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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商品经济的民法说(下):渊源考证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代民法学者,佟柔成长于20世纪50年代全盘移植苏联模式(斯大林模式)时期。在处处以苏联为榜样的时代,佟柔也毫无例外地接受了马列主义、计划经济及其民法理论。由此到1979年佟柔第一次正式提出商品经济的民法说,再到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深化该学说,佟柔提出的商品经济民法说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

50年代教苏俄民法,讲“两个一定”的民法调整对象,佟老师就不满意这种对民法调整对象的描绘性而非本质性逻辑揭示的表述方式。在其后的近二十年时间里,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他,催促着他去不停思考。到了“文化大革命”结束和改革开放初期,老师终于将自己几十年的思考进行提炼和升华,跨越两千年的时间和四种不同的人类社会历史形态,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系统考察,提出了著名的“商品关系说”。

对于商品经济的认识,佟柔本人说道:

资本主义可以运用商品经济来提高生产力。社会主义照样可以运用它来提高生产力。有没有这种可能性,把我们的民法限定在调整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制度上来,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当然是不是行得通,我的观点越来越往这边靠了。在粉碎“四人帮”之前我已经有了这个想法,粉碎“四人帮”后逐渐完善了这个想法。

方流芳教授也指出:

佟老师在80年代的学术关注与他对两个问题的思考是结合在一起的,在他看来,这两个问题都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有关。从原苏联蔓延到中国的民法、经济法论战促使他解释:为什么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学解释(如: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否兼容?)促使他考虑商品经济和民法的关系。

由此可见,商品经济的民法说最初萌芽于20世纪50年代全盘学习苏联时代,中经二十多年的风雨与思考。在大的形成方向上,一是来自于民法自身内部,对民法性格的历史考察与制度分析,对传统社会主义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反思与扬弃,二是来自于对社会主义特别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与探索,并经二者的互相融合之后形成。

根据有文字可查的资料,佟柔首次提出商品经济的民法说应在1979年8月:

1979年,在法学研究所召开了为期一周的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会。在会上,旗帜鲜明地主张保留民法、制定民法典的,只是王家福先生和佟柔先生,被称为“大民法观点”;相反的是“大经济法观点”,受苏联经济法学派的影响,主张制定经济法典,代表者是潘静成先生等。还有中间立场,主张制定一部民法典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制定一部经济法典调整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这是受到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立法的影响,被称为“小经济法观点”,代表者是江平先生。有学者甚至主张取消民法这个名称,改为“公民权利法”。

这次会议也是民法与经济法首次正面大规模交锋,揭开了民法与经济法大论战的序幕。

人总是历史与时代的产物。佟柔的民法学说是时代的产物,它决定了佟柔的知识结构、话语类型与价值取向,所以,考察其生活时代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的思想和建制就是必需的。特别是考虑到1950年之后中国社会快速形成了一个政治、经济与思想高度一体化的社会,个人要接受国家所信仰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从思想到体制,每个人都被高度政治化与经济化,这就加深了这种考察的必要。同时,人并不是仅仅机械被动地适应社会,作为独特的个体,必然会对社会现实作出反应,常常对某些观念与现实产生怀疑,引发反思,甚至反过来影响与改造社会。在个体层面上,佟柔具有独特的生活经历、特殊的学术偏好与广阔的阅读范围和学术视野。而且,佟柔并不是那种仅仅将精力与视野限于书本的知识分子,同时还是一个深具忧患意识的爱国者,对中国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异常关注,对商品经济民法观的理解,不能离开他对中国发展道路的深切关注与思考。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说,就是上述宏观与微观因素、国家与个人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产物。

基于上述考虑,作者以为,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说的形成渊源主要应包括:马克思主义及其民法观、苏联民法特别是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国对苏联民法的发展与改造、经济法对民法的侵扰与二者论争、佟柔本身强烈的民法创新意识与宏大理想、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的再发现、新时期中国的思想解放与启蒙运动以及佟柔长期研读历史的心得等诸因素。

5.1 马克思主义及其民法观的影响

正如方流芳教授所言,理解佟柔的民法观,不能不理解他所信仰的马克思主义。佟柔的民法观,首先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之下形成的,这既是其学说的意识形态基础,也是总体把握其民法思想的望远镜与微观分析的显微镜。

在华北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佟柔“如饥似渴地学习马列主义,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经济和法律的经典著作”。可见,在对马克思主义全面学习的基础上,佟柔最感兴趣的是两部分,即马克思主义经济与法律的经典著作。佟柔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关注,当然是由于专业的缘故,而对于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兴趣,则主要应归结于个人学术兴趣。如前所述,佟柔在中国人民大学读马克思列宁主义夜大学期间,在马列主义基础、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四门课程中,政治经济学的成绩是最好的,可见其兴趣所在。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著作中,佟柔对《资本论》又情有独钟。“佟老师鼓励学生精读《资本论》。事实上,《资本论》也是佟老师晚年经常阅读的书籍之一。从佟老师的演讲、论文都可以看出,《资本论》对他的影响巨深。”“他十分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对指导民法学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他的民法研究生,必须与经济学方面的研究生一起修满一年的《资本论》原著课程。”其弟子郭锋教授认为,佟柔之所以能提出商品经济的民法说,除了自身的敏锐性,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与时代前沿之外,还在于“长期研读资本论而积累的思考”。王利明教授指出,佟柔能够最终得出商品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而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法的结论,在于“他首先仔细地研究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他经典著作……”。

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对佟柔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主义是佟柔学术研究的指针。佟柔的政治信仰、学术进路、话语类型乃至知识结构均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之内。正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与观点,才使佟柔不承认劳动力与土地为商品,而坚决主张将婚姻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反对精神损害赔偿,顽强捍卫公有制。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特别是关于民法的具体论断直接将民法与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是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形成的最直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链条上属于最近的一环。众所周知,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力量在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决定论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观点,以经济视角来解释社会现象与制度设施是马克思主义一贯与根本的方法。在对待法的问题上也概莫能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对于民法,他认为:“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至于恩格斯对民法的论断,如前章所述,更加具体与精彩,更是将民法与商品经济直接联系在一起。马克思主义的民法观首先决定了佟柔对民法性格的判断,在具体的论证上,又构成其论证的关键证据(具体论断前章已经列出,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资本论》的深刻影响。对《资本论》的喜爱与长期浸淫使佟柔深受影响,它对佟柔的影响具体又在三个层面上展开:

一是《资本论》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经典分析,使佟柔被商品生产的巨大力量所折服,这对佟柔能够得出中国必定要走商品经济发展道路的论断必定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资本论》是以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为分析对象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英国是产业革命的策源地、自由主义的故乡,正是借助于产业革命的成果,英国的舰炮才轰开了中国的大门,揭开了中国近代备受凌辱与煎熬的苦难史。《资本论》对商品生产与交换宏大、严密的分析,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称雄世界的经济奥秘,“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气势磅礴、雷霆万钧的理性再现,显然征服了佟柔。

二是,如前所述,《资本论》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一般条件的精彩分析使佟柔认识到商品经济对民法的内在要求:独立的人格权、独占的所有权与自由缔约的权利,并以此三根支柱为基础建立了商品经济的民法体系大厦。《资本论》是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远在新制度经济学诞生之前,《资本论》就通过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分析得出了商品经济的三个必备条件,这也是佟柔挂在嘴边、经常引用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在其代表作《西方世界的兴起》一文中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才是尼德兰与英格兰等国家在近代竞争中取得成功与胜利的真正原因,而“那些国家的成功是所有权重建的结果。而失败——西方世界历史上的伊比利亚半岛和当代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的大部分地区——则是经济组织无效率的结果”。而且,他还坦率地承认:“这一结论没有什么新意。卡尔·马克思和亚当·斯密都同意这一点。他们都把成功的经济增长看作是由有效的所有权的发展决定的。他们的追随者显然基本上忘记了这一点。”

马克思显然比诺斯早了几乎一个世纪就通过《资本论》将这个结论以其特有的方式加以透彻地揭示了。通过对《资本论》的潜心研读、揣摩,这一点显然深深扎根于佟柔的思想中。佟柔借助于民法振臂高呼,提醒人们不要忘记这一至关重要的结论。在当时的政治气候与封闭环境下,正是通过对《资本论》等经典著作的长期潜心研读,才使佟柔窥知了西方强盛的奥秘,捕捉到了商品经济的脉搏,参透了民法的内在气质。

