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有胜者,也就会有败者。新人在试用期考核后,其命运会走向两极:一是留下来,二是走人。留下来的人当然值得庆贺,而走的人却各有各的遗憾。在今天待岗人员明显多于用人单位需求的前提下,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已经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问题是被辞退的新人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面对自己被辞退的事实。
现在,社会上正大力提倡和谐的人性化管理,很多企业在辞退新员工时,也会本着人性化的精神,尽量给被辞退的新人提供一次"和为贵"的沟通机会,允许被辞退的员工向企业提出一些合理要求,以帮助其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被辞退的新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向企业提出正当的要求、寻求企业帮助,以期为自己的下一个落脚点找好方位。
以下有四种招数可供参考。
1.以诚恳的态度争取一次"重来"的机会
所谓重来,意思就是在该企业重新应聘,再从试用期干起。即说服公司从经营成本和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考虑,再给你提供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认为你不是品德问题出了毛病,只是方法出了问题,要是能加把劲,你还是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本身也不愿意在你身上扔进了成本后再放弃你,这不是一拍即合吗?但这种情况一般不会由企业主动提出来,只有经你提出来,企业同意,这样符合程序,也合情合理。
2.要求企业给出辞掉你的绝对理由
如果你认为企业所给的理由站得住脚,你也不想再呆下去,应明确工作期限和薪水补助额,并及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手续办齐以后你才可以重新到别处去求职。
3.向原企业提出保留个人自尊
被单位解雇和主动辞职,这两种说法给你带来的名誉影响可不一样。前者是丢面子的,后者则是体面的。如果你跟人说你被单位炒了,不但让自己很尴尬,弄不好还会影响你再求职。为减少这种麻烦,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帮助你保留面子和自尊。比如,你可以请原单位人事部门在宣布你离开时,改用另一种口径,声称你是自己提出辞职的,这样做无论对于你重新找工作,还是对于单位的处理,都更有利于维护个人自尊。
4.好聚好散
有的人被企业炒鱿鱼后,对原企业大放厥词,甚至不惜漫骂企业的领导或主管,这种行为只能使事态更往恶化方向发展。如果你改换一种方式,要求原企业为你提供别的更适合你的工作机会,或给你写一封推荐信到他熟知的企业去干,这种请求并不难为企业领导(当然你也必须值得推荐),而且他还可以借此做一次顺水人情,很有可能会成功。
如何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又称"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因此,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应该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必须慎重签订。经过多次的完善,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已经逐渐向劳动合同靠拢了,它的内容基本含盖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前后8项条款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罗列得清清楚楚。协议书的第3项条款包含见习期、薪金等重要内容,而且具备形式上的完整,只要填上几个数字和文字,关系立马明确。但在第3项条款的起始处,有着一段文字的补充:"如果甲乙双方已有约定,可以不填写以下栏目,并另附约定条款。"
由于有了这个补充规定,不少毕业生所签的就业协议书上第3项条款内容存在空白,除了口头约定外,极少另附条款,只说"按我公司人事制度履行"。相比之下,一此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就填写得极其规范,没有"空白"。
在劳动法律关系问题上,一般以书面文书作为履行的基础,特别是在发生争议时,处理部门也以书面文件作为证据,口头的承诺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已签约的大学生当属幸运,可他们中的一些人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中事关见习期、薪金等关键内容却是一片空白,这就是用人单位的"签约前提"。当然,用人单位在签约前也曾向大学生对见习期、薪金等作出承诺,但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至少还有几个月的时间,那些优厚的口头承诺会不会临时变卦,实在令人担心。
就业协议书是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因为签约时学生还在学校,还要经过见习才能确定最后的职位、薪水,同时协议书确实存在"市场制约"问题,用人单位也不一定是故意对协议书上的见习期、薪金等项目留"空白"。有的单位顾及到行业机密等原因略去不填,甚至填一个假数字。有的单位薪金本来就是浮动制,也回避填写,所以会有内容"空白"的现象出现。
不过,的确有单位纯粹是为了吸引学生,故意许诺高职、高薪,事后又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协约。所以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尽可能不要出现"空白",否则吃亏的肯定是你,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尽可能多了解对方,仔细斟酌约定的内容。
2.若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填写就业协议书上的一些内容,一定要写好另外的约定并附在协议书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经签署的就业协议书上的内容在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一直有效,如果劳动合同标准低于协议书条款,学生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
4.找到用人单位后先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个协议是意向性的,各个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用人单位都盖章后才能生效。这样,由学校进行监督,就可以避免出现学生"一女多嫁"情况。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不少大学生为了"保底",先逮住一个单位就签,等到日后收到工作地点、薪水福利和发展空间都更好的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时,便投奔后者。"人往高处走"的观念让毕业生很难满足于现状。
当然,也有的学生本来并没有打算违约,但参加工作以后,觉得单位不适合自己,一旦找到心仪的去处,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离去。
当前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也是造成毕业生频繁违约的原因之一。在现有的体制下,公务员、研究生的录取结果以及出国签证都要到来年三、: 四月份才能知晓,而到那时好单位早已完成招兵买马的任务。许多考研、考公务员、出国的同学为了稳妥起见,避免失败以后没有落脚的地方,就倾向于先找个单位签约。
按照有关规定,大学生违约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金额一般在3000-5000元之间。但这并不能有效阻止大学生违约,对他们而言,一份更好的工作,其价值远远超过了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