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罪行不是发生一次就完了,而是连续不断;我过着奢侈的生活,不仅是罪行的纵容者,而是直接参与者。”亚历山德拉·托尔斯泰姬《托尔斯泰传》,第415页。托尔斯泰一方面深感自己罪孽深重,另一方面又无力改变亿万人的贫穷处境。他又是一个非暴力主义者,不相信血与火能够荡涤贫穷与堕落。他只好求诸自己,改变自己的生活,从自己开始废除农奴制度。他把自己的土地分给农民,亲自干农活,决心过“不通过为政府效劳的手段,不通过占有土地的手段,也不利用金钱的手段享受别人的劳动”的生活。亚历山德拉·托尔斯泰姬《托尔斯泰传》,第416页。托尔斯泰的“个人的革命”有强烈的民粹色彩,可是它毕竟是渗透着良知与悔悟的个人努力,并没有可以厚非的地方。在晚年,他为信仰托尔斯泰主义而被政府迫害的弃绝仪式派教徒流亡加拿大而筹集路费,为此写作《复活》,所得全部捐给他们。托尔斯泰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责任,按照良知和爱的原则去生活。
不仅是托尔斯泰,许多伟大人物的经历都可以证实,神秘的良知会引导那些追求至善的人把全世界、全人类的重任都放在自己的肩上。对于弱小的个体,这世界毕竟是太大了,但哪里有非正义,哪里有非人道,哪里就有良知的煎熬,不管相识与不相识,不管隔着千山万水,良知昭示的信念只有一个:人类的命运是密切相连的。看起来不可思议,个人对世界、对人类负有多么重大的责任!只要这种责任不是外部强加给个体的,它就如同一个召唤。自由的人可以选择服从这个召唤,也可以选择不理睬这个召唤。可是,一旦人们作出选择听从它的召唤,朝它奔去,那种无所不在的无限责任就是我们自己生命的一部分,它完全是从心灵最深处发出来的。这时候的良知,如同血液灌注我们的躯体一样,良知灌注我们的道德生命,它使暂时而有限的生命具有德行的光辉,照耀人世间的角落,使得彼此猜疑、彼此隔膜甚至彼此为仇的人走到一起,听从良知来指导生活。在生命中,最值得肯定、最有夺目光彩的,无疑是人的良知,无疑是人对道德责任的承担。良知使我们的生命更加尊贵。
6良知系统的结构
良知和责任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如果说责任是道德的“绝对命令”的话,良知就是它的见证;如果说良知是内心本性的至善纯良的话,责任就是这种人类本性至善纯良的显现。通过责任的概念,才能解说良知,通过良知的概念,才能明白道德责任的本质。举一个日常生活的例子。一个作恶多端的罪犯,在某时刻突然“良心发现”,从前多少次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都拒不认罪,这次突然翻然悔悟,承认自己是罪孽深重的人,要痛改前非救赎自己。这种突然出现的“良心发现”的奇迹,实际上是责任概念再次回到罪犯的心里,他所发现的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正是他应该承担的责任。
因为他倾听良知的声音,作出主动的承担,所以才会感受到心灵意义的罪孽。心灵意义的罪,与违法犯罪的罪,可能是重合的,但并不是一回事。内心真正感觉到自己有罪,才会促使罪犯诉诸一个行动承认违法的行为。因为心灵意义上的罪,只有个体在对责任有所体悟时,它才真实地存在,而违法行为则是一个结果,不管行为者确认与否,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公正的审判就可以发现违法的真相,作出判决,不必依赖行为者承认与否。而且,即使是不违反法律的人,也可能感到或体验到自己的罪孽深重,如托尔斯泰。应该说无违法行为而深感自己的罪责,正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心灵现象。罪感现象的发生,正表现了心灵对道德责任的神秘体验——良知。
个体的道德世界,只可能在两个方向上与责任概念发生联系:其一是个体对自身责任的反躬自问。
良知唤起的责任感落实在生命的自省,良知同自我对话:自己究竟是在履践那个不可推卸的“使命”,抑或自我迷失?是听从心灵最深处发出的良知的召唤,抑或对它装做不知或者充耳不闻?对迎面而来的良知警醒是坦诚将自己展开在它的面前,抑或百般回避东拼西凑寻找理由替自己辩护?是觉得自己罪孽深重,抑或在一番计算之后声称自己问心无愧?这些诘难与疑问表现了心灵以“绝对命令”为准则反省自己、观照自己,为的是在懵懂与迷乱的人世中避免丧失真我,提升自己的人生理想,使生命获得生存意义的道德自觉。其次是外向性的自问,自身对于他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良知亦同自我对话:自我是否将自己的生命融化在整个社会中?这个社会不仅是指感觉能够触及的生活共同体,而且是指属于全人类的那个社会;自我的选择涉及他人的时候,是将他人作为一个目的,抑或只是作为手段?自我是否依据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选择?自我对这些诘问与质疑的反省、观照,使自我以责任的方式与外部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整体地看,责任对于个体的自我,只存在两种划分:内在的与外在的。于是,责任便存在两种形式,内向性的责任与外向性的责任。
