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9070500000066

第66章 北京某文化公司诉浙江某光电集团著作权纠纷案

王红燕周磊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张某某

第二被告:浙江某某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红燕律师

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周磊

第三被告:某某文化音像出版社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于2006年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地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出版、复制、发行的彩封标为“博拉图的永恒”,盘芯标有“苏友朋空荡一个人”的VCD光盘。该光盘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ifpi N207,版号为1SRC CN-E27-03-317-00/V.J6。原告认为,原告享有该节目部分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上述光盘的出版者、复制者、发行者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擅自出版、复制、发行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计37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正版光盘:欲证明原告对涉案曲目拥有复制权与发行权;

2.盗版光盘:欲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3.侵权光盘的销售票据:欲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4.曲目对照表:欲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5.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发票:欲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及合议庭归纳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拥有权利,只有拥有权利才能主张权利;二是被告是否侵权,侵犯的是否原告主张的权利;三是如果原告拥有权利,被告也侵犯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那么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

(一)原告是否拥有权利

作为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拥有录音制作者权。一个民事主体要对一件录音制品合法拥有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其实际进行了录制行为;(2)其行为取得了著作权人也就是词曲作者的授权,除非录制者就是著作权人;(3)其录制行为取得了表演者的授权,除非录制者就是表演者。

当然,录音制作者权还可以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录音制作者权。

首先,原告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录制行为。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光盘彩封面上载明的“文音进字”与“国权音字”,表明该节目是从港台地区或海外引进的,既然是引进的节目,那么原告肯定不是首次制作人,而原告也未提供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证明文件,故原告不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其次,原告不享有词曲作者的授权。《著作权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录制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很显然,原告不是词曲作者,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取得了词曲作者的授权。故原告不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再次,原告不能证明其取得了表演者的授权。《著作权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还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原告并非表演者,也未提交同表演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的证据。故原告不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所以,原告提交的录音制品出版物,其本身不能证明是合法出版物,因为原告缺少权利来源的证据,只是一项“孤证”。

(二)被告是否侵权

对于三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三被告分别进行了口头或书面的答辩。

第一被告认为:原告并不能证明第一被告实施了销售光盘的行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侵权的证据是一张盖有第一被告销售店公章的发票,该发票作为证据,其真实性无问题,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发票上并无载明销售的是什么商品,可以认为和本案无关。若要证明第一被告实施了销售行为,则必须进行公证。

第二被告认为:原告并不能证明第二被告实施了复制行为。原告认为,涉案光盘是SID码为ifpi N207为第二被告所有故为原告复制了该光盘。第二被告认为,对于SID码的归属问题,原告应该举证,原告并未提交该SID码属于第二被告的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被告认为:原告仅仅凭借彩封及印刷面上的版号就认为第三被告实施了出版行为,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被告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复制加工该产品,亦从未出版、发行过该产品。

(三)如果原告拥有权利,被告也侵犯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那么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

对于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笔者作为第二被告代理人,发表了如下答辩:即使第二被告侵权成立,原告主张的赔偿显然过高,第二被告仅受委托收取有限的加工费,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

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者是委托方,对外承担责任的应是第三被告,第二被告仅仅受托生产制品的载体即有形的产品,收取有限的加工费,制成品中的内容对出版社是有意义的,对光盘加工单位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光盘加工企业从来没有因为哪个光盘内容丰富、哪个光盘畅销而可以获取更高的加工费。

光盘加工单位不参与出版、发行销售,制成品中的内容对出版社是有意义的,对光盘加工单位没有任何意义,被控侵权物品中只有8首涉案曲目,并非全盘复制。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有三:(1)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上原告并未提交关于原告实际损失的证据;(2)按照被告的非法获利来确定;(3)由法院酌情确定。如果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对于这种并不畅销的光盘,复制2000片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数额了,光盘的出厂价也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就是1元左右一张。

前几年原材料未涨价时10%是一个很高的利润率,这样算下来,一次复制行为光盘厂的实际利润才200元,应当以这个所谓的“非法所得”为标准来判定赔偿数额。

审理判块

2006年9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驻民一初字第3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浙江某某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文化音像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经典评析

对于作品的权利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一条阐述得非常清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张光盘,其内容涉及作曲者、作词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等,该如何认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呢?是否原告拿出所谓的“合法出版物”,而被告无“相反证明”就可以断定原告享有著作权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只要拿出所谓的“有原告署名的光盘制品”就能证明其拥有权利。其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权利归属证据仅有一张署名“录音制作者是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光盘制品,欲证明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笔者认为,仅仅凭借此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而需要更多的旁证。

因为这里涉及一个对于“相反证明”如何来理解的问题,如果涉嫌侵权的光盘上署名“录音制作者是某某有限公司”,那么这是否构成“相反证明”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构成了相反的证明。

所以,原告仅仅拿出所谓的“有原告署名的光盘制品”是无法证明其拥有权利的。

那么,应该引用哪些旁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操作。《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即:原告欲证明其拥有权利,必须提供其已取得词曲作者许可、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的证据材料才能证明其合法拥有录音制作者权。

对于侵权的客观方面:对于原告提供的涉嫌侵权光盘,如何认定光盘是由被告光盘厂所复制生产的呢?实际司法实践中,原告一般都将涉嫌侵权光盘送到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请求鉴定,要求确定送检光盘的生产来源,鉴定结论会以SID码与某光盘厂的SID码一致而确定是由哪家复制单位复制,对于这一条证明侵权的证据,在实际操作中不存在太大问题。