三是,《资本论》同时又被誉为“工人阶级的圣经”,它对资本主义崛起的秘密——攫取剩余价值作了科学分析与无情抨击,这直接导致佟柔无论如何不承认劳动力、土地为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苏联著名民法学家布拉都(图)西在《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48年第3期上发表了《恩格斯论民法》一文,该文系统地论述了恩格斯的民法思想,指出,民法抽象出了几千年以来的商品经济的一般条件。该文在20世纪50年代被翻译到了中国,作为民法学者的佟柔自然也收藏了这本书。文章指出:“恩格斯把民法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民法是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社会一般条件的反映,因为在商品生产社会中,产品的生产不仅是为了消费,同时也是为了交换。这样的社会在几千年前就已经产生了。”文章还指出,恩格斯关于民法是商品生产一般条件的学说,可以归结为: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特别是民法,并不完全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民法,是最普通的和最抽象的法律规定的总和,是一种表现和固定一般生产条件的形式,因而,同一类的民法规范,也可以为重复着这类条件的另一个社会结构的某些关系服务。作为固定和调整生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的法律,并不是与这些关系完全相适应的,而只是反映它们最基本的特点。法律反映出某种社会的一般条件;这些一般条件,尽管会有某些改变,并且带有每一种社会结构的一定特征,但却重复地出现在单纯的商品生产社会、基于奴隶占有的商品生产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中。

……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民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能够反映商品生产在其全部发展时期,也就是在几千年时期内的一般条件抽象的一般特征(佟柔还以钢笔将该句话特别标出——作者注)。

文章还指出:“法律,特别是民法,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的。必须承认,思想家在利用着他们从前辈思想家那里得到的遗产——思想材料,但同时,这种遗产对基础也起着不可忽略的相反作用。”

很明显,佟柔的观点和布拉都西对恩格斯民法思想的论述非常相似,显然接受和借鉴了该文的观点。

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佟柔对民法的思考与提问方式完全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式来进行的。尽管苏联民法学和民法理论也认为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并与商品经济有密切联系,但仍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一定范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采用的是民法专业术语。但在佟柔这里,则直接以民法背后的社会关系来界定民法。苏联民法仍然采用的是法律上层建筑的思考与描述方式,而佟柔则直接以经济基础来观察和界定民法,显然受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强烈影响。从哲学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由于受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影响,观察与描述事物的方式是本质主义的方法,这也深深影响了佟柔。苏联民法的描述主义的方式使佟柔深为不满,认为没有揭示出民法的真正本质,需要对民法进行质的把握,“因为这个‘一定范围’没有说出民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回避这个问题是不行的”。从个人信仰和学术视角来看,佟柔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他的学术观点和涉猎范围,牢牢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点和体系框架之内。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有三个来源和组成部分: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德国的古典思辨哲学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来源和构成均对佟柔产生了支配性的影响,规定了他的学术进路和论证方法,决定了他的信仰和政治界限。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民法观是佟柔民法思想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它指引着佟柔去探索创新,又始终使其处于自己的框架之内。方流芳教授指出,佟柔创造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法解释学。这可谓是一语道破天机。

5.2 苏联民法特别是调整对象理论的影响

新中国的民法在长时期内从理论到立法均以苏联为样板,佟柔的民法思想自然也是这种民法理念与模式的产物。探究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就必须考察苏联的民法,特别是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佟柔的民法观念、体系与思考方向。

众所周知,苏联的第一部民法典为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该法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体系与结构,但实际上,民法体系的确定过程从俄国十月武装起义胜利后的第二天就开始了。1917年11月9日凌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报告,通过了《土地法令》。该法规定,立刻无偿地没收地主土地,把地主的田庄及一切皇室、修道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宣布实行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等资源国有化,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和出典土地,所有的土地和地下的宝藏都是全民的财产。这样,将土地法驱逐出了民法。紧接着于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重新颁布了更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将劳动关系也驱逐出了民法。1918年还制定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婚姻家庭法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传统民法中的亲属篇在民法中也消失了。

土地法之所以脱离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理论根据在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理论。马克思认为:“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阶级差别和特权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将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同社会相对立的国家和政府将不复存在,一切生产部门都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列宁在此基础上认为,土地国有化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顶峰,而且还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使劳动农民同无产阶级结成紧密的联盟。

劳动法被驱逐出民法的原因在于在无产阶级政权之下,劳动力不是商品,而资本主义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而供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所以,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劳动法当然不能再被民法调整,应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婚姻家庭法被驱逐出民法的原因也同资本主义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资本主义家庭关系的批判深深地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婚姻家庭法性质的判断:资产阶级撕破了家庭关系上面所笼罩着的温情脉脉的面纱,并把这种关系化成了金钱关系。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是从属于金钱,婚姻被看作是交易,子女则沦为家长权的客体,“婚姻家庭的关系包括在以私有制作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的总系统内,并受民法调整”。而“家庭法中的根本问题是家庭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无论如何也不能把配偶间、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笼统地划到财产关系中去,这一点是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等等都是属于资产阶级民法所研究的财产关系的”。而在苏维埃国家,家庭被认为是有巨大意义的,家庭成员履行着极为多样的非财产性质的相互义务,并且,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与非财产关系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对负担生活费一类的债务适用民法债的一般规定,婚姻也当然不能被视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总之,家庭法的“法律调整是社会关系中极为特殊的范围,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把家庭法分为苏维埃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上述三者被排除出民法的一个共同原因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土地、劳动力与婚姻家庭都与资本主义彻底决裂,不再属于商品。由此可见,苏联由于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认识上从一开始就将民法定位为财产关系或者说商品货币关系,这也决定了苏联民法的理念与体系。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在第3条又明确重申土地、雇佣劳动与亲属关系以特别法典调整,不属于民法。这样,民法中的人身关系内容就基本被消灭干净,民法第一次成为一部纯粹的财产法。

就1922年苏俄民法典而言,本身就是新经济政策的产物,是适应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苏联的恢复,按照商业管理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就其性格而言,完全是当时国家经济政策的产物。从体系上看,法典由总则、物权、债与继承四部分组成,而债编第十章为“公司”,规定了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虽然体例上的缺陷显而易见,但这正清楚地反映出当时的苏维埃政权急于利用民法典来恢复商品货币关系的意图。

当然,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1938年到1941年曾引起过广泛的讨论。但无论如何,民法是财产法的观念一直延续下来,并且与商品货币关系挂起钩来。

1954年和1955年年初,在《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上又一次爆发了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全体参加讨论的人都认为确定苏维埃民法调整对象的标准为被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都认为是财产关系。大多数人都认为民法是与价值规律以及作为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的经济核算制和按劳分配及城乡之间的商品流转紧密联系起来的,价值规律与按劳分配规律决定了民法的等价交换原则,而当事人地位平等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固有属性,民法调整的绝大部分关系都是财产关系,除此之外,还调整某些非财产人身关系。总之,《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社认为:

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以及与价值规律及按劳分配规律之作用有关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形式,其特点就是当事人平权的关系。参加这种关系的人的平权是由它们的本质决定的;民法只是把那些为此种关系(即经济关系)所固有的东西固定下来。

这种结论当然会反映到民法学者的作品中。如著名民法学者坚金、布拉图斯主编的民法教材中就全盘采纳了上述观点。他们认为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除此之外,还调整某些人身非财产关系;它以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经济体系为基础,受计划化的指导,并且以价值规律、经济核算制和按劳分配以及全体公民一律平等原则为出发点,也被财产化了。

随着经济改革的启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1961年的《民事立法纲要》进一步将民法与商品经济联系起来。其第1条明确规定,“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民法典则在序言中明确表示了要充分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政策与决心:“在共产主义建设中,要按照商品货币关系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所具有的新内容,充分利用这种关系,并采用经济核算、货币、价格、成本、利润、贸易、信贷、财政等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至于具体的条文,则在第1条中规定为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另外,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调整其他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同时,该法的第2条规定因家庭、土地、劳动以及集体农庄所发生的关系不属于民法,由专门法典另行调整。

