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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行动的意图:我们有自由意志吗?

对有意识的意志的作用以及进一步对自由意志问题,脑如何处理自愿行动(voluntary act)都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在自愿行动中有意识的行动意志会在导致行动的脑活动之前或开始的时候出现。如果是这样,自愿行动就将由有意识的心智启动并加以说明(specified)。但是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呢?是否有可能导致行动的特定脑活动在有意识的行动意志之前就开始了,换句话说,在人们觉知到他打算行动之前就开始了。这种可能性的出现部分是由于我们在感觉觉知方面的证据,即感觉觉知被一个实质的脑活动时间所延迟。如果对意志或行动的意图的内生觉知也要求由脑活动时间持续直到500毫秒,那么似乎就有可能启动意志行动的脑活动会在有意识的行动意志被充分发展出来之前就出现。

我们能够通过实验来检验这个问题。简言之,我们发现脑有一个启动过程,这个过程在自由的自愿行动(freely voluntary act)之前550毫秒就开始了,但是对实施那个行动的有意识意志的觉知只是在那个行动之前150~200毫秒才出现。因此,自愿的过程是在被试觉知到她的意志或实施行动的意图之前大约400毫秒无意识启动的。这一章将给出佐证这个令人吃惊的顺序的实验证据。

4.1 实验设计

科恩胡博和迪克(Kornhuber and Deecke,1965)的发现为通过实验来研究这个问题的可能性敞开了大门。他们发现,脑电活动中一个可记录的变化有规律地和明确地(specifically)先于一个自愿的行动。自愿的行动出现之前有一个电负性(electrical negativity)的缓慢增长,它可以在头顶一带的头皮区域被记录到。电变化开始于被试实施一个明显的自愿行动之前800多毫秒。因此这个电变化又被称为准备电位(RP)或者按照德语的说法,the Bereitschaftspotential。

科恩胡博和迪克研究的是手腕或手指突然弯曲的这种动作。每一个准备电位都非常微弱而且实际上“淹没”在脑的其他电活动中。因此,不得不作出许多这样的活动以便产生一个将这些小的准备电位加和而形成的计算平均的显迹(computer-averaged tracing that summated the small RPs)。被试被允许以“自己的步调”方式作出许多这样的动作,但他自己对行动时间的选择受到了限制。科恩胡博和迪克为每一次实验规定了大约6秒的时段,目的是为了在可以接受的实验时段内获得总计200~300个准备电位。

科恩胡博和迪克并没有考虑相对于脑所作的准备(准备电位)有意识的行动意志何时出现的问题。但是准备电位先于自愿行动那么长时间这一点在直觉上提示我:在脑活动的启动与对实施一个自愿动作的有意识的意图之间存在着不一致。在一次对意志行动(willed action)的公众讨论中,神经科学家、诺贝尔奖得主约翰·埃克尔斯(John Eccles)爵士表达了他的信念:准备电位在自愿动作之前超过800毫秒就已经开始这一点必定意味着与这个准备电位相关联的有意识的意图甚至在准备电位刚一开始出现(early beginning)就已经出现了。我很清楚埃克尔斯的观点肯定是受到了他自己关于心脑交互作用的哲学立场(参见Popper and Eccles,1977)的渲染,但这种观点并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

很明显,确立脑活动(准备电位)的开始与有意识的意志的时间关系是很重要的。如果有意识的意志是在准备电位开始之后才出现的,这将对我们如何理解自由意志产生根本的影响。但是,在当时我还没有找到一种实验方法来检验这个问题。看起来要对有意识的意图的出现时间进行有效测量似乎是不可能的。有意识的意志是一个主观现象,无法进行直接的外在观察,而必须要一个正在经历这一主观事件的被试作出报告。如果要求被试通过按下按钮或说“就现在”的方式来指示他的有意识意图出现的时间,那将会在我们所研究的弯曲手指这个活动上再增加出一个自愿动作。在与脑活动相关联的检验中,这会遮掩我们要检验的活动的有意识意志的有效出现时间。而且,也无法保证即使是以最快的速度按下按钮或说出“就现在”这样的活动是有意识作出的。也就是说,被试也许会在意识到这个体验之前就迅速地作出一个无意识的反应。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就不会得到有意识意志的有效时间。

1977年,当我还是意大利贝拉吉奥洛克菲勒高级研究中心的常驻学者(resident scholar)时,我就开始重新思考这个看起来无法解决的测量问题。就在那时,我想到一个被试可以报告有意识的行动意图的体验的“时钟时间(clock time)”。被试可以静静地注意时钟上的时间,然后在每一次实验结束以后报告这个时间。返回洛杉矶以后,我们设计了这样一个技术(Libet et al.,1983)。

我们在一个阴极射线示波器上安置了一个光点,这个光点围绕着靠近示波器表面(its face)的外缘旋转。在这个示波器的表面上标注有时钟秒数,通常一圈是60秒。在我们的设计中,光点的移动就好像通常的钟表中秒针扫过盘面。但是我们的光点只需2.56秒就转完一周,比通常60秒一周快25倍。这样,标注的每一时钟秒数对应着光点运动了43毫秒。因此,这个快速的时钟就可以揭示出数百毫秒的差异。

