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大疾病需要夫妻注意
以下疾病不仅直接影响准妈妈的健康,而且怀孕后也影响着胎儿的成长与发育,准备怀孕的夫妻要加以重视,在以下疾病治愈后再开始你的怀孕计划。
贫血
怀孕前如患有贫血,怀孕后可能会因早孕反应而影响营养的吸收;加上胎儿生长额外的需要而使贫血加重。重度贫血可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出现早产或死胎,可使准妈妈发生贫血性心脏病、心力衰竭、产后出血、产后感染等。贫血直接影响准妈妈的健康,更不利于婴儿的成长。因此,计划怀孕的女性,应在贫血得到治疗并已彻底纠正后再怀孕。怀孕后还要定期检查,继续注意防治。
结核病
准妈妈怀孕前,患有开放性传染的结核病,怀孕后可致胎儿流产、早产,而孕期的抗结核药物治疗,有可能影响胎儿的发育,因此,应在结核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这一点计划怀孕的夫妻一定要谨慎对待。
心脏病
正常准妈妈在怀孕晚期,由于身体负荷的加重会感到心力不支,因此,原有心脏病的准妈妈随着怀孕时间的增加会出现心功能不全,从而导致流产、早产、胎盘功能不全等。因此,患有心脏病的女性应在怀孕前慎重考虑,请教医生是否能够承受怀孕。在得到医生允许后,要比正常准妈妈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累,并在医生的正确生活指导下度过整个孕期。
肾脏病
肾脏疾病非常不利于怀孕,患有这种疾病的女性一旦怀孕,通常易较早合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高征),可导致胎儿流产、早产等;同时,不利于胎儿发育,更可能危及准妈妈本身,导致肾功能衰竭和尿毒症。患有此病的女性,怀孕前一定要积极治疗,在未经过医生的确认之前,不可贸然怀孕。
高血压
与肾脏病相同,准妈妈高血压易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高征)。患有此病的女性怀孕前应该积极治疗,保持血压的稳定,在医生指导下怀孕。怀孕后必须注意孕期保健及定期检查,采取低盐饮食,定期找医生咨询。
肝脏疾病
患过肝脏疾病的女性,怀孕前应在医生指导下做相应检查。有些类型的肝炎可通过胎盘垂直传播给胎儿,如乙型肝炎等。同时,由于怀孕而增加肝功能负担,可加重肝功能的异常,甚至合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但并不是绝对不能怀孕和分娩。患有肝脏疾病的女性一旦怀孕,应在医生的正规治疗和指导下进行孕期保健。
糖尿病
那些原来就有潜在糖尿病倾向的女性,怀孕后可出现孕期糖尿病。无论是原有糖尿病的女性,还是怀孕后出现糖尿病的准妈妈,都可能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如不能很好的控制症状,可导致胎儿流产、早产,甚至出现死胎,或有分娩巨大儿的可能。因此,这类女性应在怀孕前向内分泌科医生咨询,采用合理的饮食疗法及相应的药物治疗,在医生的监护下怀孕与分娩。在现代医学的支持下,糖尿病的孕妇也会拥有一个健康的婴儿。
膀胱炎
患有这类疾病的女性一旦怀孕会使病情加重。因此,如果你计划怀孕,一定要在彻底治愈后再怀孕,尽量避免怀孕中疾病的复发。
性病
如果夫妻一方在怀孕前曾有生殖器官的性病,经过正规的治疗,在孕期不再复发的可以正常妊娠。如果是在孕期发生感染或复发,或病毒培养呈阳性反应,对胎儿会有很大的危险,可以导致胎儿发育迟缓,生产后便可在婴儿的眼睛、口腔和皮肤黏膜等处出现疱疹病毒感染的征象。因此,夫妻双方在怀孕前一定要治愈这类疾病。如果疾病发生在孕期,应请教医生选择适宜的治疗及恰当的分娩方式。