众所周知,苏联的这种民法理论与立法格局,一直延续到1990年苏联解体。

由此可见,由于新中国民法长期以苏联民法马首是瞻,苏联这种将民法删减成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并与商品货币关系紧密相连的民法理念与模式必然深刻地影响佟柔的民法观,佟柔所处的时代决定了他的思考框架也必定局限于苏联民法的模式之内。

5.3 中国对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发展与改造

1956年和1957年年初,中国民法学界就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展开了讨论,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致接受了苏联民法学界在1954年和1955年关于这个问题的结论,即以所有制为依据并与价值规律和按劳分配相联系的各类民事主体之间一定的财产与人身关系。

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一书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完全采纳了苏联的做法:“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便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同时又强调民法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除了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外,还附带调整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民法规范是和经济关系相适应的,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民法准则不过是社会生活经济条件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

主流的观点认为,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前,新中国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全盘接受了苏联民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前,大多数的民法教科书和部分论文仍然追随苏联的民法。但是,这种论断只能反映出这一时期基本与整体的概貌,实际上,在调整对象问题上,中国民法在苏联的民法为财产法的观念与体系基础上,存在着将民法彻底财产化的倾向,即将与财产没有紧密关系的人身关系全部地从民法驱逐出去的强烈冲动。这种倾向从第一次与第二次的民法典草稿中清楚地反映出来。

1955年10月的民法总则草稿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同年10月的第二次草稿总则篇则首先确认民法调整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也调整“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1956年12月的第三次草稿总则篇的主流意见则是各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同时“有人认为著作、发明权如果包括在民法典中,则本条末应再加上‘并调整和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1957年1月的第四次草稿总则篇则规定为:各种民事主体之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很显然,50年代的民事立法已经对苏联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作了改进,主流的观点是保留与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激进的做法则力图只保留财产关系,并将限制词“一定”二字去掉,虽然实际做法仍然限制在苏联民法的“一定范围”内。

20世纪60年代的民事立法,由于受中苏关系恶化的影响,在否定西方同时,又试图抛弃苏联的模式,因而在立法上更加中国化,试图建构“自力更生”的民法学与民法典。

学者稿的民法初稿总则第3条规定民法是一切社会主义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苏联式的民法调整对象表达方式不见了,但此处的规定无疑还是说明民法只调整经济关系。更加明显的证据是,第2条明确规定宪法、社会主义建设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是制定民法的根本依据,可见民法已经完全服务于当时的经济路线。从第一编总则的短短20条内容来看,完全是围绕当时的经济路线与政策展开的,规定了对经济的政治领导、以计划管理、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为原则的经营管理制度、勤俭节约原则、经济核算、等价交换、经济责任、工商管理、经济争议解决等。

1963年4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起草的民法草稿在第3条将民法调整对象规定为除财政、税收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各种财产关系。

1963年6月的草稿中仍然将调整对象规定为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大民法的财产关系,即调整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以财产的归属与流转为内容的各种经济关系,财政、税收、家庭财产与劳动报酬关系均为民法所调整。1963年7月的草稿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继续遵循了6月草稿的规定。

1964年7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民法草案试拟稿同样继续延续了大民法的思路,分为总则、财产的所有与财产的流转三编,但将家庭财产关系删除。同年11月的试拟稿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改变。

可见,在60年代的民事立法上,民法已经完全纯化为财产法、经济法,按照财产的所有与流转来建构新的体系,财产的含义被扩展到行政法上的财政与税收关系,但却又坚持将家庭财产关系(包括婚姻与继承)予以剔除,凸显了立法者将民法纯粹定位于国民经济领域的目的,并极力与苏联民法模式决裂。

从这一时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所编写的教材看,它们也深受该种思路的影响。196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提纲(草稿)》一书(系为毕业班补课编写,该届毕业生没有学过民法,因此,该书非常简单)认为,民法的主要问题为所有权和合同,从教材结构看,也是如此安排的,依次为:民法概述、所有权与合同,这种结构安排本身反映了当时以财产所有与流转来建构民法的思路。该书虽然对当时的大民法思路持反对态度,认为行政法、财政法、劳动法等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但它却认为民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外财产关系”。显然系一部财产法。

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初稿)》仍然延续了这种思路。虽然在调整对象问题上仍认为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相联系的某些人身关系,但在结构上,该书分为概述、所有权、合同与几项民事制度(具体包括损害赔偿、著作权与发明权和继承),按照所有与流转的思路将所有权与合同置于突出的地位,而将其他部分予以压缩和降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所参加的民法典立法活动中所提出的观点与草稿则比其教材更加激进,完全反映了当时主流的立法思路。

1962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关于新民法体系的建议。该建议首先指出,以主体、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抽象法律形式所组成的旧民法体系是资产阶级民法,以私有制、个人本位与国家不干预民事活动为原则,因而必须抛弃,应以所有制这个民法的核心问题为红线来重新建构民法体系。由于中国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与生产力,因此,民法调整的范围应是全部的经济关系。这种思路,显与其教材有别,明显迎合了当时的大民法思潮。具体而言,新民法的体系为:总纲、全民所有制(包括全民财产、劳动关系与合同等内容)、集体所有制(包括人民公社与合作社两部分)与关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四大部分。同年12月民法教研室起草的民法草稿由总纲、所有制(包括通则、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与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从内容看仅指著作与发明权中的人身权——作者注))、经济协作关系与附则四部分组成。而到了1963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更是又提出了一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草案,而那时,苏联的经济法思潮尚没有传播到中国来,这充分反映了将民法视为纯粹地调整国民经济关系的理念。

可见,新中国并没有机械地照搬苏联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其向财产法方向“净化”,而这在立法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尤其是到了60年代,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民法教研室骨干的佟柔,必然深受影响。在当时,佟柔应该还是这种民法思想的支持者。这种思路一旦与商品经济结合在一起,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就是水到渠成的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是长时期以来中国民法观在改革开放背景之下的一次当然表达。

5.4 经济法对民法的侵扰及二者论争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法学界,一个特别的现象是经济法学的崛起及对民法的侵扰。无论在原苏联还是中国,都出现了经济法和民法争夺地盘的激烈辩论和争斗,甚至还一度有经济法取代民法之势,所以,经济法和民法的冲突对佟柔的影响是巨大的。

苏联的经济法思想几乎与《苏俄民法典》同时产生,当时一些有影响的法学家或者把民法看成是经济法的同义语,或者把民法包括在经济法之内。斯图契卡更是提出了众所周知的“两成分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以自由竞争和无政府性为特征的私有经济关系,经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以计划性为特征的共有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下,随着经济行政法的出现,民法将逐步消亡。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苏共二十大的召开,经济改革提上日程,开始大规模更新立法,经济法又卷土重来。其中,以拉普捷夫、马穆托夫为代表的经济法学界提出了著名的“纵横统一论”,主张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调整横向的交换关系。

20世纪70年代末,发生在苏联的争论在中国上演。以拉普捷夫、马穆托夫“纵横统一论”作为武器的经济法学界和以佟柔等为首的民法学界展开了历时达7年之久的大论战。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未定,经济法学派的武器又是从苏联进口,“当时经济法主张曾经一度很占优势,民法学派似乎有几次很难招架”,民法面临着被消灭的危险,必须在新体制下为自己的存在寻找理由和立足之地。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对民法的冲击、对佟柔的影响是深远的,特别是他又身为民法学界主帅的情况下,该争论对其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影响就更是不可忽略、更加深远的了。佟柔的弟子也证实了这一点。王利明教授在采访中指出,佟柔当时之所以特别强调民法的商品经济属性,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同经济法对抗。史际春教授指出,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产生背景之一就是因为:

在改革开放,首先是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由于民法之不彰,加上受到苏联和德、日等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关于“经济法”的言论、学术观点乃至法学学科在我国应运而生。这样,又产生出经济法的性质、对象及其与民法的关系,亟待解决。

5.5 佟柔强烈的民法创新意识与宏大理想

作为一个民法学者,佟柔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并不甘心拘泥于包括苏联民法在内的传统民法理念与框架之内,一心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建立博大精深的社会主义民法学”是佟柔生前的口头禅。而他这种强烈的创新意识则从20世纪50年代刚刚开始学习苏联民法的时就已经具备了:

