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对要求入党的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要求入党的同志,不仅要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党员的要求和条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指导自己的行为,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一节正确把握党员标准
一、明确党员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十六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条是申请入党的条件,是对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这也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者的要求的新表述,反映了入党申请者条件的时代特征。
1.年龄和成分
它规定申请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即未达到我国规定的成人年龄或是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是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党章第一次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这里所指的其他社会阶层,是指除了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干部以外的其他社会阶层,主要是指随着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者和开拓者,他们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2.政治思想条件
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这是对申请入党者对党的组织及党的事业的基本态度的要求。党的纲领和章程是表明党的立场、性质、任务、纪律等内容的,统一党的思想和行动的准则和规范,是每一个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全党统一意志的体现。党的纲领和章程是中国共产党建立、发展的基础,也是对每一个党员的要求和约束,党员只有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保持一致。作为入党申请者,只有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才能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思想是否符合党的要求。
3.组织纪律条件
申请入党者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我们党是一个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基础。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党,每一个党员都应具有严格的组织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并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是为了实现党的目标而制定的,体现了广大党员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党员必须坚决执行。若有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在决议未改变之前,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予以执行。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为党的活动提供经费,而且是党员组织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党员党性的考验。党章规定,若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要提出批评教育,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二)党员的基本条件
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是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对党员本质特征的描述。因此,并不是每一个符合入党条件的人都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者还必须具备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这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本质特征,概括了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第一,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一员,其他阶级出身的人,要成为共产党员,就必须放弃其原来的阶级立场,自觉地站到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来,确立无产阶级世界观。第二,共产党员不是工人阶级的普通一员,而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觉悟,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永不动摇。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只有具备这样的理想和信仰的人,才具备共产党员的资格。目前,在党领导下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对这一事业的忠诚和热情,是具有共产主义信仰的表现。
2.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一贯坚持的根本立场和根本宗旨,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表现。党员为共产主义奋斗和为人民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为人民服务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基本出发点。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检验一个共产党员是否真正能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就看他在党的利益、人民群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能否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党的性质决定了党员必须在政治上代表人民,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个别党员存在着特权观念,认为高人一头,不能正确认识党和人民的关系,还有些在走上领导岗位以后出现了官僚主义,甚至腐化堕落,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破坏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同时又是中国工人阶级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队战士,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是统一的。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是要降低党员的要求和条件,而是要求党员保持普通劳动者的本色,置身于劳动人民之中,同劳动人民保持平等。
4.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章承认了共产党员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但是无论党员从事什么职业,担任什么职务,都不允许利用职权或其他便利条件为自己谋取私利和特权。工作职权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是为了实现人民事业的需要,党员必须坚持情系于民、执政为民、谋利为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以个人利益作为标准。
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党员能否忠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和正确地行使享有的权利,也是判断这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重要标准,是共产党员标准的具体化。因此,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懂得党章所规定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正确理解其辩证关系,从而在入党之后,能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一)党员义务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党员的义务体现了党员的标准,对党员的言行具有规范力、约束力。只有全体党员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一致,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情况,党章对党员义务的具体内容做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党员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被写入党章,这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共产党员要带头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深刻地理解党员标准的基本内容,按照党员标准,保持先进性,体现时代要求,做一名新时期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党员权利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上述八项党员权利,是受到党纪保护的,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党员应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珍惜自己享有的权利并正确行使,既不应该随意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又不能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护,并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作严肃的处理。
(三)共产党员要正确对待党员义务和权利
履行党员义务和享有党员权利具有鲜明的党性。党员履行义务,决不是利用党的名义强制人们效忠于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而是为实践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党员的权利,也决不是个人的特权,而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在党员义务和权利面前,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毫无例外地认真履行义务和充分享有权利。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党章是党内的最高法规,党员义务和权利具有党内最高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党员必须全部、无条件地履行。对于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党员应当正确行使,不允许越权。党员义务和权利对党员是一种规范和约束,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党员必须承担的责任。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可见,只有义务和权利兼顾,既要求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又保证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才能使党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我们党内,每个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都是平等的,所有党员都履行同样的义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决不允许在党内有搞特殊化而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的党员,也不允许因职务低、资历浅或者是普通党员而只让其尽义务,不让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