被试坐在离示波器大约2.3米的地方。在每一次实验中,被试都要调整到盯着示波器盘面的中心。我们要求被试自由地做出自愿动作,这个自愿动作就是手腕的一个简单而突然的弯曲,被试可以在任何他想做的时候做出这个动作。我们的一个要求是他们不能提前计划何时做出动作,相反他要让这个动作“依其自己(on its own)”出现。这让我们可以将计划一个行动与“现在就动(act now)”的自由自发的意愿过程区别开来。我们还要求被试将他第一次觉知到想要运动的意图或希望与旋转中的光点的“时钟位置”联系起来。在完成一次实验以后,被试要报告联系起来的时钟时间。我们将这个报告时间记为“W”,代表有意识的想要或希望或意愿去动作。每一个这样的自愿动作的准备电位也都通过放置于头部的合适的电极记录下来。一个40次以上实验的平均准备电位被发现是适当的。这样,我们可以比较平均准备电位开始的时间与被试报告的W时间,这个时间是由相同的40次活动的时间得出的平均值。

一开始,我们非常怀疑被试能够以充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报告有意识意图的时钟时间。但结果表明,我们所得到的证据,无论是精确性还是可靠性,就我们的研究目的而言都是足够的。以40次实验为一组,被试所报告的W时间的标准误差接近20毫秒。每一个被试都是如此,尽管平均的W时间在被试中是不尽相同的。由于对所有被试来说平均的W时间都是大约-200毫秒(也就是运动行动前大约200毫秒),所以,正负20毫秒的误差提供了充分可靠性。

对W精确性的检验在设计上要更棘手一点。我们无法绝对精确地知道被试报告的W时间与觉知实际上的主观时间有多么接近。但是我们却可以检验被试如何精确地使用我们的时钟时间这项技术。我们的做法是,在被试手部释放微弱的皮肤刺激,以40个这样的实验为一组,进行一系列这样的实验。我们并不要求被试做出任何自愿动作,而是让他们注意皮肤感觉所对应的时钟时间,然后在实验以后报告这个时间(关于W)。在40次试验中,皮肤刺激释放的时钟时间是随机的。当然被试并不知道我们释放刺激的这些时间(S),但我们作为观察者却可以通过计算机的打印输出(computer printouts)知道释放刺激的时间。这样我们就可以将一个主观觉知的客观上已知的预期时间(objectively known expected time of a subjective awareness)与被试报告的时钟时间进行比较。被报告的S时间接近于实际刺激时间,但两者与实际传递的刺激时间(actual delivered stimulus times)还是有一个-50毫秒差距,即它们要比后者早大约50毫秒。由于这个差异相当的一致,这50毫秒被作为偏差因素从-200毫秒的平均W时间中减除。这样我们就得出了一个“被修正的”-150毫秒的平均W时间。一个对皮肤刺激的报告时间的检验系列在每一次实验中都进行。

我们对自愿动作的定义包含如下内容:动作的意志(will to act)是内生的,也就是说,不存在施行这个动作的外在暗示;没有何时施行这个活动的外在限制;而最重要的是,被试觉得她对这个动作负有责任并且觉得她能够控制是否以及何时做出该动作。人类被试能够将这最后一种标准与没有这样的限制作出的身体运动区别开。神经外科医生维尔德·彭菲尔德(参见Penfield and Rasmussen,1950)在治疗癫痫病灶的外科手术期间,电刺激暴露的运动皮层。这个刺激导致身体特定部位的某些肌肉的收缩和运动。患者报告说他们并没有有意地做出这样的运动(will such movement),这些活动是刺激器施加在他们的身上,他们并不是自愿的。

在大量的临床机能紊乱中会出现缺乏有意识意志的行动。包括在大脑性麻痹、帕金森氏症、亨廷顿舞蹈病、妥瑞氏症(Tourette's syndrome),甚至是强迫症中出现的各种行动。但最令人吃惊的要算异手症(alien hand sign)(Goldberg and Bloom,1990)。大脑皮层运动前区的一个前中部分(fronto-medial portion)受到损伤的病人会经历这样的事:受影响一侧的手和胳膊会做出一些奇怪的带有目的性的事情,比如当患者想要去扣上衬衫的纽扣时,受影响一侧的手臂却要去解开扣上的纽扣。所有这些事情都是在被试没有意图或意志甚至还违反他们的意图或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

4.2 两组准备电位的开始时间

我们实验的目的是研究自由的自愿行动,它是对何时做出动作没有任何外在制约的情况下施行的行动。在我们所做的一系列每组40个的实验中,大多数实验被试都没有报告说他们有事先的计划。这些自愿的活动完全是自由的,是在没有任何事先计划何时行动的情况下自发做出的。行动——突然弯曲手腕——的这些性质当然是我们为被试规定好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记录电极放置在实际要被激活的肌肉上。记录下来的肌动电流图给我们提供了该动作的时间,而且它们还可以作为计算机的触发器来记录头皮电位,头皮电位在肌肉激活以前2~3秒就已经出现了。但就被试自己的意志而言,该动作的时间是完全自由的。我们的实验问题是:有意识的动作的意志是先于脑活动还是相反。要检验这一点只需将该动作的计时不加任何干涉的交给被试。就我们的问题而言,该动作的本性并不重要。尽管我们并不鼓励有计划地做出动作,但在一些实验系列中被试报告说他们事先计划了在时钟处于某个范围的时候做出动作。在这些实验中,我们测得的准备电位(#1)开始得更早,平均在身体运动之前的800~1000毫秒。这个值与科恩胡博和迪克以及其他人在研究“自我步调的(self-paced)”运动时所报告的数值相似。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似乎那些在实验者设置了某些限制情况下所完成的“自我步调的”动作,或许涉及何时做动作的被试的某些预先计划。他们的被试知道他们应当在6秒钟之内做出动作,而这也许会鼓励一些何时去做动作的预先计划。我们的被试并不面临这些限制。