同类推荐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全世界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60万人,其中我国占到15%~20%,交通事故死亡在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中绝对人数一直是世界第一。据称,“中国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截至2007年,成都已经以私家车辆保有量68.1万辆的数字位居北京之后,成为全国私家车保有量第二的城市,但交通事故绝对数也达到一个令人痛心的数字。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经办了许许多多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目睹了太多交通事故造成的生离死别、妻离子散,不得不感叹人生的无常与不幸。
  • 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崔建远民法研

    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崔建远民法研

    该书理论联系实际地研讨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障、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该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论辩色彩浓厚;二是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三是解释论为主,辅之于立法论。有话多说,无话不说,话少少说,也是事实。作者在本书中回应专家学者的质疑,修正不合时宜的看法,坚持自以为是的意见,反驳未见允当的批评,展开力所能及的论证。这使本书显现出十分浓厚的论辩色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本书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民事纠纷知识,通过分析典型的纠纷案例,及专业律师指点迷津,使农民朋友减少纠纷。
  • 著作权权利配置研究:以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为视角

    著作权权利配置研究:以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为视角

    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领域不断催生出新的经济利益,在印刷时代和模拟技术时代尚能维持的著作权权利配置的平衡格局在数字时代遇到重大挑战,产业投资者取代自然人作者成为主要的权利主体,并推动著作权在范围和权能方面不断扩张,著作权权利配置的天枰向权利人的方向严重倾斜。本书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著作权的诞生地英国和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美国为比较蓝本,同时借助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思路,提出了我国应建立以知识信息共享为模式的著作权权利配置格局,解决我国作为知识产权的后发国家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
热门推荐
  • 江湖碑

    江湖碑

    一次离奇的分手,少年闯入一片扭曲的时空,一桥之隔,两方天地。追寻之路百战千伤,沧桑之途初心不忘,天域流光,奏命运的交响,大地升歌,谱灵魂的乐章。守得雾散见云开,似是幽雪故人来,然而一座冰冷的石碑,再次将他隔绝在千里之外……
  • 极品妖眼

    极品妖眼

    他,一个普通农家娃,一次意外因祸得福获得诡异妖眼,从此走上未卜先知之路;他,一个普通大学生,一次手术体内嵌入罕见生血基因,从此踏上生血献血之途。能够未卜先知却未必看透人心,愿意献血救人却未必透识人性。天高任鸟飞,海阔任鱼跃,以七尺男儿之身携超级妖眼走出妖娆人生。
  • 魔法世界之绯墨绝音

    魔法世界之绯墨绝音

    作为一个普通的学生,楚怜音有着暗恋的男生和最好的闺蜜,但是当身份真相揭开,一切都只不过是抓不住的沙。本文是彼岸陌雪的番外故事中人物萧灵鸢的前世故事哦
  • 破晓的森林

    破晓的森林

    林园的笑容有魔力,两个深深的酒窝,露出洁白的牙齿,眼睛也跟着笑了。安晓记住了这个笑容,却没想到会牵绊她的一生。
  • 穿成了虐文女主的女儿

    穿成了虐文女主的女儿

    13岁的时小柒,一觉醒来,就穿成了她最近看的一本虐文小说的女主。———————————————…………未完待续
  • 重生豪门路

    重生豪门路

    某男稀里糊涂地在梦中回到了7年前,从而开始了不一样的人生。跟着历史混点饭吃,不知不觉就从小虾米长成了大鲨鱼,身边也跟了群忠心耿耿的小弟----纯属扯淡,这年头谁不玩点个性啊,小弟也是有尊严滴。。文中涉及人物,如有雷同,纯属故意。。。-----------------------------------昨天无聊的时候想,推销信用卡的在自己的摊子上写上这样的对联会怎么样:上联:笑看人生百态下联:坐等世间闲财横批:守株待兔---------------------呃,各位亲爱滴兄弟姐妹们啊,能不能给点票票,实在不习惯这样的点推比==
  • EXO之花嫁

    EXO之花嫁

    她是古灵精怪,没心没肺的天才小太医。初莲阁阁主鹿晗的掌中宝,万事听命于他。却因一道突如其来的圣旨,不得不嫁进吴府,成为吴府小少爷的夫人,但私下签署婚约达成共识~也不曾想夫人不易当,随时被KO~身边尽是些想害死自己的可怕女人们~不过兵来将挡,什么难关过不去~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拐一个神仙做老婆

    拐一个神仙做老婆

    <作者大大>:听说上辈子五百次回眸才换的今生今世的一次擦肩而过。而相恋更是莫大的缘分。【男主】从见你的第一眼,我体会到了心动的感觉,我也相信了“一见钟情”是存在的。只不过…我不相信我是短袖。果然,这不是错觉,你就是…她。【女主】这个人类是他派来诱惑我的吗?可,我不信。族人说:人类都罪恶的,他们罪恶的嘴脸是拐卖你的道具。可,他却是不同寻常的。【男配】还有多久才可以得到它,又要多久才能解救你?宁毁一座城,集万千冤魂,失我一生所爱,得你一世平安。【女配】为什么她锁了你的魂,你却关了对我敞着的门。还要多久才能走进你的心?还有多远才能和你相遇……我们只能这样吗?
  • 寄陕州王司马

    寄陕州王司马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