不合伦理的意思。伦理以对方为重,则人与人的关系可以作到连锁密切融合无间的地步,……中国从前有五伦之说,我们现在可以再加一伦,就是团体对个人、个人对团体,彼此互为尊重、互有义务是也。可见,从1930-1934年,把中国伦理精神概括为“以对方为重”,并将此种伦理精神作为“伦理”的本质,这一思想在梁漱溟已经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