佟柔先生在我读研究生时给我们讲授“中国民法”。当时民法课的主体部分是苏联民法。课上他一再强调:虽然我们现在以学习苏联民法为主,但切记不要忘记早日建立中国民法体系。他在课上这样讲,课下闲谈,仍不忘向我们“灌输”他的这种思想。1953年我毕业以后,留在系里讲授“苏联民法”,他又不止一次地提醒我“你教苏联民法,但一定要多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引导学生深入研究中国的现实。”……“注意研究中国问题”是他在学术上的一贯追求并终生为之奋斗。

王利明教授也证实:“但即使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过程中,佟柔教授实际上也开始着手摸索新中国自己的民法学的基本框架和若干理论,从他当时的讲稿中可以看出,他在讲课时实际上并未完全照搬苏联民法的模式。”

客观上,从苏联传授到中国的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两个一定”理论充满了模糊和不确定性,缺乏科学性,因此佟柔产生了对这种“描绘性而非本质性逻辑揭示的表述方式”的不满,进而直接导致其在苏联民法的基础上力图重新建构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民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在中国开始反思、抛弃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佟柔以商品经济的理念和要求建构了新中国的民法学,因此,我们称其为新中国民法的奠基人也就是符合史实的。

从其20世纪80年代的作品中,则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强烈的创新意识。他认为,包括苏联民法在内的各民法均囿于罗马法的框架之内,“因此,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应该更多地摆脱罗马法的体系,在体系上来一个‘推陈出新’”。我们应该有在其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民法体系的气魄和想法,因为中华民族几千年就是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在哲学、文学、史学等方面是世界闻名的。而这样的一个民法典,首先应该总结人类历史上民法科学的已有成就,并结合中国的特点,该法典既要有英美法系的灵活性,也要有大陆法系的严谨性,还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拿破仑因对于法国民法典的巨大贡献而光耀千秋,一部法典使其所打赢的四十多个战役黯然失色。“法典长存于立法者身后,这种尘世的不朽使拿破仑心驰神往。”这也对后世的民法学者形成了难以抗拒的诱惑。在佟柔的心中,也同样积淀着浓厚的“拿破仑情结”,“民法通则虽然是佟柔教授参与并完成的一篇大作,但他并不满足于此,他曾多次谈到他真正的梦想是有朝一日我们中国也有像法国拿破仑民法典那样伟大的民法典问世”。竭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拿破仑法典式的伟大的民法典,显然为佟柔的探索提供了无尽的动力和崇高的目标。

5.6 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的再发现

5.6.1 苏联的实践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设想,社会主义是消灭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社会。“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不相容、资本主义等同于商品生产,是在社会主义者当中长期流行的观点。

十月革命刚刚取得胜利后的1918年春,列宁就“设想不必先经过一个旧经济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时期就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战时共产主义”的实施,使该思想有了实验的机会。

以余粮收集制为基础和核心的战时共产主义,国家按严格的集中制管理一切工业生产,不仅把大工业,而且把中等工业以及部分小工业也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卖粮食与工业品,取消货币流通,实行实物交换,劳动义务制、军事化,试图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而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生产与分配。列宁在1919年指出:“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俄共将力求尽量迅速地实行最激进的措施,为消灭货币作好准备……”。1920年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三次全俄代表大会,激烈批评了财政人民委员部保持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货币流通的政策,号召以实物结算取代货币,建议着手最终完成消灭货币的任务,并制定了一系列消灭货币的措施。

极端的激进很快就遭到了惩罚,苏俄国内出现严重经济困难和政治危机,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灵活的列宁马上意识到自己犯了严重的错误:

在经济战线上,由于我们企图过渡到共产主义,到1921年春天我们就遭到了严重的失败,这次失败比高尔察克、邓尼金或皮尔苏茨基使我们遭到的任何一次失败都严重得多,重大得多,危险得多。这次失败表现在:我们上层制定的经济政策同下层脱节,它没有促成生产力的提高,而提高生产力本是我们党纲规定的紧迫的基本任务。

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决议,标志着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转变。在具体政策与措施上:农业方面,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税后余粮归自己支配,还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或交换所需要的工业品,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刺激和推动小农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商业“是我国经济生活的试金石,是无产阶级先头部队同农民结合的唯一可能的环节,是促使经济开始全面高涨的唯一可能的纽带”。工业方面,解除工业国有化,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允许私人和外国资本家经营。商业方面,允许自由贸易,可以进行商品交换、商品买卖。分配方面,废除实物配给制,实行按劳分配制。对于国营企业,在相当的程度上实行商业原则,改行经济核算制度,让企业成为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国营企业改行所谓经济核算,同新经济政策有着必然的和密切的联系,而且在最近的将来,这种企业即使不会成为唯一的一种,也必定会是主要的一种。在容许和发展贸易自由的情况下,这实际上等于让国营企业在相当程度上改行商业的即资本主义的原则。”

上述改革措施,就是纠正战时共产主义的激进做法,在比较大的幅度上恢复传统的商品货币关系。同年11月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思想,作出决议指出:“目前俄共在经济方面的基本任务,就是领导苏维埃政权的经济工作:必须从市场的存在出发并考虑市场的规律,掌握市场,通过有系统的深思熟虑的、建立在对市场过程的精确估计之上的经济措施,来调节市场和货币流通。”面对现实,激进的列宁也不得不对现实作出让步,屈服于商品货币关系。

由此可见,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可能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立即过渡到共产主义,如果只凭着良好的愿望一意孤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头破血流”。商品货币关系,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是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如果凭借强力真的将其铲除,结果必然是社会的大倒退。

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许多经济学家认识到处于过渡时期的苏维埃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价值规律仍然一般地发挥作用。1926年苏联共产主义学院举行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关于苏维埃经济中价值规律作用的讨论会。在会上,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提出了两个调节者的理论:价值规律在私有经济中起作用,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是原始积累规律(要靠剥削农民来发展经济)。该理论在会上遭到批判,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过渡时期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与价值规律仍然起作用。但是,该次会议仍然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货币与价值规律仍然是对立的,社会主义仍被认为是无商品、无货币的经济。

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苏联开始执行以重工业优先的经济赶超战略,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农业集体化开始进入高潮,社会主义经济比重不断增大,在此背景下,新经济政策也走到了尽头。

1929年下半年,苏联宣布向资本主义发动全线进攻,年底斯大林就谈到了“把新经济政策抛开”。虽然在1930年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又说虽转入全线进攻但还不废除新经济政策,但清楚的是,对新经济政策的抛弃自20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

从20年代末期开始,为了加速工业化,完成赶超战略,实现对农业的集体化改造,应付现实中的经济困难,加紧向社会主义过渡,以列宁时期奠定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在斯大林的强力之下,苏联的经济快速计划化,计划经济体制与管理制度迅速确立。随着1928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编制与开展,从原来的每年编制控制数字改为编制国民经济发展的五年计划。随着农业全盘集体化和农庄制度的建立,计划管理在国民经济中全面铺开,从1931年开始下达生产技术计划。从1933年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对包括工业与农业在内的所有国民经济部分都规定了计划任务,企业必须完成,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形成。

在这种背景下,商品货币关系消亡论又流行起来,把实物化说成是建成社会主义基础的合乎规律的过程。许多经济学家断言新经济政策已经过时,消灭商品货币关系被认为是消灭新经济政策的头等大事。1928年的共产国际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中也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之下,价值计算、货币劳动报酬、信贷与银行等杠杆,在其发展之中包含着消亡的萌芽。

但是,1934年的苏共十七大上,风云突变。斯大林严厉批判了党内一部分人对待商业高傲与鄙视的态度。指出,以为商业毫无价值,搞商业没有出息的观点,不是布尔什维克的观点,这种没有资本家与投机分子的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强调扩展商业的重要意义。他还进一步批判了商品货币消亡论,认定在社会主义整个阶段都会存在货币。上述论断,明确了商品货币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法地位,彻底否定了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传统认识。从1935年起,废除了食品与消费品配给制,实行轻重工业的价格改革,取消重工业亏损补贴等,商品货币关系得到较大发展。

