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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儿童受教育权益保护(1)

1、父母不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宣讲要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学习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负担相应的学习费用,使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这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因父母是否离异、领养、非婚生等各种原因而改变,只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就必须承担起让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

【典型案例】

黄某(男,某村村民)与李某(女,某村村民)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先后生育了一女一男。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为了养育两个子女,黄某和李某终日劳作,农忙时种田,农闲时就到城里做小买卖,根本无暇照顾两个子女。转眼间,两个孩子都到了入学年龄。夫妇二人把他们送进了村小学。但由于没有父母管教,上学后,两个孩子都不喜欢学习,经常逃学,完不成家庭作业,上课也不听讲,只有一个玩的心思,学习成绩很差。学校的老师多次找到黄某和李某,希望他们加强对两个子女的教育,配合学校的工作。黄某夫妇虽然也希望子女好好学习,但确实没有精力管教他们,除了回家时,把两个孩子叫到跟前数落一番,没有别的办法。父母一离开家,孩子们便故态复萌,玩得天昏地暗。到了期末,面对孩子惨不忍睹的成绩单,夫妇二人无言以对。两个人商量了一夜,第二天早饭时,把孩子叫到了跟前。黄某看着一双子女,心情十分沉重,既恨铁不成钢,又懊悔自己没有管教好子女。“你们到底想不想继续上学了?”黄某问孩子。两个孩子低着头,沉默不语。过了半晌,黄某长叹了一口气,“实在不想上,就算了,别白费力气了!”就这样,黄家姐弟退了学。学校得知这个情况,立即找到了黄某夫妇,告知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黄某夫妇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立即让孩子复学。但黄某夫妇认为,这个学上也是白上,还不如退学算了,让孩子呆在家里,自己在外面还放心些。由于学校多次做黄某夫妇的工作,均没有奏效,便将情况反映到了乡政府。乡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了责令黄某夫妇在一周内让孩子复学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黄某夫妇觉得十分委屈。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第11条、第15条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之规定,家长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定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受教育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当家长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教育费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付,这种请求可以是一种协商,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的调解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无条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负担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费用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教育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往往是以当时父母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和未成年子女的学习需要而增长,未成年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学习费用的要求,如果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合理,而父母经济能力又允许,就应当满足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养父母、继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未成年的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费用的一部或全部。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有要求养父母、继父母、非婚生父母尊重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确立和强制执行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如果父母双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应给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当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予以排除,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受侵害。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严禁家长迫使未成年人去当童工、童农、童商。

在本案中,黄某夫妇因为家庭条件不好而外出务工,无暇照顾子女,导致子女因缺乏父母的严格管教而荒疏学业,学习成绩不好,情有可原。但他们以子女厌学为由让子女退学,显然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在学校多次做工作均未奏效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让子女复学并对其处以罚款,是正确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黄某夫妇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尽快让两个孩子复学,这既是对未成年子女负责,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负责。

【法条指引】

《义务教育法》

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1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9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父母能够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女儿入学吗?

【宣讲要点】

公平地接受教育,是宪法赋予每一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性别而改变。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典型案例】

家住某村的李某今年已经9岁了,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没什么用,家里困难供不起。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是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如何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虽然国家法律规定男女均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童被迫失学。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一是政府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政府应针对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现实中,政府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促进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首先是根据《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法律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在办学形式上,除举办普通初中外,还可举办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边远海岛等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区,具备师资等办学条件的小学经批准也可举办初中班。同时,制定有关免收学费和实行助学金制度,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保证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中央拨给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和补助费等,地方应划出一部分用于该地区的义务教育。其次是对学校、家庭和其他组织、个人在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上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制裁,从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实现。二是学校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针对一些地方女童就学难的突出问题,学校应继续办好女童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举办女子中小学、女子职业技术学校。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但是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并且所收杂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开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学生,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减免杂费、女童助学金、女童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制度帮助她们。三是社会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社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实践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和自愿捐资助学等途径,增加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机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做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或免予入学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其是,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适龄女童李某不能按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长主观方面的原因,即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作怪;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家庭贫困,无力供养两个孩子上学。解决这个问题光靠家长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女童李某入学问题表面上看是某个家庭的事,实质上关系到政府、社会、学校如何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如果政府、社会、学校都能本着保护未成年女童、少年健康成长的态度为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李某入学恐怕就不成问题了。

【法条指引】

《义务教育法》

第1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14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15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17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父母强行让孩子辍学,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未成年人认识世界、认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孩子,享有绝对的受教育权,父母无权强行让孩子辍学。

【典型案例】

1995年离婚后的唐某(女)带着女儿张甲与同村的蔡某结婚。蔡某与前妻所生的孩子蔡甲也跟随他们共同生活。由于家庭的变故,张甲有些厌学,未读完小学五年级,便辍学在家。由于家中经济困难,同时蔡某夫妇觉得孩子读书无用,于是夫妇两人又强迫蔡甲辍学,并让孩子写下保证书,说是自己不愿意上学读书的,永远也不会怪爸爸妈妈。蔡家两姐弟相继辍学,引起了学校、村支部以及镇政府的高度重视。他们先后多次上门做工作、讲道理,要求唐某与蔡某送两个孩子复学。但唐某与蔡某认为自己的孩子自己可以教育,不用别人指手画脚,不让孩子上学,又不犯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2001年3月,学校将唐某与蔡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将其子女送往学校接受9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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