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从法律视角上看,雇员可以自由支配下班后到上班前的时间。这是他的时间,他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想法安排活动。他可以有足够的睡眠时间,或者做其他事;他也许会沉浸于一种伤害自身,毁灭前途和破坏友谊的消遣中;或者读书、学习再或者玩乐。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雇主都没有权利支配雇员的非工作时间。
雇员不喜欢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受到打扰,除非他违反了法律。
大多数年轻人都把自己的个人权利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早上迅速赶到公司,直到下班后才离开,如果间歇时间仍然处于忙碌状态,他们会觉得自己像包括雇主在内的所有人一样尽全力地工作了,也应该有提出要求和期望的权利。他们讨厌被打扰,并且骄傲地捍卫者所谓的个人权益。
雇主的权力实际上并没有明显的界限,我可以这样来解释,虽然雇员在非办公时间所做的事他无权干预,但是,如果他不满意,无论事情发生在办公时间还是非办公是时间,他仍然有权解雇某个员工。
雇主买断的不仅是雇员的上班时间,同时他也有权利期望雇员在工作中的最佳表现。
如果一个雇员向雇主尽职尽责了,同时他也没有做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事,那么他的雇主就没有权利打扰他的生活。
雇主不会容忍他的雇员熬夜,缺乏睡眠或者其它不良习惯,除非这些都不会影响雇员上班时的工作效率。
然而,事实却是任何形式的放肆的消遣,都会影响工作效率。不会合理利用休息时间的雇员,也不能在工作中做到最好的发挥。
“熬夜族”不能在工作的时间尽职,也无法对他们的雇主尽责,所以,他们在合约签订的工作时间内,根本不能有效完成工作。
因此,雇主有权利要求雇员在业余时间所做的活动不能影响他们的工作。一个成功的雇主会解雇那些不能在办公时表现最佳的雇员。
雇员有权利在自己的时间里玩乐,但是他没有权利在给雇主工作的时间里休息。法律和道德上,他都没有权利因为自己过度的消遣而在上班时偷懒,那样他也不会得到现有的职位,也不会晋升,除非他在工作中的表现异常突出。
我并没有让任何人放弃或牺牲个人权利,但是我要告诉雇员,只有在工作和生活中表现最佳的自我,才能得到用武之地。你不可能什么事情都做成功,因为你的能力有限。
只做自己喜欢的事是一种慢性自杀行为,——这种行为抹杀着你的健康、前途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