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1.拘传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一种较轻的、较短暂的强制方法。适用对象上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的目的是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适用拘传的权力属于公、检、法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由保证人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作了一定的限制:(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分,又不能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结案,需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5)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需继续查证审理的。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但因为它毕竟限制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限制其活动区域或场所,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但又不够逮捕条件,不能将其长期羁押,而采取取保候审又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采用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所不同的是,二者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不同,而且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适用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如果没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就应当报请批准逮捕,或者在查清犯罪事实后采用其他强制措施。
拘留有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不同的是,刑事拘留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因为公安机关是专门负责治安、保卫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常常会遇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把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先抓起来,剥夺其人身自由,方能制止犯罪,取得罪证,完成侦查任务。
5.逮捕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继续发生社会危害,依法采用羁押方式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如果错捕将涉及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作了规定:(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从实体法上来说,它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程序上来说,它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并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诉讼。这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由被告人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而同时引起了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这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随着刑事诉讼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进行。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包括被害的公民、单位)的物质损失。
(3)必须在刑事诉讼立案以后,判决以前提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是被害人及其亲属。但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同刑事部分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一并判决。这不仅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
五、刑事诉讼程序
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以达到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一)立案、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和犯罪实施者的自首,以及在自己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时候,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工作的特点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人;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提起公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利对犯罪事实清楚、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
(三)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1.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2.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初级审理的程序。它是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
(1)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即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案件,是与自诉案件相对而言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进行审查。除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余均应公开审理。
(2)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