在那些被试报告说他们并没有事先计划何时活动的一系列40个活动为一组的实验中,准备电位(#2)的平均开始时间是在肌肉被激活前的550毫秒。但应该注意到,脑中实际的启动时间可能是在记录到的准备电位之前就已经从我们尚不知道的区域开始了,这个开始的启动过程激活了大脑皮层中的辅助运动区。大脑皮层的辅助运动区位于靠近头顶附近的中线,这里被认为是我们记录到的准备电位开始的地方。

在所有的实验系列中,第一次觉知到行动意图的时间(即W时间)的平均值是-200毫秒。(这个值可以被校正为-150毫秒,因为我们在S(皮肤刺激)系列实验中发现-50毫秒的报告误差。)无论是与RP1(#1)还是与RP2(#2)相联系,W时间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无论被试是否事先计划了何时动作,W时间都是相同的!这意味着最终的意愿过程(final volitional process)(“现在就动作”)是在大约-550毫秒开始的。无论做出的动作是自发的还是事先考虑或事先计划的,这个-550毫秒的时间是相同的。这个最终过程也许就是自愿过程中的这个“现在就动作”的特征,而“现在就动作”特征中的这个事件是相似的,不论是否预先计划。

我们应该将“现在就动作”这个过程与权衡(deliberation)和提前选择做出一个行动区分开来。毕竟,一个人可以整日权衡而不做任何行动。除了我们的被试偶然事先计划何时行动以外,我们并不研究意志(volition)的权衡阶段。

一直存在关于W时间的意义的问题。由于我们有证据表明形成有意识的感觉体验需要一个延迟(直到500毫秒),对时钟时间的觉知也许在有意识的W报告以前就开始了。我们要求被试注意与他们第一次觉知到行动的意图相关的那个时钟时间。但我们并不要求被试报告他们意识到那个相关的时间。在这个有意识的时间出现以前一定有一个直到500毫秒的延迟,但是自动的反向回指或提前到那个相关的时钟时间的初始感觉信号会让被试感到他在那个相关时间是有所觉知的。无论如何,正如我们对皮肤刺激的报告时间的检验中所看到的,就相当正确地读一个时钟时间而言,我们并没有什么困难。

在与罗伯特·多蒂的私人通信中,就我们对W值的解释中存在的误差,多蒂提出了一个不同的潜在来源。这个来源在于将注意力切换至不同任务时所耗费的额外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这个额外时间可能会达到100毫秒,甚至更多。正如在我们的实验中一样,“被试不可能同时既留意做出动作决定这个内省过程又注意阴极射线示波器上的光点的位置(时钟时间)”。因此,多蒂认为被试的自由意志开启了准备电位。当注意力转向示波器上的时钟,在任务的切换中会耗费额外的时间。而这将造成对一个事件W时间的报告的延迟,而这个事件实际上在准备电位开始的时候就已经观察到了。

我对这个切换任务论证的回答如下:(1)经过修正,W时间在类型Ⅱ准备电位开始以后延迟400毫秒出现。即使在此存在一个切换任务的耗时,400毫秒的时间也远大于这个耗时。(2)我们实验中的状况完全不同于报告了切换任务耗时的那些实验的状况。在后者的报告中,任务的切换发生在完全分离的实验中,而在我们的实验中,被试在实验之前已经被充分告知了。我们提前告知被试他们的任务是留心行动的冲动或欲望的出现(W)而同时持续地观察时钟以便将W的出现与时钟位置联系起来。所有这些都出现在同一个实验中,这个实验任务要求与那些报告产生了一个切换耗时的任务不同。(3)类型I准备电位(在事先计划何时动作的时候)提前大约1000~800毫秒开始。类型Ⅱ准备电位(自发的、无计划的动作)提前550毫秒开始。然而,在两种情况中的W值是相同的,在未经校正的情况下都提前大约200毫秒。这意味着W是在类型I准备电位开始之后800~600毫秒开始,在类型II准备电位开始后350毫秒开始。这两种实验有相似的任务,如果说起来的话,也都有相似的切换耗时。如果是这样,就不可能按照多蒂建议的方式来解释准备电位的时间与W时间之间的间隔。也就是说,在两种准备电位切换耗时相同的情况下,不可能W实际上启动了准备电位,而比起类型II准备电位,从类型I准备电位开始到W的出现要花更长的时间。(4)最后,施加皮肤刺激(而不是运动)的实验似乎否定了切换耗时的这种提议。从本质上来说,皮肤刺激实验的任务与自愿动作实验中的任务是相同的。我们要求被试留意“时钟”光点并将时钟光点的位置与它们产生微弱的皮肤感觉的时间联系起来,这些微弱的皮肤感觉是由在不同的实验中随机释放的刺激造成的。事实上,被试报告的时钟时间与刺激释放的实际时间非常接近,相对于实际的刺激时间,报告的平均值是-50毫秒。这种精确程度不可能解释数百毫秒的切换耗时。

4.3 在“现在就动作”情境中的事件序列

由此,对脑活动(准备电位)的开始与有意识的动作意志(conscious will to act)之间的时间关系是怎样的这个最初的问题,我们可以作出什么回答呢?答案很清楚:自愿动作的过程一开始是由脑启动的,被试是在稍后才有意识地觉知到了动作的冲动或欲望,这个时间大概是在所记录的准备电位开始之后350~400毫秒。在9个被试中的每一个人在每一个系列的实验中所测得的结果都是如此。

