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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和民族结构(1)

族体形态过程是民族过程的核心内容。进入国家社会以后,由于民族的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已被纳入国家的社会形态之中,不再成为独立的民族过程成分,所以,国家社会的民族过程便主要由族体形态过程表现出来。族体形态过程虽然只表现于民族自身形态的演化,但这种演化又是与同一社会共同体内民族的数量、性质和相互关系等因素相辅相成的。这就涉及到国家社会的民族结构问题。对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和民族结构作一概括性的阐述,既是国家社会民族过程的具体内容,又是开展其他具体研究的必要前提。

一、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

族体形态过程由民族的生物、文化和规模三种形态的演化所构成。这种过程是通过民族的自我发展和与外部的互动两个途径实现的。自我发展是民族内部两种生产推动的结果:物质资料生产推动的生产工具的改进、产品形态的改变、各种精神文化的创造等不但直接导致了民族特征文化的改变,而且也为族体规模的增大或分化提供了基础;民族人口生产的结果便是族体规模的改变和因生物进化或变异而导致的形貌变化。与族体形态过程构成互动的外部因素又可分为社会环境因素和自然因素。自然环境中的气候、物产、地貌、资源等直接规约着族体的文化特征、体貌和规模形态。民族共同体因流动迁徙则可以改变这种规约。社会环境因素由民族关系和超越民族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社会关系所构成。但在前国家社会由于民族和社会的统一,与族体形态过程有关的社会环境因素等同于民族关系因素。不同民族之间的战争、交换和其他形式的交流既是民族关系,又是全部的族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改造着民族的文化构成、血缘构成和族体规模,族体形态过程即在此改造中得以实现。

族体形态过程的社会环境是在国家社会完整起来的,因为只有到了国家社会,民族才成为社会的局部构成。这时的社会环境不但仍表现于民族关系,而且也鲜明地表现于其他社会关系。其中,由国家扩散开来的政治关系又是作用于族体形态过程的最直接因素。国家社会内的民族关系、经济关系等总是通过政治关系作用于各个民族的。例如,国家社会内民族不平等在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在于有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和从属民族的社会分层。由于这种政治关系,又使得被统治民族或从属民族有向统治民族或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同化的倾向。此外,国家社会的政治关系又可以渗入到影响族体形态过程的其他因素之中,从而引起族体形态的改变。如国家可以通过民族迁徙使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得到置换,国家推行某种生产方式又可以促进和阻滞民族的社会发展等,都可以造成族体形态过程的变化。所以,由于政治因素的介人,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的速率加快了,性质改变了。这些变化趋势,我们可以从族体形态过程的三个构成上分别加以分析。

(一)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化

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是分别对应于前国家社会和国家社会的两种族体形态,即前国家社会的民族是血缘的,而国家社会的民族则是地缘的,这已为人们所熟知。然而,从字面上讲,“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并不是清晰的概念划分。首先,民族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只是这种关系有着亲疏远近的不同。孙中山先生曾把血缘看成是造就民族的最大的一种“自然力”,至今一般的人,甚至国外的一些学者,也还是常把民族和种族混为一谈。可见民族与血缘关系联系之紧密。其次,即使是“血缘民族”也是生活于具体的地域之中的。定居的部落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限划分;游牧民族虽然迁徙无常,但也是各有领地,游牧在一定的地域之内。所以,仅从字面上是不好区分民族的“血缘”与“地缘”的。

对于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的理解最好追寻到摩尔根那里,因为关于血缘和地缘的观点虽然最早出自亨利·梅因的《古代法》,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其论述却是最充分的。

