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作业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后,出现了一些机手漫天要价的现象,这挫伤了无机户使用机械的积极性;同时也因某些作业价格偏低,导致一些经营者亏损严重。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价格所产生的不利因素,应在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继续放开搞活的基础上,增加指导性价格,作为市场调节价格机制的补充配套措施。
指导价按照比较利益的原则,与当地经济综合实力水平相一致。经济水平高的地区指导价相应高些,反之则低。其制定依据是农机作业的当地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县以上物价、农机(农业)等部门经科学计算,报上级单位批准后颁布实施。一般可分为最高限价、季节价、最低价(保护价)三类。为不加重农民负担而设最高限价和季节价;为保护经营者的基本作业收入而制定最低价。
指导价实行的是区域性价格。区域内在不突破指导价格的范围内,随行就市。这样把市场调节价格的灵活性和指导价格的限制性结合起来,使作业收费趋于合理。
指导价格的实施,必须抓好以下工作:(1)作业、经营双方用合同形式明确作业项目、数量、质量、完成时间、价格、结算办刊于《农村机械化》1986年第6期。
法等。(2)临时作业可按市场调节价,但不得突破指导价范围。
(3)国家物价、农机等部门要定期检查指导价的执行情况,违者要给以处罚。(4)公布农机作业指导价,使其家喻户晓,以便农机经营者和无机农户互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