凯勒和海克豪森(Keller and Heckhausen,1990),哈迦德和艾莫尔(Haggard and Eimer,1999),以及另外两个研究团队(尽管这两个研究团队没有精确地重复我们的实验)的研究已经肯定了这一事件序列。他们不仅记录了位于头顶位置的准备电位(正如我们的实验中一样),而且还记录了皮层侧运动前区(lateral premotor areas of cortex)的准备电位。这些侧部准备电位(lateral RPs,LRP)的开始时间与我们记录的类型II准备电位的-550毫秒这个时间更加接近。哈迦德和艾莫尔也将侧准备电位的实验分为两组:准备电位开始稍早的一组与开始稍晚的一组。对于稍早的准备电位报告的W值也稍早,反之亦然。然而,在两组实验中,侧准备电位的开始都要先于W时间。这表明无论是侧准备电位还是W时间,在它们的取值的范围内,侧准备电位的开始先于W时间这个发现都是有效的。

哈迦德和艾莫尔还提出了另外一个观点:他们主张在头顶处记录的准备电位的过程与W的出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他们的准备电位并没有与较早的W共变。但是我们的类型Ⅱ准备电位是与自愿的“现在就动作”这个过程的最终启动相联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值(类型Ⅰ准备电位是在有所考虑的情况下开始的,那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因此,我们的类型Ⅱ准备电位应当被划分成早和晚两组来检验它们与早和晚的W时间之间的共变关系。无论是我们还是哈迦德和艾莫尔都没有做过这样的测量,因此也就无法基于这样的测量得出关于因果关系的结论(参见Haggard and Libet,2001)。

哲学家约翰·塞尔(2000a和b)提出当一个有意识的“自我”在基于理由活动并且能够启动行动的时候,在会出现自愿动作。但我们发现“现在就动作”的自愿过程是无意识启动的。因此,有意识的自我不可能启动这个过程。有意识自我所酝酿的任何行动理由适当说来都属于事先的计划或作出选择的范畴,我们已经通过实验表明这一过程明显不同于最终的“现在就动作”这个过程。毕竟,一个人可以计划和考虑一个行动却不做出行动。塞尔基于哲学思辨而得出的模型(philosophically generated model)根本就没有考虑所有已知的实验证据。他的模型几乎是未经检验,甚至是无法检验的。

回到我们的实验:一个额外的重要的发现是W时间先于肌肉激活的实际运动时间大约150~200毫秒。而且大脑的实际启动与有意识的意志(W)之间的实际差异可能要大于我们在此(利用准备电位)观察到的400毫秒。正如我们在上面提到的,在脑中某个尚未知的区域也许启动了被我们作为类型II准备电位所记录下来的活动。

这意味着什么呢?首先,导致一个自愿动作的过程是在有意识的动作意志出现以前由脑无意识启动的。这暗示:自由意志——如果它存在——不会启动一个自愿动作。

在要求快速启动的地方,比如在大多数体育运动中,自愿动作的计时也存在更广泛的含义。在回球时面对时速100英里的球,网球选手不可能等到作出决定再回球。在体育运动中,对感觉信号的反应要求复杂的心智操作以满足每一次都不同的事件。它们并非是通常的反应时间。即使如此,职业体育运动员也会说,要是你有意识地思考你的行动,那你就“没戏了”。

4.4 有意识的否决

意志过程(volitional process)是无意识启动的这个发现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自愿动作中有意识的意志有什么作用吗(Libet,1985)?尽管有意识的意志(W)在大脑活动(准备电位)之后至少400毫秒才出现,但它在运动之前150毫秒就出现了。这一点潜在地为有意识的意志影响或控制意志过程的最终结果留出了空间。150毫秒的间隔对有意识的功能影响意志过程的最终结果来说是足够了。(实际上,对于任何这样的结果,只要100毫秒就够用了。在肌肉被激活之前剩下的50毫秒就是初级运动皮层激活脊髓运动神经细胞,并通过脊髓运动神经细胞激活肌肉的过程。在最后的这50毫秒,动作一定会被完成,大脑的其余部分已经不可能终止它了。)

有意识的意志可以决定是否让意志过程得以完成,最终造成运动行动本身。或者说,有意识的意志能够阻止或“否决(veto)”这个过程,而不使运动发生。

否决一个行动的冲动是我们所有人都有的共同体验。尤其是当投射(projected)行动被认为是不见容于社会或者与一个人自己整个的人格或价值观不相一致的时候人们更容易经历这种否决。事实上,我们的实验表明:即使在该行动预期之前的100~200毫秒否决一个计划的动作也是可能的。这是一个有限的检验。不可能针对自发的否决来做检验,因为那时不存在肌肉电激活启动计算机去记录头皮先前几秒钟的电活动。所以,在技术上我们被限制去研究对一个动作的否决,该动作在一个预定的时间计划被施行。我们要求被试准备好在时钟上的时间处于某一位置时做出动作,比如在10秒的标记处。然而,被试要在时钟达到指定时间之前100~200毫秒否决做出这个动作。在否决之前的1~2秒钟出现了一个实质的准备电位(substantial RP),这与被试报告感到一个动作的预期是一致的。但是这个准备电位在指定时间之前的100~200毫秒减弱了,被试在此时否决这个动作,而且没有肌肉反应出现。观察者在预定动作的时间向计算机提供了一个启动信号。这至少证明人们能够在指定活动时间之前的100~200毫秒否决一个预期的动作。

这些结果带来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在导致一个行动的意志过程中有意识的意志和自由意志所发挥的作用。将我们的结果推广至其他自愿动作,有意识的自由意志并不启动我们自由的自愿动作,相反,它能够控制该动作的结果或实际的执行。它可以让该行动继续,或否决它,以便没有行动出现。允许这个意志过程继续以产生运动行动,这可能也涉及有意识的意志的积极作用。有意识的意志可以积极地使行动的意愿过程继续,在这样的情形中它不会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