但是,尽管如此,在经济理论界,流行的观点仍然是价值规律在过渡时期就已经被消灭,价值规律只是资本主义经济自发运动的规律。而在苏联,由于对国民经济自觉的有计划的领导与劳动已经直接体现为社会劳动,苏联经济中的商品既没有价值,也不存在价值规律。1937年开始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初稿中就体现了这一矛盾:一方面承认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否认价值规律的存在。斯大林对这种观点也进行了批判。在1941年1月召开的对该初稿的讨论会中,斯大林指出这是与苏联经济的现实相矛盾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价值规律是存在的,只不过以改造的形态起作用。这是首次承认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发挥作用,是理论上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1952年,斯大林发表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问题作了权威论证,深刻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

斯大林批评了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有客观规律的论调,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学说的一大贡献。针对有人认为商品生产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会引导到而且一定会引导到资本主义的观点,斯大林指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关于苏联在公有制条件下仍然存在商品生产的原因,斯大林认为是由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与集体农庄必须采用商品联系来进行交换决定的。因此,“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但是,斯大林同时认为,苏联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特种商品生产,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绝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至于生产资料,除了对外贸易之外,斯大林认为是“无论如何不可以”看作商品的,国内经济流通领域中,生产资料已经失去商品的属性,不再是商品,并且挣脱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

关于价值规律问题。斯大林首先认为:“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至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他认为首先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与个人消费品的商品交换,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同时,价值规律的作用也扩展到生产方面,但没有调节的意义,“可是它总还影响生产,这是在领导生产时不能不考虑的”。但斯大林强调指出,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之下,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不能起到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在赫鲁晓夫与勃列日涅夫时代,针对斯大林时期形成的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和片面发展重工业的经济结构所已经暴露出来的弊端,苏联开始了经济改革进程。

赫鲁晓夫执政后开始对苏联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试图突破斯大林时期的旧模式。1957年5月赫鲁晓夫推行“工业和建筑业管理改组”,将由中央控制的“部门原则”改为“区域原则”,变“条条”为“块块”,拉开了苏联经济改革的序幕。在农业上采取了三次重大改革措施: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取消农副产品的义务交售制;大规模开垦荒地,增加粮食产量;取消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把农业机器卖给集体农庄。1961年10月的二十二大提出了以扩大企业权限、加强经济刺激、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各种经济杠杆以及加强经济核算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改革思想和方向。强调要扩大企业的业务独立性和主动性,把盈利作为企业的主要指标,提高企业在采用先进技术和更充分地利用生产能力方面的作用,对商品货币关系要充分加以利用。1962年9月9日,哈尔科夫工程经济学院教授叶·利别尔曼在《真理报》上发表了《计划·利润·奖金》一文,提出了轰动一时的、被称为“利润原则”或“利润挂帅”的“利别尔曼建议”,对经济改革提出了一整套建议,得到了赫鲁晓夫的支持,并开始在企业中展开试验。

勃列日涅夫上台后继承了上述试验原则,继续进行经济改革。1965年的中央全会,通过了柯西金所作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完善计划工作和加强工业生产的经济刺激的报告》,标志着苏联的经济改革正式开始。该报告指出,要实行一系列措施来扩大企业和联合组织的经营独立性和主动性,提高企业作为基本经营单位的作用,加强和发展经济核算,用价格、利润、奖金和贷款等手段加强对生产的经济刺激,改进工业管理的组织,建立新的计划领导工业体制。

相应地,在经济理论上,也开始突破斯大林的论断。1956年之后,斯大林的以两种公有制作为商品生产存在的唯一原因、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价值规律间接影响生产的观点遭到一些经济学家的质疑与批判。在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和必要性问题上,有人认为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与各种劳动形式之间的差别两个因素造成的,有人认为是因为直接社会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处于萌芽与开始状态,没有达到成熟与高度发达状态,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各企业相对的经济独立性是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主要原因,还有人认为是因为劳动还不是人们的第一需要,必须有物质刺激,因此,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是劳动交换的有偿性。在价值规律的作用的问题上,虽然有人仍然否定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但有人则明确提出价值规律是生产的调节者,更有的认为价值规律本身就是计划工作的工具之一,应有意识、有计划地利用价值规律。

从50年代到60年代,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问题,主要围绕60年代的经济改革,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为“非商品派”,仍然持传统的社会主义观点,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一派是以列昂节夫和列别尔曼等为代表的“商品派”,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存在商品生产,主张对商品货币关系要加以充分利用,认为社会主义生产是新型的有计划的商品生产,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观点是不可思议的。

但是,好景不长,自60年代末开始,受东欧国家经济政治改革浪潮等内外因素的影响,苏联国内经济改革方向出现了重大的转折,开展了对所谓“市场社会主义”反社会主义改革思潮的批判。在勃列日涅夫等支持下,学术界与政界纷纷发表文章严厉抨击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所谓“市场社会主义”,按照苏联国家计委副主席、经济学家巴楚林的批判性归纳,表现为:第一,给企业以生产上和商业上的完全独立,国家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第二,把市场联系看作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基本联系形式,它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第三,国家不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放弃集中的计划;第四,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调节者,竞争是这一发展的最重要动力;第五,取消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

在此背景之下,70年代以后,苏联的经济改革逐步又走上了回头路。强调计划经济的优越性与坚持计划原则的观点又占了上风。以至于利别尔曼不得不为当初的建议公开检讨,一些鼓吹市场机制的学者被下放或者从理论界消失。在具体的管理体制上,对企业由放权到逐步收权,对市场的作用由放宽到收缩,改革的途径由重点放在扩大企业权力与调整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变为合并企业,建立联合公司。到了80年代初勃列日涅夫逝世之前,苏联的所谓新体制与旧体制已经基本没有差别。从赫鲁晓夫开始的改革遭到了彻底的失败,苏联终究无法摆脱斯大林模式的阴影,无法超越计划经济的束缚走向市场经济。

由此可见,苏联在实践中虽然试图消灭商品货币关系,但面对现实,不得不承认商品货币关系在一定范围的存在。苏联经济虽以计划经济为特征,但商品货币关系仍然顽强地和计划经济缠绕在一起,强硬的政治和意识形态也不得不承认其合法地位,商品货币关系在狭窄的范围上受到当局与意识形态的肯定。当面对现实时,虽然苏联仍然顽固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最初设想,但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正视和重视商品货币关系。市场在苏联模式下在一定程度上被发现,特别是在改革时期,更是引起了高度的重视。

苏联的经济实践及其理论对佟柔产生的巨大影响在于正反两个方面。列宁的商品经济思想及新经济政策所取得的良好效果对佟柔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其论证商品经济的民法学说时,在列宁新经济政策指导下制定的1922年苏俄民法典始终是该学说的关键论据之一。直接的证据还有佟柔对列宁论断的引用:“商品生产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体系下,各个生产者制造各种各样的产品(社会分工),而所有这种产品,在交换中彼此相等。”在斯大林时代,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更是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容后详述)。佟柔在作品中还引用了斯大林的论述:“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商品所有者在出售商品之后,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关于对苏联经济理论的掌握与反思,佟柔说道:“列宁逝世后很长一个时期,在苏联占领导地位的经济理论不承认生产资料的生产是商品,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不承认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也起调节作用。只承认价值规律在消费领域里起某种调节作用。”对苏联经济体制的反思与批判,佟柔认为:“而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进行,他们仍然是一种产品经济,计划统治一切的思想,不承认市场经济,所有制越大越公越好,不考虑生产力条件。”

5.6.2 东欧国家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胆创新

虽然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集团的核心地位,但在具体的发展道路上,苏联模式并不是唯一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东欧一些国家很早就摆脱了苏联模式的束缚,大胆地引入了市场,形成了市场社会主义的洪流。尤以南斯拉夫与匈牙利为代表。

南斯拉夫是最早实践市场社会主义的国家。作为南斯拉夫主要理论家和国家领导人之一的卡德尔在20世纪40年代就构建了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他认为自治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采取社会所有制的形式,一切资源是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财产,同时也就是每个人的财产,社会所有制就是不属于任何人而属于每个人,既是集体的又是个人的所有制。在经营方式上应彻底实行非国家集权化和非“分散的国家集权主义的方针”,改指令性计划为自治社会计划,把社会计划建筑在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求的基础之上。

