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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儿童人身权益保护(2)

【典型案例】

赵某与陈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某某。结婚不久,两人即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争吵,由于两人都不肯示弱,矛盾日益激化,发展到三天一小打,五天一大打。2001年4月,赵某与陈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赵某某归陈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2002年初,陈某在工作中结识了王某。两人志趣相投,谈得十分投机,关系也日益密切。双方都有了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想法。但王某最大的顾虑就是陈某带着一个孩子,恐怕会成为婚后的负担,而且自己也不愿意抚养妻子与前夫的子女。因此,王某迟迟下不了与陈某结婚的决心。陈某为此十分焦虑。某日,陈某在看报纸的过程中,发现一则新闻,报道了在当地某处发现遗弃的女婴,经多方查找其父母未果,由好心人收养的消息。陈某顿时觉得眼前一亮,觉得这是一个好办法,自己也不妨将才2岁的赵某某遗弃到某处,一定会有人发现,被好心人收养。自己既可以甩掉包袱,对孩子也不会造成伤害。虽然丢掉自己的亲生骨肉,确实有些于心不忍,但与王某结合的迫切心情终究占了上风。某日晚,陈某抱着熟睡中的赵某某来到公路边,将其放在草丛中离去。由于赵某某被遗弃的地方较为隐蔽,直到第三天才被路人发现,当时赵某某已经奄奄一息。赵某某被送到当地福利院并登报认领,赵某看到照片后,当即认出是自己的女儿,立即到福利院认领了赵某某。面对陈某遗弃自己的女儿,险些导致女儿丧命的行为,赵某感到忍无可忍,找到陈某论理。陈某竟然毫无悔意,声称自己不愿意一辈子背着这个包袱,毁了自己的终身幸福,还说赵某文化程度低,素质差,女儿与其交给他抚养,还不如让别人拣去收养,自己这样做恰恰是为了女儿着想。陈某的无理狡辩再次激怒了赵某。赵某到公安机关检举了陈某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专家评析】

遗弃未成年人是指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一般都是由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或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抚养人实施的。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既侵犯了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本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又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且还直接威胁到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利。所以,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必须坚决地制止和打击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各地都有遗弃未成年人的事件发生。遗弃未成年人存在各种各样的动机。有的是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和传宗接代封建陋习的影响,为了生育男孩而故意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的是父母双方离异后,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为了创造再婚条件而故意遗弃未成年人;有的是夫妻双方离异后,因为一方没有给未成年人抚养费或没有按时给抚养费,使得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遗弃未成年人;有的是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因为嫌弃、讨厌未成年人而遗弃未成年人等等。在遗弃未成年人的方式上,有的是采取不给饭吃的形式;有的是采取不供给生活费的形式;有的是采用不给衣穿或不进行其他生活上的照顾的形式;弃婴是其中的一种形式。无论是由于什么原因,采取什么方式遗弃未成年人,都是严重地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严重地违背了法定义务,并严重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2条第1款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遗弃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处罚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83条到1997年修改为《刑法》第261条。该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规定的是遗弃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为打击遗弃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行为提供了刑事法律依据。在本案中,陈某在遗弃赵某某后,对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尚在襁褓之中的赵某某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置赵某某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险些造成赵某某丧命的严重后果。应该说,陈某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对陈某,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遗弃未成年人而给未成年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遗弃未成年人的现象在我国还没有被消灭,未成年人的利益还需要全社会来共同保护。我国现在已经建立起了制止遗弃未成年人行为发生的有关法律制度。所以,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武器,采用各种方法,制止遗弃未成年人现象的发生,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更应当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遗弃未成年人的现象做斗争。

【法条指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7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52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父母发现幼女怀孕的,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从重处罚的情节。行为人不论用何种方法,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典型案例】