我们可以将自愿动作看作开始于由大脑“发起”的一些无意识“倡议”(initiative)。接下来,有意识的意志会选择这些“倡议”中哪一个继续发展成为一个行动或选择哪一个去否决和终止它,以便没有运动出现。我在下一节将会更加充分地讨论对自由意志的充分含义。

罗伯特·多蒂想知道脑中的无意识“倡议”是否如此频繁,以至于有意识的意志不得不一直忙于监控要否决哪一个“倡议”。但是我们并不清楚自愿动作的这些“倡议”的“发起”有多频繁。也许它们的生起相对并不频繁。然而,无论如何,无意识过程都会提供一个给定“倡议”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信息。这些无意识过程会在类型II准备电位开始之后400毫秒左右的时间里获得发展。(参见以下“有意识否决有一个在先的无意识起源吗?”)。只有当这些无意识过程将某个“倡议”标注为潜在不可接受的,这个有意识的否决过程才会对可能的行动提高警惕。

4.5 我们有自由意志吗?

自由意志问题关乎我们如何回答人之本性、我们与宇宙和自然法则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物理法则的决定论本性完全支配我们吗?从本质上说,我们只是复杂的自动机吗?而我们的有意识的感受和意图只是附加在这个自动机上的没有因果效力的副现象吗?或者我们有某种作出选择和行动的独立性,而不是完全受制于已知的物理法则?

最为普通和常见的观点是:人类个体禀赋有上帝赋予的能力,他们可以选择和决定他们想做的,而这种能力并不完全臣服于自然界决定论的物理法则的制约。世界上的许多宗教都弘扬这种观点。要是不这样看,就很难提振一个人对自己的自愿行动应负有个体责任这样的伦理观点。对自由意志传统和普遍的观点还假定一个人的意志是有意识地得到执行的。当人们没有觉知到他们关于行动作出的选择,并且正在无意识地施行这些动作时,社会倾向于认为他们对行动有一个减免的责任(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许多人也相信上帝在对人和自然的控制上是全能的。这造成了一个与此相关的信念:人的“命运”是注定的,他们的所有行动都是被支配的。如果上帝事先就知道你会做什么,那么,很明显,在你自己独立地作出关于一个行动的决定或选择之前你的那个选择其实就已经在那里了。(讽刺的是,关于命运和上帝全能的观点所造成的影响与出自于无神论者的唯物决定论的观点所造成的影响不相上下。)

数个世纪以来,神学家构思了不同的哲学以同时容纳自由意志的存在与万能的全知的上帝的观点。例如,一个犹太神秘主义宗派,喀巴拉派(the Kabbalists),提出上帝自愿放弃了事先知道人类将会做什么的能力,这将让人类可以行使自由意志,而这也是上帝想让人类拥有的能力。

脑过程的计时与有意识的意志

在我们的实验中,我们排除了所有对行动自由的限制。无论在什么时候,只要被试感到有冲动或欲望想要做出简单的弯曲手腕的动作,他就可以做。被试完全是随心所欲地做出这些动作,他们没有任何外在的限制或制约。我们已经看到,自由意志不可能被看作是这样一种自由地做出自愿动作的启动者。我们清楚地发现:在自由地做出的自愿的身体运动中达到顶峰的准备过程的启动(the initiation of the preparation)是在脑中无意识出现的,其出现要先于有意识的觉知到想要或打算“现在就动作”这个活动大约400毫秒。

有意识意志的控制功能

存在否决的可能性这一点无须怀疑。在我们实验中的被试有时会报告在他们那里出现了想要动作的有意识的冲动或欲望,但他们压制或否决了这个有意识的活动。由于当被激活时没有肌肉电信号,就无法启动计算机去记录先于否决有意识冲动的任何准备电位,如此一来,我们也就无法记录下一个被自发地否决动作意图的准备电位。然而,我们能够表明被试可以否决在一个预定时间事先计划了要去做的一个动作。(参见以上“有意识的否决”一节)。

不只是实验中的被试,我们所有人都体验过要做出某个动作的自发的冲动。当这个冲动会造成为社会所不容的后果时,比如想要破口大骂教授的冲动,我们更是经常会经历这样的否决。在被称作妥瑞氏综合症的这种疾病中,患者的确会不时地骂出脏话。这些举动实际上是不自愿的。在这样的动作之前并没有准备电位出现,而在这些患者自愿做出的动作之前的确会出现准备电位。无论是什么人,在他们对毫无预警的刺激作出快速反应之前都没有准备电位。它们并非是有意识地自由地做出的动作,尽管它也许依赖事先有所准备的无意识过程。

在上面我们已经提到,除了否决,有意识的意志还发挥着另外的潜在的功能,即触发器的功能。要使意志过程能够最终成为行动,触发器的功能是必需的。这一功能使得有意识的意志在造成积极的运动动作中发挥着作用。有意识的意志的这一假设性的作用还没有经实验证实。多少是自动的动作可以无需有意识的这么做的愿望就可以完成。但在这样的自动动作之前准备电位的振幅和持续时间都相当的微弱。

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OCD)为意愿做出一个动作的冲动与否决功能所发挥的作用之间的异常关系提供了一个有趣而又有相关的例子。患有强迫症的患者重复地经历着做出一个特定行动的有意识的冲动,比如一遍又一遍地洗手。他们很明显没有否决冲动的能力,因此也就没有不按照冲动行动的能力。在一个吸引人的临床研究中,加利福尼亚大学神经科学家施瓦茨和贝格雷(J.M.Schwartz and S.Begley,2002)可以训练强迫症患者改善他们的能力来积极地否决强迫性的活动冲动。患者学着努力地有意识地否决强迫的过程以此来缓解他们的强迫症。施瓦茨和贝格雷提出只能借助于积极的“心智力量”来解释对强迫动作冲动的否决,并且这种有意识的心智力量不能用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观点来作出解释或说明。近来,旧金山的一名精神分析学家告诉我说他已经开始训练那些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否决做出暴力活动的冲动。

