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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军人保险(3)

(三)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机关军务、组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疗专家组成的评残医学鉴定专家库中抽组医疗专家,并在指定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专家组成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医学鉴定公正、公平的,应当回避。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采取集中组织辅助检查、专家现场体检、集体研究决定、现场出具意见的办法实施。评残医学鉴定专家应当根据申请评残人员的伤病情况和相关临川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或者住院病历和有关资料,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必须有3名以上鉴定专家签名确认。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本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卫生部门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及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复议人员。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后勤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审批。

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通过医学鉴定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军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式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军务、干部、纪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复议。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区及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残疾军人证》;军级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残疾军人证》。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11.军人残疾保险金如何申请和给付?

(一)伤(病)残备案

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义务兵、初级士官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详细记录发生伤病的时间、工资数额、发生伤病的情形和医疗诊断情况等内容,经审查属实的,逐级上报至军人伤亡保险审批机构备案。

(二)申请

伤残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后,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军人残疾保险金,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军队卫生部门出具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

(三)初审

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发生伤病的时间、原因和经过,核准残情性质、残疾等级和保险金申请数额。

(四)公示

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初审后,符合残疾保险金申请条件的,以后勤(联勤、保障)机关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五)上报

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连同相关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军人伤亡保险审批机构。

(六)审批

军人伤亡保险审批机构收到申请后,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残情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保险金申请数额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予以批复。对残情性质认定或者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或者有举报的,应当会同军队卫生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七)给付

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残疾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表》,将残疾保险金发给残疾军人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

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已领取残疾保障金的,因残情加重经评定提高残疾等级的,可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二次致残的,可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给付保险金。

12.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旧伤复发,是指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并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伤害部位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就值得情形。残疾军人推移到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岗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残疾军人退役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残疾军人退役到公务员岗位的工伤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因战、因公致残军人退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旧伤复发后,享受军人抚恤的相关待遇:

(1)定期领取残疾抚恤金;

(2)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可按照因公牺牲军人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并享受遗属抚恤待遇;

(3)一级至四级旧伤复发的,由国家集中供养终身,分散供养的,可领取护理费;

(4)一级至六级旧伤复发的,其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5)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作单位解决;

(6)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国家对包括退役的残疾军人在内的残疾人,在参加保险缴费方面给予帮助。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规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军人保险法》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3.哪些情形死亡或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根据军人保险法,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

军人因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应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将故意犯罪排除在享受保险待遇情形之外,是所有类型保险的普遍做法。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伤亡军人本人违规操作、失误等过失造成责任事故而导致的伤亡,可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这与其主观意愿上的故意犯罪性质不同。

(二)醉酒或者吸毒

醉酒伤亡,是指军人达到醉酒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执行公务或者意外受到伤害而导致的死亡或者残疾。酒精具有麻痹神经中枢的作用,导致人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迟钝,难以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醉酒,应依据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做出认定,如发现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就应认定为醉酒。醉酒标准,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确定,血液中的额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属于醉酒。军人违反军队有关规定在执行任务期间饮酒的,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造成自身的伤害,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为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甲基******(****)、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毒品后,能使人失去或降低行为控制能力,因此军人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造成自身伤害,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三)自残或者自杀

自残是指军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军人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执行任务被俘、被捕后不屈等而自残自杀的,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其他自残自杀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何某是某部队汽车连战士,负责驾驶载货汽车。在部队生活中,因为个人纠纷与战友温某产生矛盾。在一次驾驶汽车的过程中,何某看到温某站在路边,遂产生了驾车将其撞死的念头。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车没有撞到温某,反而翻下了路边的山崖,造成何某死亡的结果。在这一案件中,由于何某有出于杀害温某的企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引致自己死亡的结果,依法不能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

如果何某不是出于杀害他人的目的,而是在执行任务中操作不当,导致汽车翻下山崖造成自己死亡,则是可以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的。

如果何某不是出于杀害他人的目的,但在其死亡后发现其留下的遗书,表明自己开车翻下山崖是出于自杀的目的,则也不能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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