摩尔根认为,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结为两种基本方式。“按时间顺序来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在古代,构成民族(Populus)的有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它们是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的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摩尔根这里讲的是“政治形态”,但事实上,而且也正如摩尔根的论述中所表明的,前国家社会的政治形态和民族是统一的。所以他说的社会组织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既是政治组织,又是民族单位,而这些单位都是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说明白点,即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这从他对氏族制度的系统论述中可以明白地显示出来。但由于血缘关系的相对性,这里的亲属关系又是以可以确认的世袭联系为范围的。恩格斯从词源学上对此作了解释:“摩尔根到处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gens[氏族]一词,像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来源于一般雅利安语的字根gan,……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梵语的dsehanas,哥特语的kuni,古代斯堪的那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语kti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袭,不过拉丁语的gens和希腊语的genos,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袭(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祖先),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氏族的原义即是有共同世袭(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自夸”的)的血族集团,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以氏族为基础建立起来。所以摩尔根和恩格斯所讲的血缘民族意思是很明确的,这就是由有共同世袭的亲属关系联结起来的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氏族系统族体。摩尔根和恩格斯没有讲到队群,但队群也具有血缘世袭性质,是一种准氏族,因而它也属于氏族系统族体,即血缘民族。

明白了血缘民族的确切含义,地缘民族即使不去理会摩尔根的解释也是清楚的了,这就是超越世袭血统亲属关系的非氏族系统族体。

民族的血缘性是前国家社会族体形态的生物学特征,它的存在在于人类始初交往的缺乏和相互隔绝,也在于生产的不发达。“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于是,当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人类交往开始打破隔绝以后,民族的血缘性也便开始转变了。这种转变在国家形成期间表现得最为剧烈,而在国家社会形成之后仍在继续。国家形成期间民族血缘关系的破坏在于该时期的激烈社会冲突,这种冲突根源于该时期私有制的发展和阶级分化的加剧。对此,恩格斯在《起源》中作的分析已很透彻。国家形成以后,国家扩张导致的大规模战争,统治集团实施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同化政策,国家行为对社会结构的调整等都不断切割着民族原有的血缘联系。血缘民族血缘关系的破坏同这种民族的解体是同一过程,而在这种民族解体的同时,地缘民族也便随之产生了。奥本海默曾谈到了这一点,他说:“那些最初并非同一血统,而且语言通常也很不一致的人们,最终会融合成为一个民族,具有同一种语言,同一种习俗以及同一种民族感情。这种统一是在以共同的遭遇和需要,共同的胜利和失败,共同的欢欣和共同的悲伤中逐渐地产生的。当主人和奴隶奔忙于共同的利益时,一个新的巨大的领域就被打开了。随后产生了一股相互的同情感,一种共同服务的意识。”

国家是在对血缘关系的破坏中产生,并始终是作为与血缘关系对立的力量存在的,这已毋庸置疑。但国家除了有对民族血缘性破坏和与之对立的一面外,又有对其利用和与之相容的一面,这一点也是应当认识的。

不能说没有人注意到国家和氏族共存的现象。如迪韦尔热就说:“即使在名副其实的国家中,亲缘关系和家族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②我国学者汪连兴也指出,近几十年来的研究告诉我们,在世界历史上,各民族所建立的早期国家几乎无一不是保留了明显的血缘氏族组织作为社会基层单位。他在列举了阿兹特克、印加、古埃及、古印度、中世纪和近代的非洲以及我国商周时代的大量事例后强调说:“在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组织依然存在,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构成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对于这个铁的事实我们无须回避,也无法回避。关键是要看到,这时期的氏族部落已经不是独立的社会实体;在它之上,已凌驾起一个异己的力量——国家,后者利用传统的力量把氏族和部落等当作自己实行社会管理的一种现成的、最方便的组织形式。”这些论述都是正确的。实际上,摩尔根也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他在论述氏族组织为国家取代的同时,也多次指出了氏族组织存在的长期性。如他谈到“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直至文明发展以后,这种组织依然存在。”罗马的“氏族到帝国时期以后还维持了很久。”所以,不加分析地批评摩尔根把氏族组织和国家绝对对立起来是有失公允的。

氏族和国家的长期并存反映着地缘民族形成的曲折,因为它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随着国家的形成会马上形成,而是与血缘民族的消失相对应,处于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更多的族体呈现出的是血缘与地缘的混杂状态。西方近代社会中对家世血统的注重,日本国家浓烈的家族特征,我国农村至今尚存的宗族色彩等是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混杂状态的典型表现。