所有这些都与我关于有意识的否决所发挥的作用的观点相一致,它们对我所提出的自由意志是如何起作用的观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就是说,自由意志并不启动一个意志过程,但通过积极地否决这一过程并终止该动作本身,或者允许(或引发)这一动作的出现,自由意志能够控制最终出现的结果。

对妥瑞氏综合症的患者(在美国大约有20万名患者)来说,说脏话的冲动以及其他一些不正常的行为绝大多数都是无法有意识控制的。通过脑影像研究,研究者(Wolf et al.,1996)已经发现这个疾病与尾状核有关。尾状核是位于大脑皮层之下的基底神经节的一部分。笼统地说,它似乎参与组织有意图的运动行为。在妥瑞氏综合症的患者那里,尾状核显示出对多巴胺的高度敏感。与此相对照,正是由于多巴胺这种神经递质的缺少造成了帕金森氏症。帕金森氏症患者表现出的是启动运动的能力降低了(以及各种身体运动上的变化)。有趣的是,那些发现自己极难克制动作冲动的强迫症患者的尾状核也显示出异常活动(altered activity)。这些发现增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否决做出一个意志的动作冲动(volitional urge to act)也许涉及了尾状核的神经活动,尽管看起来否决可能是在大脑半球的前额叶被启动的。正像我们在其他地方提到的,前额叶的损伤也许会导致更加不受抑制的,常常是******的行为。

在近来的一本书中,社会心理学家丹尼尔·魏格纳(Daniel Wegner,2002)提出了一个冗长的论证,他论证的观点是:有意识(自由)意志是一个幻觉。他精确地描述了我们的实验,这个实验表明自愿动作是由脑无意识地启动的。像其他许多人一样,魏格纳主张我们的实验发现表明了有意识的意志也许只不过是“一个未了结的部分(loose end)——像行动那样的事情是由先前的脑活动”和心智事件启动的。然而,在他的著作中,魏格纳完全没有提及否决这一现象,以及在它之中所包含的有意识意志的潜在的因果作用。这个作用就是控制自愿动作的最终面貌,即使意志过程是在有意识的意志出现以前被无意识启动的。

处理我们启动自愿动作的这种感受

在前面“脑过程的计时与有意识的意志”这一节中,关于自由意志如何运作的观点的确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怎么解释是我们启动了活动的这种感受或体验呢?如果启动一个自由地做出的自愿动作的大脑过程是一个无意识过程,有意识地启动了这一过程的感受就会成为一个悖论。我们知道在实际的身体运动之前,我们的确觉知到动作的冲动(或欲望)。这会造成一种感受:我们自己有意识地启动了这个过程。然而,启动了一个自愿动作的这种感受不可能是有效的,我们并没有觉知到这个过程实际上是被无意识启动的。

另一方面,在有意识的意志出现的时候,它有可能作为一个触发器使得在无意识的状况下形成的“倡议”进一步发展成这个动作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启动或造成一个自愿动作的有意识的感受就反映了现实;它不会是一个幻觉。

我们所确定的是:有意识的意志有能力阻止或否决意志过程(volitional process),并防止任何身体运动的出现。换句话说,有意识的自由意志可以控制一个无意识的启动过程的结果。有意识的自由意志是否能使得一个没有被否决的动作继续发展完成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基于实验的结论。

有意识的否决有一个在先的无意识起源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有意识的否决本身也起源于先前的无意识过程,正如在有意识的意志的发展和出现的情形中那样。如果否决本身也是无意识地启动和发展的,选择作出否决就成为一个被我们意识到的无意识的选择,而不是一个有意识的因果事件。我们自己先前的证据表明脑只有在大约0.5秒的适当的神经活动之后才会“造成”对某事的觉知(参见第2章,以及Libet的评论,1993,1996)。

有些人已经提出即使否决性选择是无意识启动的,它也仍旧是由个体作出的真实的选择,它仍旧可以被看作是个体行使自由意志的过程(例如Velmans,1991)。我发现这样一种关于自由意志的观点是无法接受的。按照这种观点,个体就不会有意识地控制他的行动,他不过只是觉知到了一个无意识启动的选择。对于任何先前的无意识过程的本性他都不会有任何直接的有意识的控制。但是,自由意志过程意味着一个人能够对他选择动作或不动作承担有意识的责任。在没有可能进行有意识的控制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要求人们对无意识地做出的行动承担责任。

例如,处在心理运动(psychomotor)癫痫惊厥中的患者或妥瑞氏综合症发作的患者的行动不能被看作是处于自由意志的行动。那么在一个正常的个体那里无意识地发生的事件,如果这个无意识的发生过程并没有受到有意识的控制,那么它怎么能被看作是这个个体需要为其负责的出于他自由意志的行动呢?

