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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1)

【本章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市场管理法,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建立起正确的市场竞争观念。要求学生学习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相关案例。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又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全法共五章三十三条。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经济。竞争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但是,如果竞争得不到有效的规范,那必然会导致盲目的、不正当的竞争产生。盲目的、不正当的竞争可能引起经济的混乱,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制定的,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重要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下列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原则

自愿主要是指竞争者不得强迫、胁迫或利诱交易对象同自己进行交易或不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平等是指竞争者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不得为自己的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公平竞争原则一方面要求市场主体是自由开放的,竞争者参加竞争的机会是均等的;另一方面要求竞争者不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应以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竞争,不得进行幕后交易。

参与市场经济的一切经营者,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合法地进行竞争。这也是我们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民事立法中非常重视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办事,讲求商业信誉,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

3.参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原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竞争日益国际化,不正当竞争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众多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了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更多地参与国际竞争,遵守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显得更为重要。我国已分别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我国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实际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违反竞争原则,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五种:

1.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权责关系;

2.竞争主管机关在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职权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关系;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请求赔偿的关系;

4.单位和个人因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之间发生的奖励和保护关系;

5.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责关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作用

1.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支柱,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有赖于良好的竞争秩序的建立。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发育和完善的催化剂,合法的、公平正当的竞争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使市场体系不断得到发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经济,竞争规则是所有参与市场经济的经营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共同行为规则。作为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竞争机制,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花色品种,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一切经营者都有权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都享有合法权益并且都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是通过制止各种侵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来有效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种是限制竞争行为;另一种是不正当竞争方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的特征是具有营利性,即只有向社会、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才是经营者,没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就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但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如果滥用行政权力,妨害正当竞争或支持地方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的可能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比如,发布虚假广告,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侵权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的实施主体通常是有目的地、有针对地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其行为后果必然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对这些行为必须严厉制裁,否则,就不能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不但给特定的经营者造成损害,严重的还会扰乱公平竞争赖以生存的、良好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为不正当竞争方法和限制竞争行为两大类,共十一种。

(一)不正当竞争方法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欺骗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欺骗性交易行为有四种: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为此,我国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更加严密。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企业名称或自然人的姓名,是其区别他人重要的标志性符号。其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和人身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或商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国家将该行为也列入禁止的范围内。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判断某种竞争行为是否为欺骗性交易行为,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该行为的主体是否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二是,经营者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三是,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是否已经或足以使消费者误认。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包括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多种形式。所谓暗中给予,指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等所做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广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或不可避免的重要因素。为了对广告进行规范,我国已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形成比较严密的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虚假广告进行禁止和打击。

那些能够真实反映商品质量、性能、成分、用途的广告既可以给商家带来很大的利益,也能够为我们消费者购买商品起良好的引导作用。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不仅会扰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且直接误导消费者、侵害他们的利益。同时还会侵害其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如不制止,则会逼使正直、诚实的竞争者不得不违反商业道德进行竞争,从而造成更大的经济秩序混乱和社会损失。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我国的法律不仅从本法的角度,而且还从合同法的角度来保护商业秘密。判断商业秘密的四个标准: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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