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基金账户最高持有基金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由于募集期间认购不足、存续期间其他投资者赎回或分红再投资等原因而使个户持有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不强制赎回,但限制追加投资。
(4)基金存续期内,单个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加上上一开放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二、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一)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前(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十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工作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三)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1)申购:投资者申请申购时,通过指定账号划出足额的申购款项。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退回。
(2)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持有人(赎回人)划出。
三、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基本规则(1)投资者范围:国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申购赎回地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见基金发行公告)进行。
(3)申购赎回时间: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
(4)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时间为深、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即深、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时间段。
(5)申购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6)基金申购基准:以金额为基准。
(7)基金赎回基准:以基金单位为基准。
(8)基金申购限额:每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l万元;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可以超过5亿份。
(9)基金赎回限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账户中基金单位不足1000份的,须一次性赎回。
(10)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1)赎回金额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2)登记过户: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l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记录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交易安排: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基金成立后,将通过销售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和其他交易。
四、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注意事项(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因非交易过户转入或基金红利转购基金单位而导致该持有份额超过最高规定限制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以超过该规定要求。
(3)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隋况对基金申购与赎回限额限制进行调整。
五、开放式基金日常基金申购计算方法(一)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一申购费用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二)注意事项(1)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位数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位数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3)申购份数四舍五入取整数,保留位数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定。
六、开放式基金日常基金赎回计算方法(一)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支付金额=赎回金额一赎回费用(二)注意事项(1)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2)赎回费用和支付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3)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定。
七、开放式基金基金单位净值公布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
八、开放式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问非正常停市;(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6)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九、开放式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
如果在某个基金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赎回申请与申购申请总数之差)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数的lO%,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巨额赎回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必须卖出大量证券以变现,而大量卖出证券便可能牺牲收益,所以在处理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选择:正常赎回:若认定完全有能力应付,则可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投资人利益不受影响。
部分顺延赎回。若基金经理认为在一天内大量卖出证券比较困难或者对基金十分不利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会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收力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会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