与此相反,我认为有意识的否决也许并不要求先前的无意识过程,或者并非是先前的无意识过程的直接结果。有意识的否决发挥的是控制功能,这与仅仅是觉知到活动的欲望不同。在任何一种心脑理论,即使是同一论中,也并不存在一种逻辑上的强制性,它会要求特定的神经活动先于并决定有意识的控制功能的性质。并不存在实验证据与这样一种可能性相抵触,即在没有先前的无意识功能的特定发展的情况下,控制的过程也可以出现。

诚然,意识到这个否决的决定的确意味着一个人觉知到了这个事件。如何将这一点与我的观点协调起来呢?也许我们应当再次审视一下觉知这个概念,并且看看在形成觉知及其内容的大脑过程中,觉知是如何与觉知的内容相关联的。我们自己先前的研究已经表明,觉知本身是一个独一无二的现象,它不同于一个人所觉知到的内容。

例如,无论是施加于体感皮层的刺激序列还是施加于皮层下通路(丘脑和内侧丘系)的刺激序列,形成对感觉刺激的觉知所要延续的时间是相似的。但在这两种情况中的觉知的内容是不同的。在皮层刺激这种情况中感觉觉知被主观延迟了,而在对皮层下通路这种情况中觉知并没有被主观地延迟。一个无意识心智过程的内容(例如,对一个信号的正确识别却没有觉知到这个信号)可以与对一个信号的正确识别并且觉知到这个信号具有相同的内容。但是要觉知到同一个内容却要求对皮层下通路的刺激的持续时间延长大约400毫秒!(参见Libet et al.,1991)

在内源的自由做出的自愿动作中,对动作意图的觉知在脑无意识地启动了一个过程之后延迟了大约400毫秒(参见上述“在‘现在就动作’情境中的事件序列”一节)。在此发展出的觉知可以被认为是适用于整个意志过程。它包含着对于有意识的行动冲动的内容,以及各种影响有意识否决的因素的内容。对于一个事件的觉知也许并不一定要被限制于整个事件当中的某一个详细的内容项目上。

这样一种可能性仍旧存在:否决的决定所基于的那些因素的确是由先于否决的无意识过程发展而来的。然而,在先前的无意识过程并没直接规定那个决定的情况下,人们仍能够作出一个有意识的否决决定。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有意识地接受或拒绝由整个先前的无意识脑过程系列所提供出的程序。觉知到作出否决的决定可能要求事先的无意识过程,但觉知的内容(那个实际的否决决定)是一个独立的特征,它无需有相同的要求。

我们的发现对于自愿动作有何意义?

我们能够作出如下假设吗?即除了我们所研究的简单的自愿动作以外,各种自愿动作在无意识的脑过程与有意识的动作欲望或意志的出现之间也具有相同的时间关系。在科学研究中,通常的情况是由于技术的限制首先研究简单系统,然后发现在简单系统中发现的基本行为的确也代表了出现在其他相关的并且更加复杂的系统中的现象。例如,密立根(Millikan)在一个孤立系统中测量了单个电子的电荷,测量结果对于所有系统中的电子都是适用的。事实上,其他研究者已经发现了先于其他更为复杂的意愿活动(诸如开始说话或书写)的准备电位。但是那些研究者并没有研究有意识地想要开始这些动作是在何时出现的。因此,当我们的实验发现可以被看作是普遍适用于各种自愿动作的特征时,我们可以考察一下这些发现包含着哪些普遍的意义。

我们应该在权衡选择何种行动(包括事先计划何时按照选择来行动)与最终的“现在就动作”的意图之间作出区分。毕竟,一个人可以终日权衡一个选择而不付诸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自愿动作。在我们的实验研究中,我们发现在有些检验中,被试会有意识地事先计划一个何时行动的大概的时间(比如说,在下一秒)。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试所报告的有意识地想要“现在就动作”的时间也是大约-200毫秒。这个值与在没有事先计划的完全自发的自愿动作的检验中所报告的值非常接近。在所有的情况中,准备一个动作的无意识的脑过程(类型II准备电位)的开始都要先于关于这个动作的有意识的意图。

这些发现表明“现在就动作”的大脑的意志过程的序列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意志动作(volitional act),无论它们是完全自发的还是事先经过有意识的权衡。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存在实现的权衡和计划,现在就动作的过程都是在有意识的动作欲望出现以前大约400毫秒无意识地开始的。看起来,“现在就动作”的过程似乎是独立于权衡或计划的过程并与这个过程相分离。

自由意志如何运作的伦理意义

有意识的自由意志的作用并非是启动一个自愿的过程(尽管它也许能够使得这个过程最终导向行动)。然而,有意识的意志的确能够控制该动作是否发生。我们可以将自愿行动的无意识的“倡议”看作是从脑中无意识地“冒出”的。接着,有意识的意志会选择哪一个“倡议”可以继续发展成为行动,或者否决或终止哪一个而不造成行动。

自由意志的这种作用实际上与我们通常所秉持的宗教和伦理的约束是一致的。大多数宗教哲学都要求个体为他们的行动负责,并且主张一个人“控制你的行动”。十诫(Ten Commandments)中的大多数都是命令人们“不要去做”。哲学家和宗教圣人迈蒙尼德(Maimonides)“将神圣定义为遵守戒律的自我控制,看作是对一个人最为本能的生理欲望说不的能力”(引自Rabbi Shlomo Riskin,1999)。就此而论,犹太教和基督教对于黄金法则(golden rule)的理解有一个有趣的差异。生活在耶稣之前不久的拉比·西勒尔(Rabbi Hillel)如此表述黄金法则:“不要对其他人做你并不让他们对你做的事。”换句话说,以宽容之心,随顺他人(leave other people alone,with tolerance)。基督教则采取一种积极主动的立场:“对其他人做你让他们对你做的事。”已故哲学家沃尔特·考夫曼(Walter Kaufmann)在他的著作《一个异教徒的信念》(Faith of a Heretic)中主张这一差异具有重要的意义。考夫曼提到的其中一点是,基督教的黄金法则会导致强加于其他人身上的行动,而这样的行动违背了其他人的意愿。