癫痫患者不宜怀孕
癫痫是一种常见疾病,其发作时,表现为典型的癫痫性抽搐及意识丧失。小发作时,是短暂的手足抖动或表现为突然停止活动或讲话,双目凝视,醒后自己并无一点记忆。癫痫的病因是继发于脑外伤、大脑炎后遗症、脑内血管性病变或占位性病变,称继发性癫痫,另有一些患者的发病原因不明,称为原发性癫痫。对有癫痫病史的妇女来说,妊娠是个考验。准妈妈在癫痫发作时,由于全身痉挛,很容易造成胎儿缺氧、窒息而发生流产或早产。癫痫的持续状态不会造成胎儿神经系统并发症和胎儿畸形。此外,由于治疗需要,必须持续服用抗癫痫药物,这些药物对胎儿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准妈妈孕前有癫痫史,因为妊娠而停用或减量使用抗癫痫药物,很容易引起癫痫持续发作,对胎儿造成严重危害。
一般说继发癫痫不会遗传,治愈后可以怀孕,故不必担心会影响婴儿健康。但原发性癫痫的准妈妈中,一部分有明显的遗传性,其婴儿发病率高达4%。因此,原发性癫痫患者,虽然临床治愈,但仍不应怀孕,以免遗传给后人。
甲亢患者不宜怀孕
最新信息表明,甲亢发病明显增多,必须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科学防治甲亢至关重要。
甲亢诊治要科学规范
甲亢是全身性疾病,各个系统均可有异常。以弥漫性甲状腺肿为例,特征性的临床表现,概括起来有三方面:
1.代谢增加及交感神经高度兴奋的表现。如病人常有多食、易饿、消瘦、无力、怕热、多汗、皮肤潮湿,也可有发热、腹泻、容易激动、好动、失眠、心跳增快,严重时出现心律失常、心脏增大,甚至心功能衰竭。
2.甲状腺表现为程度不等的弥漫性对称肿大。
3.眼部改变,表现为病人常有眼球突出。有少数病人的表现与上述不完全相同,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的患者,只有少数症状或体征,或者只突出表现某一系统的症状。
如果患者出现了上述症状和体征就很可能患了甲亢,应及时到医院就诊以明确诊断。一般来说,经过相关检查就可以很快得出结果,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制定科学规范的治疗方案,患者应在内分泌专科医生的指导下选择最适宜的治疗方案,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时应从足量开始,病情控制后逐渐减药,总的服药时间需1~2年。服药期间应避免妊娠,少摄入含碘量高的食物及药物。若能及时治疗,部分甲亢病人可以治愈。
甲亢患者的生活保健
专家指出,日常生活中,甲亢患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起居规律,劳逸结合。病人虽然进食多,但消化吸收功能差,身体较为虚弱。一般说,轻者不宜经常熬夜和进行长跑、游泳、爬山等剧烈活动。重病者,则宜静养,甚至卧床休息。此外,由于甲亢病人常伴有突眼、眼外肌麻痹,容易出现视力疲劳、眼球胀痛。所以要少看书报,免看电视。
2.杜绝不良精神刺激。临床上,甲亢患者病情加重前常有不良刺激。如因一点小事与同事、家人争吵,且情绪不能自控。因此,患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家人及单位的同事应对病人予以理解,创造一个较好环境。
3.控制、禁食含碘和刺激性食物。病人吃了含碘的食物,易促使甲状腺组织硬化,使患者病情迟迟难愈。因此,甲亢患者不宜多吃海鱼、海带等富含碘的食品。同时,伴有甲亢性心脏病的患者,应禁忌生葱、生蒜、辣椒、酒等刺激性食物。
4.预防感染。一旦发现感染征兆,则应及早控制。
