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的实践工作,与“家庭暴力”所打的交道可谓频繁。回顾早期的学习笔记,从最初认为是“打老婆”的家暴观念中跳出来,也是因为1999年6月7日的一次有关“家庭暴力”理论的社工培训。这次培训,使我在认识层面上上了一个台阶,原来家暴远非观念中“打老婆”那般简单,它有着多层面的不同表现,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原因和社会性别因素,是男女两性资源配置和权力配置不平衡的产物,有着普遍的存在性,更有着可以想像乃至超乎想像的可怕后果。
面对一个个具体的、能凭我们感官直接感知的男性(丈夫)施暴,我们认为丈夫错了,因为我们相信:无论妇女(妻子)做错了什么,都不能成为丈夫施暴的理由和根据。当我们一次次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给予法律支持和情感支持以后,我们似乎并没有真正地长出一口气,我们也并没有真正地感到轻松,因为我们担心,当她们回到家中,却仍然无法摆脱家庭暴力的氛围,我们困惑于我们工作的根本有效结果。于是,我们力图做得更多,包括培训一切可能与妇女接触、为妇女提供帮助的各阶层人员,乃至,我们去影响立法……
来自清迈的信息让我进一步认识到:一般人感官所能直接感知的对妇女的伤害行为,仅属直接暴力的层面,它是一种针对相对个体的暴力表现形式,比较容易被发现。而传统理念中,人们对男女两性不同的价值评判以及在此评判基础上形成的对男女两性的不同要求,作为一种更深层次的文化因素,也属于暴力的范畴,构成对妇女的文化暴力,而且,这种暴力的覆盖面较之于直接暴力,更加广泛的存在。其负面后果,较之于直接暴力亦更加深远和严重。也正是在文化暴力的基础上,导致了国家立法、决策乃至国家及其对整个妇女群体又形成了一种暴力形态——结构暴力。因为政令是文化观念的反映形式之一。于是,我们不得不正视:政令贯彻实施得越彻底,就会越强化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而妇女所要面对和承受的暴力程度亦会越严重。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法律明确规定对妇女劳动权益要予以特殊保护,职能部门也不遗余力地在贯彻这一规定,但现实却是妇女择业难、就业难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当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但一个重要原因摆在我们面前:妇女需要特殊保护,企业会因该特殊保护导致其用女工比用男工成本加大,市场经济之下,老板们都在追求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站在他们的立场,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他们错了,问题的症结在于:政令不能仅规定保护妇女这样那样的权利,而应着重规定怎样保护,怎样有效的保护,怎样通过方方面面的协作,使妇女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文化暴力和结构暴力交相作用、互相强化、相辅相成,相对于直接暴力,二者则更具普遍性和深远的危害性,直接暴力在二者的基础之上产生,又反过来强化二者。明白了此点,当面对妻子被打时,我们已不能单纯地追究男人的过错或女人的问题,而我们劝阻丈夫、安慰妇女时所说的:“无论女人做错了什么,都不能成为丈夫打妻子的理由”这句话,似乎也显得有些苍白。要根本解决妇女受暴的被动局面,必须要对传统文化和社会机制进行改变,即彻底消灭文化暴力和结构暴力的存在,还男女性别以本来面目。然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远比解决一个个具体个案要困难得多,也复杂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