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理论以对国家消亡思想理论的认识为最重要的根据,其国家消亡思想主要有:一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立即开始消亡;二是国家消亡是一个过程,贯穿整个社会主义时期;三是国家消亡首先从经济职能开始,首先是经济职能逐渐从国家转到工人集体,由生产者管理生产开始;四是国家经济职能消亡的形式是社会所有制和工人自治,认为社会所有制的最大优点和特点在于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直接联系,实行社会所有制的必然做法是把工厂企业交给工人管理,实行社会自治,而工人自治则意味着对国家直接管理经济权力的否定。

1948年的“欧洲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事件”迫使南斯拉夫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义无反顾地走上了独立探索社会主义模式的道路。南斯拉夫领导人对苏联的经济模式一直有保留,认为苏联的经济模式过于集中和依靠行政命令管理,不利于调动工人群众的积极性,容易导致官僚主义。苏南关系的破裂使南斯拉夫不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设想独立自主地探索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1952年,南斯拉夫开始了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废除了集中计划制度,实行社会计划制度。取消了国家机关对基本生产资料的直接管理,实行了自治的商品经济,企业的产品作为商品,实行市场交换;集中统一的指令性国家计划改为社会计划,对企业的活动只起指导性作用;价格在原则上根据市场的情况自由形成,企业在收入分配方面也有较大的权力。

70年代,卡德尔对废除市场的苏联模式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完善了其“自治模式”理论。他明确提出:市场经济,制定社会计划以及劳动者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互相支援,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匈牙利经济学家们就开始研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运行机制,讨论照搬苏联模式带来的问题,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由此产生的官僚主义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科尔内等著名经济学家在那一时期的讨论中就是活跃分子。以纳吉为代表的主张改革的政治家对照搬苏联模式、盲目发展重工业、造成经济效益低下也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并进行了局部的经济政策调整。

1956年事件对匈牙利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照搬苏联模式的路再也走不通了,要重新赢得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唯有改革。自1957年开始,匈牙利先后在农业和工业领域进行了尝试性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农产品收购采用官定价格和自由市场价格结合的混合价格机制,工业生产部门指令性计划指标减少,成本利润成为考核企业的主要指标,分配方面采用了利润分红制。1964年又提出了全面改革经济体制的目标,开始进行全国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大讨论。

被称作匈牙利“新经济体制之父”的原中央经济政策委员会主席、中央经济工作组组长涅尔什所设计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模式对经济体制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特点是:中央计划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政府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市场,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主体;通过集体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在物质利益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

匈牙利196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改变传统的计划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在坚持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基本上取消中央直接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指标的做法,让企业参照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和市场的需要自行制订计划,国家则主要抓宏观经济决策,运用经济杠杆促使企业执行或不偏离国民经济计划。同时,价格体制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新的价格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固定价格、协议价格、自由价格。60%的生产资料和30%的消费品价格在市场上形成。另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得到了肯定,非公有经济成分在匈牙利被称为“第二经济”,在70年代至80年代,第二经济非常活跃。

在市场社会主义实践的背后,是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在东欧的崛起。兰格、布鲁斯、锡克等人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对这一时期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兰格作为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创始人,率先指出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存在信息传递方式上的缺陷。在这种模式下,市场机制的作用被完全排斥,横向的信息传播途径被阻断,企业只能和上级行政控制部门发生纵向的联系。信息的不完备使企业不能按照社会的实际需要自由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兰格主张通过中央计划当局模拟市场机制的办法,克服信息结构方面的缺陷,提出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思想。

布鲁斯是对东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影响最大的经济学家之一,他提出了“含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即著名的分权模式。布鲁斯从社会主义分工和价值规律的内在联系出发,认为商品货币关系是社会主义资源分配的积极工具。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是有调节的市场机制,它同纯粹的自由市场机制有别。企业有选择的自由,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但企业不能根据市场反应随机确定价格,价格只能由国家制定,并通过它调节市场。布鲁斯最有影响的思想是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与其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开来,阐述了社会主义各国可以有自己的经济模式,走适合本国特点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思想。这个思想为东欧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锡克是捷克斯洛伐克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者。他在1964年和1965年先后发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货币关系》和《社会主义的计划与市场》,提出“竞争性市场经济模式”。锡克认为现阶段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内在矛盾使社会主义市场关系的产生具有必然性。社会主义的计划性并不表明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而只是具有“一般的直接的社会方向”,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性和利益上的矛盾,使得人们的每一具体劳动还不具有一般的直接的社会性质,并不能直接成为完全的社会必要劳动。具体的耗费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存在的根源。

可见,在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实践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实际上存在两种,一是苏联模式,即高度强调计划经济和集中管理,强调一大二公,只对市场保留狭小的空间;二是以南斯拉夫、匈牙利为代表的市场社会主义,对苏联模式持批判模式,强调市场的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东欧的市场社会主义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对中国的改革者有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中国的改革开放,完全可以看作是市场社会主义的中国版,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从佟柔的商品经济观来看,他坚持公有制,并不反对国家计划,认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并不矛盾,市场与计划也不是不相容的,可以说,也是属于市场社会主义观点。

所以,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并不是一个天外来客。中国人过去对市场的反常敏感,根子在于自己将自己牢牢束缚在苏联模式之内,即使在中苏交恶之后,仍然坚持斯大林模式不放,当时以为那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既然对于苏联微小的改革也无法容忍,就更不用说东欧的市场社会主义了,当年的中国,既将苏联的改革看作是不可饶恕的修正主义,更是对东欧的社会主义口诛笔伐。

5.6.3 中国的经验教训

佟柔作为一个深具忧患意识的民法学者,对于新中国经济建设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感受显然比外国的经验更加真切丰富,更加刻骨铭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很有活力,后来用苏联模式,一切用计划来解决问题,结果经济失调,教训惨痛。”早在20世纪50、60年代,除了马列主义著作之外,佟柔对国内经济学界关于经济建设所主张的观点与争鸣也予以密切关注。据王益英教授回忆,在当时,佟柔广泛阅读包括薛暮桥、孙冶方、钱家驹等著名经济学家的作品。新中国经济实践的经验教训及理论争鸣,显然对于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形成发挥着重要而无法忽视的影响。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仍然处于新民主主义阶段,国家的经济成分包括了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私人资本主义与个体经济五种。关于商品关系,在受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影响之前,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基础仍然普遍存在,在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中,产品仍然采取商品的形态。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合作社经济、国营经济无不受商品关系的支配,即使国营企业之间也是属于商品交换,也是商品经济。关于价值规律,不仅认为它对于个体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发生作用,而且它也对国营经济的生产与流通发生作用。

当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时,苏联出版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两本书,对于中国来说,这两本书在当时无异于经济建设的圣经,对中国的经济建设与经济理论在长时期内发挥了关键性的影响。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出版后,各个社会主义国家争相翻译,中国也在1952年11月将该书翻译出版。从此之后,中国主流及获得官方支持与允许的经济理论学说莫不以斯大林的学说为圭臬,它成为经济理论和建设的权威准则与依据。例如,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1953年,经济学家薛暮桥就在《学习》杂志上发表了名为《价值规律在中国的作用》的文章,充分肯定价值规律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批评否认价值规律的错误观点,提出要认真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至于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当然是斯大林时代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上,必然是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翻版。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长时期内编写的政治经济学图书,基本上沿袭了苏联的做法。这两本书导致中国长期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产品经济,排斥商品经济与价值规律,限制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与再发展。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原来的用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来解释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在经济学者面前出现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否相容,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关系怎样,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作用有哪些变化和特点等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在此背景下,国内学术界掀起了关于商品生产的第一次讨论。在肯定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的作用基础上,一些学者突破了斯大林的两种所有制的存在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生产的原因的论断,认为按劳分配与经济核算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还有学者认为,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生产资料的交换也是商品。认为各个国营企业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它们之间的生产资料的交换必须采取买卖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斯大林的限制价值规律作用的观点也遭到了质疑与批评,突出的是顾准与孙冶方。顾准认为:“如果过分强调计划的一面,达到否定价值和价格之间的关系,价格对生产分配与产品转移的影响,因而达到否定经济核算所能发挥作用的程度时,企图用计划规定一切的弊病就会出现,而这是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对于价值规律,孙冶方认为:“不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最高阶段或是初级阶段,这规律将始终存在着而且作用着,所不同的只是作用的方式而已,只是这规律体现自己的方式而已。”对于计划与价值规律的关系,他指出:“我们可以肯定说,价值规律同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不是互相排斥的,同时也不是两个各行其是的并行的规律。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必须是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因此,“只有把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才能使计划成为现实的计划,才能充分发挥计划的效能”。