族体形态从血缘性向地缘性转变的长期性和曲折性是与国家对氏族系统具有的兼容性相一致的。这种兼容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显示出来。

1.国家建立之初对氏族传统的利用。国家形成前后,剧烈的社会动荡对氏族制度的冲击是任何时期所难以比拟的,但国家建立所需的权威和体制等又必须从原有的氏族制度中去发掘。正如有的论者所指出的:“国家的出现严重动摇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的基础。但还远不是血缘联系的最后消失。这首先是因为国家机关是从氏族部落组织机关发展而来的。氏族部落制度虽然受到打击但并没有灭亡,据有国家政治权势的人物同时也是氏族部落的贵族,他们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他们在氏族部落中的显赫声望来维持。这就使他们必然留恋旧氏族制度。雅典国家和罗马国家建立后以氏族酋长组成的‘贵族院’和‘元老院’及他们的守旧行为就是最好的说明。”

2.国家对氏族组织形式的利用。一些学者已经指出了氏族部落在国家社会中被作为基层社会单位的事实,这在一般国家的早期阶段是普遍存在的。但还须补充说明的是,还有一些国家,特别是游牧国家,他们的基本社会组织在阶级社会中几乎始终是氏族部落的形式。我国北方的游牧国家即是如此。因为直到解放前,这些游牧民族也还普遍保留着这种组织。这种情况反映出,由于经济形式的制约,游牧国家与氏族组织有更大的兼容性。它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游牧经济的落后性需要保留氏族组织。这种落后性首先在于,游牧生活居无常处,不能长期固定,有碍于生产经验的积累、生产技术的改进和文化的发展提高。其次,游牧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适应自然,而不是改造自然,因而,一旦自然灾害降临便难以抗拒,甚至可以造成民族性的灾难。再其次,游牧不象农业生产,牧草场不能象农田那样可以经过人工灌溉、精耕细作等得到人为的改造,而只能任其荣枯生灭,牲畜产量在缺乏技术保障、科学饲养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到大的增长。此外,草原气候多变,自然灾害频繁,一遇风灾雨雪便会造成极大的灾难。所以,在前国家社会因生产力低下而形成的氏族组织形式,在国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继续低下而不得不继续保留。

第二,游牧经济需要生产场所的公有,相应也需要公有的社会组织形式。游牧经济不能拘束于狭小的生产场所,牧场不能象耕地那样分割。国家社会虽然已是私有制社会,但游牧的个体经济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保持一定范围的游牧场所的公有;生产场所的公有,需要保留相应的公有制社会组织形式,即需要保留原有的氏族去管辖、保护和经营自己的牧场。

第三,游牧经济生产组织和军事组织的合一,仍需要以自然的氏族为基础。前国家社会的氏族通常都是生产生活组织,在游牧民族那里又是一个常备的军事组织。这种组织“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到了国家社会,游牧民族的且牧且战的经济特征使得他们仍不能失去这种组织。氏族组织的既能生产,又能战斗成为游牧国家得以强悍的一个条件,也是维系他们国家存在的一个条件。

3.国家统治对血缘关系的利用。血缘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直接的部分,它对人们社会联系的作用也最久远、最有力。因此,利用血缘关系实施统治也是统治集团最常采用的手段之一。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宗法传统的国家,这与先秦以来历代统治集团对这种关系的利用不无关系。范文澜先生在谈到周代的分封制度时说:“西周封建制度与宗法有密切的关系。周天子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上天付给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行使所有权。天子算是天下的大宗,同姓众诸侯都尊奉他做大宗子,……周制同姓百世不通婚姻,这样,各国间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诸侯在国内称异姓卿大夫为舅。想见有宗的庶民互通婚姻,同样也保有甥舅关系。上起天子,下至庶民,在宗法与婚姻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周代的这种作法在后世不断被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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