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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申诉控告(1)

申诉控告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对象、范围、程序以及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原处理机关的纠正责任、公务员控告的前提条件以及申述控告的原则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公务员申诉控告完整体系的法律制度。公务员申诉、控告法律制度,是公务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公务员申诉的事项和申诉的机关

(一)公务员申诉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处理机关作出的涉及其本人的具体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陈述理由,请求重作处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从立法目的上看,《公务员法》规定申诉法律制度,其根本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有权机关对公务员作出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从立法依据上看,本项法律制度是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作出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的具体化。从法律适用的主体上看,《公务员法》规定的申诉法律制度,只适用公务员这个特定群体,不适用其他公民。从申诉理由上看,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请求。

(二)国家公务员申诉的事项与申诉的意义

1.公务员申诉的事项

国家公务员申诉的直接原因是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分不服,如果公务员对人事处分感到心服口服的话,那么就不会引起申诉。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具体申诉事项是:

(1)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是一种人事处理决定,而不是行政处分,给公务员带来的直接不利的后果是公务员身份的丧失。申诉的理由是公务员对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决定不服。

(3)降职。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降职处理决定不服。如,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4)免职。是公务员对受到免职处理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

(5)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6)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公务员申诉的意义

建立公务员申诉制度,赋予公务员申诉的权利,对于保证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公务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我国,公务员虽然从职业属性来说是特殊的职业群体,但他们不是特殊公民,因而与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只有建立完善而健全的申诉法律制度,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否则,即使公务员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也无处诉冤。

(2)公务员申诉制度有利于健全国家机关体系内部监督机制。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申诉是国家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涉及其本人的具体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定的专门机关提出的诉求,这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如果上述机关在作出涉及公务员本人的人事处理过程中存在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行为或适用法律错误,公务员就可以通过申诉的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挽回因不当人事处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从而起到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

(3)公务员申诉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适时纠正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中的错误行为。任免机关针对公务员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为是否实事求是、合理、合法,需要用法律作为衡量标准,申诉是公务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的行为,具有督促人事任免机关依法行政、纠正不正之风的作用。如果人事处理中存在错误行为,公务员就可以通过依法提起申诉的途径来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及其程序

1.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

(1)原处理机关。一般是指当事人所在机关的人事部门。常言道,解铃还需系铃人。原处理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所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因为原处理机关对案情事实了解最清楚,应当最有话语权,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如果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与当事人所在的机关人民政府的人事主管机关。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的职能部门。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即直接作出对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在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的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3)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某项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如果对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结果不服,在规定期限内,除了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之外,亦可按照规定向作出某项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或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提出申诉。

2.公务员申诉的程序。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90条关于申诉的权利主体和受理主体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申诉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复核。即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人事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而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查的申诉请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人事部门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需要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②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③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原处理机关接到国家公务员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在30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但是,复核并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对原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复核直接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2)申诉。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但不包括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分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工作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申诉书。

(3)受理。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组成由3~5人参加的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维持、撤销、重审或变更的处理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二、公务员申诉的决定期限

(一)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

《公务员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法》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申诉复核、处理决定的期限:

1.复核的期限。即原处理机关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

2.受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3.复杂案情的申诉期限。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4.复核、申诉期间继续执行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对于公务员申诉的决定期限问题,《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①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②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③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④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但是,我们认为,在对公务员申诉决定期限的实际执行中,还是应当以《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为准,因为法律规范相对其他条例或规章而言,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在申请复核、申诉期间依然继续执行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这是因为:

1.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关公务员主管机关提出申诉是公务员的主观行为,不意味着人事部门对其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存在过错。

2.公务员提出的申请复核或申诉的理由或证据是否充分,需要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核实才能得出结论。

3.公务员申请复核或在申诉中陈述的情况是否与事实相符需要经过立案、审理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受理机关才能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4.即使受理机关最终作出维持原处理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也不因为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但是,有关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原处理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上级主管机关在受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自身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全部或部分地执行中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三、原处理机关的纠正责任

《公务员法》第92条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也就是说,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处理机关人事处理存在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其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1)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本条例第50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2)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3)处分不当的。”当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则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以及原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造成公务员名誉损失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公务员的控告和受理

(一)公务员控告的含义和意义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享有控告权利。所谓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针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并要求依照法律或规章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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