但是,1957年的反右运动扩大化,极左思潮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发作与膨胀,对强调发挥商品货币与价值规律作用的人士进行批判。顾准就是因为坚持价值规律具有调节生产的作用,主张使计划更富有弹性,使价格成为调节生产的主要工具而遭到批判,被定性为“修正主义观点”。显然,斯大林的观点成了金科玉律,把苏东的社会主义改革看成是推行“修正主义”和复辟资本主义的观点在当时也充分体现出来。

从1958年开始,历时三年的“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极左思想的指导之下,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全局性的重大损失。片面夸大主观意志的作用,一味追求高速度,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浮夸风盛行;宣扬、追求所有制越大越公越好,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共产风肆虐,并大批所谓“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与“右倾机会主义观点”。其中,“陈伯达带头否定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为农村大刮‘一平二调’的‘共产风’鼓噪;在工业上宣扬大炼钢铁不计工本,只要算政治账,不要算经济账”,使左倾错误严重泛滥。

面对严峻的现实,毛泽东主席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1958年11月初的郑州会议上,他多次批评了急于想使人民公社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以及企图废除商品生产等错误主张。他指出:

许多人避而不谈商品和商业问题,好像不如此就不是共产主义似的。人民公社必须生产适宜于交换的社会主义商品……在生活资料方面,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的商业;并且利用价值法则的形式……斯大林认为在苏联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在我们国家就不同,生产资料又是商品又不是商品,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商品,我们把农业机械卖给合作社……我们向两方面扩大:一方面发展自给性的生产,一方面发展商品生产。现在要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法则……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

1958年年底,八届六中全会批判了否定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观点,明确指出:“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必须在全党统一认识。有些人企图过早地‘进入共产主义’的同时,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这种想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是不利的,因而是不正确的。”1959年3月,毛泽东指出:“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

与此相呼应,理论界“很快地从批判‘共产风’转入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建设社会主义要限制还是要发展商品生产,搞社会主义建设要不要尊重价值规律,为什么说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等问题的讨论”。1959年4月在上海举行了以价值规律作用为重要议题的首次全国经济理论研讨会,使这次讨论达到了高潮。经过讨论,达成了如下共识:中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我们的商品经济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从原始公社后期到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商品生产,但是商品的社会性质,即商品体现的人和人的关系,商品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商品生产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的;社会主义各种交换关系中,都要承认和尊重价值规律,坚持等价交换;价值规律是个伟大的学校;必须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服务;价值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并不是互相排斥、此消彼长、一兴一灭的,国家在组织经济活动包括制订计划时,既要充分考虑有计划规律的作用,也要充分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价值规律无所谓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不能把价值规律同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1959年6月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组的《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一文,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制订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国家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价值规律。”

1961年,为了克服违反经济规律所造成的严重困难,出台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纠正过激的经济政策,强调经济核算和经济效益。经济学界也开展了关于经济核算和经济效果问题的大讨论。关于经济核算,针对过去对资金概念的漠不关心,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核算也应该包括经济核算的观点;对于长期以来被认为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追求利润问题,有的学者冲破偏见,大胆地提出了利润应是经济核算中心的、统率的指标的观点。关于经济效果问题,对自然经济思想进行批判,提出了没有价值概念就不会重视经济效果、讲求最大的经济效果是贯穿社会主义的红线、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定价是正确评价各项经济效果的前提等值得注意的观点。有的论著中还提出了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的主张,按经济规律办事首先是按价值规律办事,学习资本主义管理经验的主张。实践中,还试办了若干专业公司。

遗憾的是,毛泽东在1962年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重提阶级斗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问题。1963年,又提出反对修正主义的问题。这导致从1963年到1965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大批判。对于经济学,在国际上,针对苏联与东欧的改革,开展了对所谓“现代修正主义”经济理论的批判,认为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是朝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的重要根据,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的企业改革已经脱离了社会主义的轨道,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专政下的残酷剥削的国家资本主义,把利润与竞争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把物质利益原则归于修正主义名下。在国内,发动了对杨献珍的“综合经济论”、杨坚白等的“社会主义生产价格论”的全国性的公开点名批判。与此同时,孙冶方既受到了陈伯达组织的《红旗》编辑部批判,又在“四清”中受到了社科院经济研究组织的批判。

“文化大革命”中,更是将上述思想予以无限放大和恶性发展。从“割资本主义尾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狠斗私字一闪念”这些著名的口号中就可以想见当时的氛围之严酷。四人帮以“最革命”的面目出现。在生产关系上,鼓吹“二重性”论,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既有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又有衰亡着的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否定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鼓吹不断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继续革命”,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之下继续革命”。商品生产与交换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温床”和“土壤”,价值规律是一种“异己”的力量,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质是产品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在生产领域,宣扬“政治挂帅”,大力批判“利润挂帅”和“唯生产力论”,鼓吹贫穷的社会主义,搞“穷过渡”,批判物质刺激和按劳分配。在经济管理上,企业管理被归结为阶级斗争和路线问题,否定规章制度,认为其具有阶级性,将经济核算与资本主义挂钩。在对外贸易领域,宣扬闭关自守,出口被视为“卖国”,引进技术和设备就是搞“洋奴哲学”、“爬行主义”,利用外资就是“引狼入室”。完全是一种经济乌托邦。

在上述的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孙冶方对佟柔的影响。孙冶方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就撰写了大量的文章对当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广泛流行的唯意志论和自然经济论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进行了大胆深入的探讨,发表了一系列经济改革的文章,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值论、流通论、企业论、利润论等,对斯大林的模式与经济理论进行突破,因而他在1964年后被扣上“中国经济学界最大的修正主义”帽子,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批判。在批判中,孙冶方被当作“中国的利别尔曼”来批判,因为二者都强调利润的作用,都主张资金利润率和企业自主权。1975年后,他又继续对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与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可以说,孙冶方的经济理论,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先声与巨大推动力。在作者对佟柔家人佟强教授的采访中得知佟柔对孙冶方作品的熟悉与推崇。佟柔自己在作品中就直接引用孙冶方的话感叹道:“孙冶方同志曾经指出:‘价值规律是客观存在着的经济规律,它不是大观园中的丫头,可以让人随便“使唤”、“利用”。’这句幽默风趣的话语中,包含着多少丰富的经验与沉痛的教训啊!”佟柔对新中国经济建设的经验,特别是极左思潮所造成的惨痛教训,可以说是到了痛心疾首的程度。

“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社会迅速转入正常的发展轨道,思想解放运动的展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使社会对于商品经济的认识与研究快速恢复并很快摆脱斯大林模式的限制。如果说佟柔在1976年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商品经济是中国发展的必经之路的观念的话,那么,改革开放的实践就更加坚定并完善了佟柔的商品经济思想,并深深影响了其民法观念与体系。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在经济领域,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错误观念与行动,从中央高层到理论界,在四个方面开展了思想解放运动。第一,提出要理直气壮地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1977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中提出了要理直气壮地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与流通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与流通有本质的区别。第二,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将按劳分配视为资产阶级法权,搞物质刺激的错误,重申了按劳分配原则。第三,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大批特批所谓“唯生产力论”的错误做法,指出革命就是解放生产力,在保持社会主义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前提下,生产发展的越多越好,越快越好。第四,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否认客观经济规律,搞“政治挂帅”,任意干预经济的做法,指出必须承认与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价值规律。1978年10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胡乔木的《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文章,发挥了指导与推动的作用,也标志着经济学界关于商品、价值问题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工作的重点要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要求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在此背景下,经济学界围绕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按照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办事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1979年4月还在无锡举行了全国性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作用的讨论会。通过讨论,在如下方面取得突出的进展:第一,社会主义企业,不管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同时也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第二,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在实质上也是商品。第三,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就是按照价值规律办事,价值规律对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生产仍然起调节作用。第四,对社会主义经济应当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第五,应当给企业(公司)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必须具备的一切职能和权限,逐步实行自负盈亏。第六,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一个客观规律,也是加强和改进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机制。第七,为了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逐步实行按生产价格定价。斯大林经济观念转瞬之间已是千疮百孔,其经济模式也开始摇摇欲坠。

