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读过一篇从经济学角度探索反腐的文章。文章提到了西奥博尔德的六种反腐败方式:一次性清洗运动,常设反腐败机构,非政治化手段如军管,道德建设,建设官僚队伍,缩小腐败行为的机会。文章认为,前三种基本无效,比如常设反腐败机构,虽然拥有受训的专门反腐人员,但是它最终依赖于掌权者的良好愿望。它只能对付小贪官,在大官面前作用甚微。文章说,腐败存在的基础是政府控制的权力过大,因此第六种方式,即下放权力,走向小政府大社会,把更多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之一。
此论是耶?非耶?不谙经济学的人无力置评,但文章在世人都发表反腐高见之时,站在不同视角观察人类社会,令人获益甚多。可见学术问题非得各类观点相切相磋,才谈得上深入研究;倘视别人为异端,只有自己才全盘正确,以邻为壑,细说起来仍是陷于妄自尊大的“天朝”思维不能自拔。学术发展须有宽松的环境,一是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二是不深文周纳,不做无端演绎。
这些都是旧语陈言,就此打住吧。不能不令人思忖的是,文章所指出的那种怪状:一些反腐措施“只能对付小贪官,在大官面前作用甚微”,为什么具有生存空间?西奥博尔德是外国人,他观察到的现象,居然中国也存在。显然,在人性方面,地不分南北,人不讲东西,“国情”后面站着“世情”。
自古及今,权力持有者一直寻找反腐的有效手段,反腐措施也日益周全、细密。然而,仍然贪污腐败相随属,缺乏对大贪官有效约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因素。何为有效?在现实中而不是在理论上,不仅能够制伏甲,而且能制伏乙、丙、丁,即任何人不论官阶高低,都必须在规则之下行使自己的权力,调整自己的言行。倘若只有小百姓、小衙役、小官员遵守游戏规则,大官大吏却可以视规则为无物,玩弄于股掌之上,那种规则其实是毫无约束力的,是无效的。“民主”、“监督”等等,只有在法律规则之内运行,才会发生实际作用。
晚清出使英国的郭嵩焘写信对李鸿章说:船坚炮利是最微末的小事,政治制度才是立国的根本。监督之类虽不属于物质范畴,但只借来几个概念,而忽视其发挥效力的环境,未必不弄个猪八戒照镜子。当社会上只有空洞概念的时候,无论这个概念多么华丽,最终也只能沦为“国妖”“国贼”的玩物。世人常云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与这种原因相关。
贪官是如何长成的?不管他多么贪,也有个从小到大的过程,由小贪官孵化而成。不论小贪大贪,他们身边的律令条文都会很多,怎么还能不断孵化,无休无止呢?其实这就是缺乏法律环境造成的。比如,一个坐在台上的大官,可以指着台下的人大讲特讲“拒腐蚀永不沾”的道理,他自己却不包括在内,也就是一切规则都是为别人设计的,他自己则可以任意而为。在一切规则充满随意性的社会,实际比无规则好不到哪里去。素常我们以为,贪官毫无本领,只会溜须拍马取悦当权者,而当权者只知敛财,毫无能力。实际上这是泄愤,是不公平导致的愤怒。
荀子就曾说过,口言善,身行恶,是国妖。然而几千年来,满嘴“仁义道德”者仍然如鱼得水,手段拙劣、陈旧的贪腐者仍然屡战屡胜,其中原因何在?
据记载:和珅做了大学士以后,“贵位无不仰其鼻息,视之如泰山之安”,或“恃为奥援”极力攀附之。对一些官员而言,不论古今,终极目标就是做更大的官,发更大的财。攀援上和珅之后,整个统治集团有恃无恐,或索贿,或搜刮民脂民膏,或监守自盗。乾隆前期贪污案少与后期贪污案多,实际都是随意性极强的法律结出的果子。法条不确定性,可以使果实硕大,也可以使果实僵小,一切以乾隆的好恶而定。这不是只凭个人的道德操守就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