女性甲亢患者不宜妊娠,哺乳期的妇女应暂停哺乳。因为女性患者妊娠时,雌激素分泌明显增加,甲状腺素的合成增高,母体和胎儿都处于消耗状态,特别是妊娠期间使用治疗甲亢的药物,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造成先天性智力低下,故甲亢症状未控制之前,不宜妊娠。如果妊娠中期后发现甲亢,除慎重治疗外,产后则不宜哺乳。因为药物可经乳汁转给婴儿,造成甲状腺机能减退,影响婴儿生长发育。
肿瘤患者不宜怀孕
肿瘤一般分为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如果不是生长在生殖系统上,一般不影响妊娠。但如果生长在生殖系统上,就要根据肿瘤的大小、位置考虑可否妊娠。
妇科生殖系统的良性肿瘤,一般以子宫肌瘤和卵巢肿瘤(卵巢囊肿,卵巢畸胎瘤等)为多见,当这类肿瘤体积小的时候并不影响妊娠,但应在医生的监护和指导下按期进行产科检查。卵巢位于子宫体旁,随着妊娠时子宫增大,卵巢肿瘤也随之从盆腔上升到腹腔,由于活动空间的扩大,此时,如果准妈妈突然体位变化,易发生肿瘤扭转,即发生急腹症。当肿瘤较大时,易发生流产和早产,临产时还会影响正常分娩。
子宫肌瘤,由于与胎儿共同处于子宫体内,所以对胎儿的影响较大。子宫肌瘤体积较大的时候,可以使子宫腔变形,加上宫腔内压力增加,容易引起流产。子宫肌瘤的存在会造成子宫肌的收缩无力,因而出现临产时子宫收缩无力,引起大出血。子宫肌瘤合并妊娠,发生早产、死胎、异常胎位、难产和新生儿死亡的机会都会增加。
恶性肿瘤可发生在身体许多部位。虽然大多数恶性肿瘤不会由母体直接转移给胎儿,但由于恶性肿瘤是严重的消耗性疾病,准妈妈患有恶性肿瘤时,是无法负担整个妊娠期对胎儿的营养供应的,甚至加重患者的病情,因此,这类患者应终止妊娠。
白血病是血液系统的肿瘤。人们关心的是准妈妈患白血病是否可能通过血液循环传给胎儿。这是不会的,因为胎盘有一种能抵挡这一传播的功能。如果准妈妈患了急性白血病,就很容易发生流产或早产。准妈妈若患慢性白血病,情况则有所不同,大部分可妊娠到足月分娩。但考虑到白血病的并发症和抗癌药物的使用,都会造成对胎儿的危害,故应该终止妊娠。
另外有一类肿瘤,如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和绒毛膜上皮癌合并妊娠时,对胎儿有直接影响。其中绒毛膜上皮癌还可通过脐带侵犯胎儿,发生胎儿绒毛膜癌,致使胎儿死在母腹中或死于出生后不久。
因此恶性肿瘤患者不能怀孕。准妈妈如患恶性肿瘤亦应根据情况终止妊娠。
哮喘患者不宜怀孕
哮喘对母婴的影响取决于哮喘的严重程度。长期患慢性哮喘的病人,由于心肺功能受到损害,是不能承受妊娠后的负担的,因此不适合怀孕。
哮喘发作时呼吸困难,严重时会引起全身性缺氧,包括胎儿的缺氧,造成胎儿发育迟缓和早产,或使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如果患哮喘的准妈妈需要用药,那么应该注意:不宜长期服用碘化物化痰,否则会引起胎儿甲状腺肿大。皮质激素类药,如地塞米松、强的松,有造成胎儿畸形的可能,但一般影响不太大。在哮喘发作时要根据医生的意见,参考使用药物。患哮喘的妇女,如果心肺功能正常,一般情况下可以怀孕和分娩。无并发症和心、肺功能病变的,造成胎儿病变的不大多,所以不必为此终止妊娠。在分娩时,只要采取适当的手术助产,缩短产程,减轻产妇负担,就会保证分娩安全。
冠心病患者不宜怀孕
患冠心病的女性年龄有提前的趋势,同时一些女性推迟了生育年龄,这使得“冠心病女性能否怀孕”问题浮出水面。
有冠心病能否怀孕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是否有心肌缺血的表现。一般来说,在妊娠晚期,准妈妈血管有可能发生痉挛,导致血压升高,因此,原有心脏病会因为怀孕而加重。如果冠心病女患者有明显的心肌缺血表现,如发生典型的心绞痛、运动后心电图提示明显心肌缺血、冠状动脉造影显示血管明显狭窄,就不建议生育了。如果没有症状,或仅有轻微的症状,检查不提示心肌缺血,则可以怀孕,但应该在心内科医生和产科医生的共同监测下,同时服用降脂药、扩血管药和硝酸甘油等来保证母婴健康。