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在与吉布尼的谈话中指出:

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能说只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华国锋在1980年9月7日的《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现实和客观的必然。当然,我们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们的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并坦率承认:

过去我们经济工作中左倾思想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否认充分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否认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上述几种经济成分的并存仍然有它的历史作用。在经济体制中统得过多过死的种种做法,不是努力扩大而是企图较快地缩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思想,不是把充分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历史前进的主要动力,而是不顾客观实际,企图消灭必要的个体经济并尽快促进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思想,过去已经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现在仍然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困难。

显然,通过惨痛的教训,领导者已经重新确立了前进的方向。

正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佟柔于1979年将自己经过数十年研读与思考形成的商品经济的民法说和盘托出,并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深化,毫不动摇地一直坚持到生命的终点。

改革开放对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提出了巨大的需求,佟柔十分注意将中国民法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自觉服务于改革开放的大局。仅仅从其文章与著作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如《我国民法科学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主编)。他指出,在新时期,民法学作为一门最接近于经济基础、直接反映经济生活要求的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一方面要为审判实践服务,更重要的是为民事立法提供合理的方案,特别是要从经济体制改革中复杂的民事关系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原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要密切注意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民法的内容。要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密切注意经济体制改革中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在民法领域内强调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要认清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

同时,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对市场的再发现过程,也是佟柔个人对市场再发现的过程。对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特别是经济理论的高度关注,是作为民法学者的佟柔的一个重大特点。正是基于对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实践与经济理论的长期关注与思考,佟柔才能屹立于时代的潮头之上,敏锐地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动向,获得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认识。在这一点上,他同样深受马克思的影响: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说,我原来是学法律的,学来学去呢,没法,不知不觉地非要搞经济理论,不研究经济,法律就解决不了了。于是就研究到经济理论上去了。我们要搞好民法,不仅仅是注释我们的民法,还需要发展民法学理论,这就要好好地研究我国当前的经济理论。离开了它,很多问题我们就说不清楚了。所以,我提醒大家,我们要一起来研究我国当前的经济理论。

5.7 新时期思想解放与启蒙运动的影响

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在1976年前就已经形成,但学术爆发期是在1979年之后,在改革开放的氛围中对这一理论又进一步加以完善、发展。如前所述,佟柔除了论述传统的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之外,还将民法与反封建、法治、民主政治紧紧地联系起来。显然,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延续至整个80年代的思想解放特别是启蒙运动也极大地感染、影响了佟柔。

1976年以后,为了彻底肃清“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行为与思想,冲破前进道路上的种种束缚,借助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开展了一场全国性的轰轰烈烈的思想解放运动。这场讨论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到1977年年底,主要是关于坚持“两个凡是”还是坚持实事求是的争论;第二阶段是从1977年年底到1978年11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大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一大讨论还持续了一段时间。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中,高度评价该次大讨论,他说:

目前进行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实际上也是要不要解放思想的争论。大家认为进行这个争论很有必要,意义很大。从争论的情况看,越看越重要。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

这场讨论打破了长期以来个人崇拜、教条主义的枷锁对国人的束缚,是“五四运动”以来又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思想解放运动,揭开了20世纪80年代思想启蒙运动的序幕。

而且,这场运动的发起者,首先来自于中共高层。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严肃地指出:

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

……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对于封建残余的流毒,邓小平还特别加以抨击:

上面讲到的种种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当然不止这些。还有,如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经济领域中的某些“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体制和作风……

并坦率地承认:

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

在此背景下,随着社会控制的大幅度放松与开放政策的推行,西方的思潮蜂拥而至。整个80年代,一场波澜壮阔的启蒙运动猛烈冲刷着中国大地,激情四射,锐不可当,堪称中国文化与思想领域的一次“狂飙突进运动”。这次启蒙运动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人的意识的觉醒。“文化大革命”后“伤痕文学”的出现,预示着人的意识的觉醒。在理论层面上,出现了人道主义与异化的讨论,矛头直指制度层面。在文学上,强调文学是人学,提出了文学的主体性问题。

第二,反封建。作为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残酷封建式专政的反思,对封建专制主义开展了猛烈的攻击和清算。如上所述,对此,邓小平也明确表态要肃清封建流毒,在此鼓励下,思想理论界更是火力十足。

第三,鼓吹民主。科学与民主是“五四运动”的两面旗帜。封建专制的对立面,就是现代的民主政治。在大力批判封建专制的同时,极力鼓吹民主也是此次启蒙运动的重要内容。

第四,文化热。“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深重灾难与改革的艰巨,促使人们思考其中的深层原因。于是,文化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彻底批判中国封建专制文化主义传统,欢呼西方文化就成为必然。

在法律界,同样作为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进行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从法治的层面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反思。

如前所述,在这场汹涌的大潮中,思想敏锐、开明的佟柔也开始从民法的角度来思考民法在反封建、构建民主政治与法治中的作用。

5.8 通过长期研读历史得出中国必须

走发展商品经济道路的结论

佟柔对历史有着浓厚的兴趣。据王益英教授介绍,佟柔对中国历代历史均有所涉猎,尤其熟悉清史。其弟子张新宝也证实了这一点:

他还告诉我,他对历史尤其是清史很感兴趣,有时还与人民大学教历史的教授探讨一些清史方面的问题……老人家对史学的作用有十分精辟的见解,他认为了解历史可以掌握事物发展的流变,可以看到今天许多事物的来龙去脉。他的史学知识绝不限于中国史甚或清史,否则他怎么能对从古代罗马法至苏俄民法的法律发展史作出如此精辟的提炼呢?

通过长期的研读,佟柔得出了中国必须走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道路。他指出,甲午战争中国之所以彻底惨败,根本不是几条兵船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力不足。隐藏于其后的根本原因,是是否发展商品经济的区别:

看我们过去的历史,跟日本相比的话,日本在1866年(明治元年)的社会生产能力不如我国同时期的清朝同治年间(明治元年正是清朝同治七年),我们的生产能力虽然不如英法这些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比日本高,我们的经济基础比它要雄厚。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走向资本主义道路,发展了商品经济,鼓励了私人资本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搞的洋务运动,官督民办,把清王朝那个顶子翎子都带到企业里面去了,那时有什么江南制造厂、汉冶萍兵工厂、各地的被服厂等等,我们没有真正地发展商品经济,生产也是不计成本的,是官商、官工。因此,不到十来年,甲午战争一爆发,我们中国就失败了。当然不只是几条兵船的问题,而是我们整个国力不足!我们没有经济能力,日本是资本主义,正是欣欣向荣,我们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从经济理论来看,商品经济没有得到发展,民族工商业也没有得到发展,我们的国力就不足。所以,我认为商品经济不发达,是国力弱的主要原因。

其家人佟强教授还对作者透露,佟柔除了以中日在近代的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作对比外,还以康熙与彼得大帝作对比,他指出,彼得大帝一心一意学习西方,大力发展近代科学与工业,结果,俄国就迅速强大起来。而同时期的中国康熙帝,虽然通过西方传教士接触了西方的科学与技术,但只是出于自己的爱好进行学习,并且严禁对别人传授,这种对待西方科学与工业的排外态度与做法,直接导致中国在近代的落后与被动挨打局面。

由此可见,通过广泛研读中外历史,特别是清代历史,佟柔深深地认识到中国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才能自立自强于世界。

作为一个满清官僚的后代,与腐败无能、被动挨打的满清政权和民族的特殊联系应该更加刺激了佟柔极力通过历史来寻找富国强兵的答案。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说显然浸透了他对中国应该全力发展商品经济的强烈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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