人的良知系统,根据对不同责任形式的体悟,也相应地具有两方面的内容:内向性的内容与外向性的内容。前者是主体以忏悔——自我谴责——的方式内在地表明自己对道德责任的承担,后者是主体以爱——自我献身——的方式承担责任。忏悔和爱是良知活动同一件事情的两面。良知的体现,总是驱使自我对责任作出更大的承诺,但实际上,自我的行动与选择表明,它对责任的承诺无论怎样出色,总是处在一个有限的水平。自我只可以企求,不可能达到那个无限的责任。这两者的反差总是激起更大的追求,这在心灵上就表现为忏悔。自我所悔的不是那种可以理性计算而了结的“债务”,而是自身与生俱来的有限性。另一方面,良知也总是驱使自我在与他人的关联中实现自己,将自我所意识到的善向外推广,普及到自我实践范围所及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事物,即先儒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样的外推实践就是爱。忏悔和爱虽然在形式上不相同,但它们同是良知的自我显露。
忏悔实质上是良知意义的自我审判。未经良知审判的自我,处于傲慢、迷失与忘记责任的状态之中。自我被欲望引导四处奔突,不知走向何方。不论自我身处何方,它都未曾意识到自身,这时候的自我是一个完全迷失的自我。这个自我常犯的错误就是反认他乡是故乡。良知发出呼声,将自我唤上前来,让它作自我对话,让傲慢的变得谦虚,让迷失的清醒过来,让忘记的重新回忆起来,把“忘记”了的责任重新拾起,让自我再寻找它应该走的道路。良知的审判类似司法审判。未经审判,一切都是不明朗的,不但“自我曾经做过什么”不明确,而且“自我今后应该做什么”也不明确。责任未明的情形即类似于自我的迷失。它虽然存在,但不知自己怎样存在,以及为什么存在。这种状态要求一个审判来作裁决,以结束不明朗状态,让人的存在像高山大海一样清楚明晰。经过审判,责任最终得到落实,有冤的申冤,该还债的还债,一切裁诸正义。审判是判明法律责任的方式,而忏悔则是承担道德责任的方式。
不过,良知意义的自我审判终究不是司法意义的审判。忏悔只涉及自身,与外在世界无关。良知驱使自我面对的不是他人与社会,而是自我本身。因此,忏悔是在内心中展开的,它是以自我为对象的审判。在忏悔中,自我既是审判者又是被审判者,同一个自我担当不同的角色,相互对话。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硬性规定信徒要通过忏悔师才能够向上帝悔罪,牧师和主教大人就充当了上帝代言人的角色,进而充当了灵魂的裁判官。这种做法,将只与自我相关的心灵活动转变为与他人相关、依赖他人作出裁决的活动,实际上极大地扭曲了人的精神活动,自由的精神活动变得不自由,最终也使得忏悔整个异化,从健康的精神自省异化为由教会控制信徒的精神锁链。良知的自我拷问与审判,必定要排除一切外部因素,排除任何中间环节和社会权威,自我直接面对良知,面对心中的上帝,否则,它就堕落为精神奴役的工具。这在人类历史上留有惨痛的教训。
良知自我审判的最终结果是主体承担责任,但这责任并不像日常社会责任那样有一个数量上的规定。因为良知自我审判的对话性质,只需要自我在承担与拒绝之间作出选择。至于主体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做到什么,这与忏悔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关系。良知只是一个呼唤,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指示。这个呼唤并不包括自我倾听之后的实践内容。就像我们听到一个来自远处的呼声,立刻就察觉过来,知道存在一个呼声,这个呼声只是呼唤我们醒悟,并不是具体地指示我们如何处世做人。呼声不可能直接告知我们如何做某事,因为良知的呼声不是在我们不知从何处下手做某事的时候才从远处传过来的,而是在我们正在做某事但却又迷失于正在做的事情之中时,它才猛然呼唤我们反省。所以,严格地说,良知只是呼唤本身,除此并无其他。
如果自我能够真心实意地忏悔,能够将迷失的自我带回未曾走失的情境,能够让自我面对良知作坦诚的对话,那主体就是作出了承诺,它将在道德的自觉下生活。如果一定要追问自我对自己承诺了些什么,那也只能够回答说,承诺了承诺本身。因为如果可以想象良知直截了当地告知自我要做什么,那么良知就可能不是内心的“绝对命令”而是外在的一些必须遵从的律法了。良知是心灵的呼声,是一个善的内心。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良知的自我审判就变成了领受一个指示。每一步都有一个指示指引自我,这样主体承担道德责任便可以具体地理解为领受指示。因为指示的具体和有限,责任也就可以规定是有限的了。但是,我们知道,一旦承认责任有限,行为就没有道德意义。因为责任一旦有限,自我就有可能完全达到它的规定,心灵就可能完全“问心无愧”。假如良知可以假定“问心无愧”是成立的,那我们倒要反问,忏悔是什么呢?良知的自我审判又是什么呢?难道它们就是日常生活里的认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