白某(13岁)是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聪明伶俐而又活泼可爱的她深得同学和老师们的喜爱,被同学们私下里称之为“班花”。学校里,有不少男同学给她写信、传纸条,但白某都没放在心上。这并不是说她对发生在身边的形形色色的早恋现象无动于衷。正值豆蔻年华,情窦初开的她,对异性也有一种朦胧但强烈的向往和冲动,但身边这些毛头小子般的小男生引不起她的兴趣。白某的心中有一个自己的偶像。进入初中之后,白某的班上来了一个新的班主任。李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毕业生,分配到白某所在的学校,担任班主任和语文课老师。对工作充满了热情,又有深厚的文学修养的他,经常在课堂上、班会上为同学们朗诵诗歌、散文,引用名人名言,介绍文学知识,在学习上和生活上关心和帮助大家,赢得了同学们的喜爱。班上很多女孩子都对这位年轻的班主任产生了好感。白某就是其中一个。还不成熟的她分不清这究竟是崇拜,还是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犹豫,白某在一次交作业时把一张倾诉自己的心曲的纸条夹在了作业本里。白某的大胆表白让李某感到惊讶和意外。他把白某叫到了自己的宿舍,向白某指明这不是爱,而是一种青春期的萌动,夹杂着对老师的崇拜,希望白某能正确地对待师生关系,把精力都放在学习上。面对李某的态度,白某流下了伤心的眼泪,抽噎着向老师倾述爱慕之情,希望老师不要拒绝自己。白某的表白让李某心头一热,被打动了。他表示,两个人虽然不能谈恋爱,但可以成为很好的朋友,生活上、学习上、思想上有什么问题,白某都可以来找他交流。

就这样,白某开始经常出入李某的宿舍,两个人变得无话不谈,文学、人生、理想、爱情,而且总是谈得非常投机。两个人的关系也日益密切。这在学校里引起了种种议论。学校领导找李某谈了话。李某表示,他和白某是师生和朋友关系,自己会恪守作为老师的职业道德,而且师生关系的融洽也有利于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嘴上虽然这样说,但李某清楚地知道他和白某的关系在发生着实质性的变化,自己对白某已经不是简单的师生感情了。在周末和假日,他开始带着白某一起逛公园、爬山、看电影。朝夕相处,看着聪明漂亮又善解人意的白某,李某已经无法抑制内心的冲动,老师的职业良知在情欲的冲击下崩溃了。一天,放学后,白某到李某的宿舍帮李某登录学生成绩。一边工作,一边聊天,彼此的内心里都有一种说不出的开心。渐渐地,天色暗了下来,几声响雷过后,外边下起了雨。李某在白某异样的眼神里读懂了她的心思,情不自禁地攥住了白某的手,把白某留了下来。第二天,白某对家长撒谎说去同学家里做作业,因为下雨而没有回家。

在第一次冲动过后,两人便一发而不可收拾。没过多久,白某怀孕了。白某的父母发现了女儿的异样,带白某到医院检查,证实了白某怀孕的事实。这个事实让老实、本分的白某的父母无法接受,震惊之余,开始追问白某让她怀孕的男人是谁。白某咬紧牙关,一言不发,用沉默来对抗父亲的责骂和母亲的啼哭。白某的父母把她关在家里,不让她上学,一方面是想逼她说出真相,另一方面也怕家丑外扬。几天不见白某来上学,李某十分焦急,在学生的带领下来到了白某的家里。白某的父母基于对老师的信任,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希望老师能帮助他们教育和挽救白某,查清真相。此时的李某已经完全陷入与白某的师生恋情当中,不但毫无愧疚,而且对这种小说里经常看到师生恋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还有几分满足和得意。他向白某的父母坦陈和白某谈恋爱并导致白某怀孕的就是自己,还表示自己是真心喜欢白某,等白某成年之后,自己就会娶她,白某和自己在一起一定会幸福。目前白某怀孕的事情不能张扬,一旦张扬出去,对自己不好,对白某更不好。白某将来就无法做人了。这样的事实是白某的父母万万没有想到的。他们愤怒到极点,但却一句话也说不出来。他们很想把这样的老师痛骂痛打一顿,但本分的他们却鼓不起这个勇气。李某的话戳到了他们的痛处。作为父母,他们不想自己的独生女今后没脸见人。最终,白某的父母相信了李某的承诺,选择了沉默。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白某正在就读初中一年级,属于未成年的幼女。李某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刑法》上的奸淫幼女的行为。奸淫幼女是一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之“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近些年来,老师(男性)奸淫未成年学生(女性)的事件经常见诸报端,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种行为较之一般的奸淫幼女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因为作为人民教师,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神圣职责,本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教书育人的天职,却利用工作之便和老师的权威,引诱或强迫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不但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玷污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尤为严重,为伦理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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