性病患者不宜怀孕
性病的传播途径是性接触,这类病对母婴都有一定危害,尤其是胎儿,因此一定要治愈性病后再怀孕。
梅毒。是由苍白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其螺旋体可通过胎盘脐带传染给胎儿,使胎儿发生梅毒性病变,导致流产、早产、死产。淋病。是由淋病双球菌引起,女性患病后,淋病双球菌可侵犯阴道、子宫颈、子宫内膜、输卵管而引起一系列的炎症反应。有淋菌性阴道炎的妇女,当分娩婴儿通过产道时会被感染,发生淋菌性眼结膜炎,称“脓漏眼”,如不及时治疗或治疗不当,可导致失明。
尖锐湿疣。是由人乳头瘤病毒感染所致。多发生在大、小阴唇、肛门、会阴部,严重时,可波及阴道、宫颈、尿道等处。如果准妈妈在阴道内或阴道口发生尖锐湿疣,分娩时新生儿就可被感染,以致婴儿出生后不久就能发现其阴部或肛门周围有尖锐湿疣的症状。如在孕期中发现患有尖锐湿疣,小的可以作冷冻治疗,大的可用电刀切除。
生殖器疱疹。是通过皮肤接触传染的。症状开始表现为阴部、大腿或臀部瘙痒或灼痒、疼痛,继而发生溃疡。这些伤处会在几周内痊愈,但对于大多数人,这种病会复发。疱疹虽然无法根治,但可以通过服用抗病毒药物控制病情,这些药物可以减少该病暴发的频率,减轻病情。但在怀孕期患疱疹会引起严重的综合征。
肺结核病患者不宜怀孕
如果患肺结核病的女性未治愈即已怀孕,或怀孕不久而患上肺结核病,应当进行人工流产,停止妊娠。这是因为,肺结核病人怀孕后,由于妊娠反应影响营养摄入,对结核病痊愈不利,而且缺乏营养也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此外,肺结核病人需要服用雷米封或注射链霉素1~1.5年,长期使用这些药物会导致胎儿畸形或死胎。如链霉素可造成胎儿先天性耳聋。还有,为检查肺结核的病情变化需定期进行X线透视或摄片,而X线可能使胎儿发生畸形。
从以上各方面而论,为了保证母子健康,患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女性是不宜怀孕的。在结核经过治疗已经好转,基本稳定,而且不需要用抗结核药物治疗后,才可以考虑怀孕。怀孕后要注意营养和及早进行产前检查,以便在医生的监护及治疗下平安地度过孕期,保证母婴健康。
肾炎患者不宜怀孕
妇女正常妊娠,血循环量逐渐增加,到妊娠晚期比非孕期增加1/3以上。循环血量增加,肾血流量及肾小球滤过率都明显增加。如准妈妈在孕前已患有肾炎,孕后肾脏负担加重,会导致肾小球病变加重、肾功能衰竭。慢性肾炎病人,在妊娠后半期还容易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更会加重对肾脏的损害,影响胎盘功能,使胎儿宫内缺氧,因而胎儿很难成活。所以,患有肾炎的妇女妊娠对母婴均有不利影响。
患有肾炎的妇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妊娠,在什么情况下不宜妊娠,可具体分析而定。曾患过肾炎,经治疗已经基本痊愈,如尿化验蛋白微量或偶有(+)、肾功能恢复正常、血压正常者,在妊娠期注意监护,则可以妊娠。如果慢性肾炎伴有高血压或尿蛋白达(++)以上者,妊娠后期胎儿及新生儿死亡率高,而且会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加重对肾功能的损害,就应禁忌妊娠。
妊娠前曾有过肾炎的妇女,应特别注意保健。在妊娠期间应增加卧床时间,注意休息,饮食中要有丰富的蛋白质和维生素。孕期要有医护人员监护,以便医生及时发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