一个人何时是有罪的或罪恶的

我们的发现与如下问题有什么样的关联呢?即在各种宗教和哲学体系中,一个人在何时会被认为是有罪的或罪恶的。如果我们经历了去做社会所不容的行动的有意识的欲望或冲动,即使这些冲动已经被否决而不会有行动产生,我们仍应该被视为罪恶的吗?有些宗教体系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吉米·卡特(JimmyCarter)总统承认,在他的内心中对有些女子“有着强烈的****”。尽管他并没有屈服于这个欲望,但很明显他仍旧为这样的****冲动而感到罪恶。(卡特总统遵循着基督教的传统,这个传统体现在登山宝训(Sermon on the Mount)的如下两句诗文当中:(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了。”(马太福音5:27-28),由Rev.Anthony Freeman为我回忆的。)

但是,按照我们的发现,任何这样的冲动都是在脑中无意识地启动和发展的。行动意图的无意识地出现这一点不可能被有意识地控制。只有这个意图最终是否通过身体运动来表达可以有意识地被控制。因此,如果一个宗教体系在人们还没有付诸行动,而只是有意图或冲动要去做不为社会所接受的事情的时候就谴责他们,那么这个体系就会创造一个生理上无法逾越的道德和心理上的困难。

坚持要将不为社会所接受的行动冲动看作是罪恶的,即使它们还没有发展为行动,实际上就是在将所有人划定为罪人。这样的冲动的无意识启动的机制大概适用于所有的人类,而所有人毫无疑问都会经历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冲动或意图。照此说来,将不为社会所见容的冲动看作是罪恶的观点就会为原罪提供一种生理的基础。当然,原罪的概念也可以基于关于何为罪恶的不同的观点。

伦理体系关心的是那些支配人们如何对待别人以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规则和约定。它们关心行动而不只是冲动和意图。只有一个人的行动才会直接地侵犯他人的福祉。正是由于一个人对行动的实施能够被有意识地控制,认为一个人在他的行动上有罪并要为行动负责才是正当的。

决定论与自由意志

关于自由意志还有一个上述考察未曾触及的更深刻的问题。我们通过实验所得到的是自由意志如何起作用的一些知识。但我们还没有回答如下的问题:(1)由我们有意识地意志引起的行动是否是由支配脑中神经细胞活动的自然法则完全决定的,或(2)自由的自愿动作,以及施行它们的有意识的决定是否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自然决定论而进行。这些选项中的第一个将会使自由意志成为一个幻觉。如此一来,有意识地实施一个人意志的感受将被看作是一个副现象,仅仅是脑活动的副产品,其自身并没有因果效力。

魏格纳(2002)已经详细阐述了自由意志是幻觉的观点。当然也还有其他人持这种观点,比如丘奇兰德(Churchlands,1999)和丹尼特(1984)。魏格纳提出了“表面心智因果性理论(the theory of apparent mental causation)”,按照这一理论,“当人们将自己的思想解释成他们行动的原因时,他们就体验到了有意识的意志”(其书第64页)。也就是说,这个有意识的意志的体验“完全独立于他们的思想与他们的行动之间的任何实际的因果联系”。在决定论的观点之下提出这样一种关于自由意志的理论的论证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并没有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这种论证的有效性。对于这一理论还没有任何实验检验能够将其证伪。既然没有证伪的可能性,人们就可以提出任何观点而无须害怕与其相矛盾(正如卡尔·波普尔所作的解释那样)。

首先,自由的选择或动作是不可预测的,即使认为它们是被完全决定的。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probabilities)使我们不可能获得底层分子活动的完全的知识。量子力学使我们不得不与概然性而非事件的确定性打交道。而且,按照混沌理论,随机事件可以以不可预测的方式改变整个系统的行为。然而,即使我们实际上无法预测事件,但这并不排除它们受制于自然法则因此是被决定的这样一种可能。

让我们重述我们的基本问题:我们必须接受决定论吗?非决定论不是一个可行的选项吗?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两种可选择的观点(自然法则决定论与非决定论)都是未经证明的理论。换句话说,在与自由意志是否存在相关的意义上,它们都未经证明。决定论(在自然法则的意义上)整体而言对可观察的物理世界完全行得通。这使得许多科学家和哲学家认为任何偏离这样一种决定论的思想都是荒谬的、愚蠢的、不值得考虑的。但自然法则是从对物理对象的观察中得出的,而不是从主观心智现象中得出的。不可对后者进行直接观察,它们是拥有它们的个体的内在体验。还从未有过证据,甚至是还从未提出过实验设计,明确地或令人信服地证明将自然法则决定论作为自由选择或自由意志的中介物或手段(mediator or instrument)是有效的。

在物理现象的范畴与主观现象范畴之间存在一个未被解释的鸿沟。远自莱布尼茨开始,研究者就指出即使带着对脑的物理构成和神经细胞活动的完备的知识来观察脑,人们也看不到任何可以描述主观体验的东西。人们所能看到的只有细胞的结构,细胞之间的连接,神经冲动的产生,其他电生理事件以及新陈代谢的化学变化。我们对于意识体验的生理学进行实验研究(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基础是:作为两个独立的范畴,外在可观察的脑过程与相关的可报告的主观内省体验必须同时加以研究,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物理上可观察的世界的决定论本性可以解释主观的意识功能和事件这个假设是一个思辨的信念而非已经由科学证明了的观点。(当然,按照当代的物理学理论,即使是物理事件也可以并非是被决定的或可以预测的。即便如此,在宏观的层次上,这些物理事件也遵循着自然法则。然而这并没有消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在微观的层次上物理事件会以一种无法观察或识别的方式受到一种外在的“心智力量”的影响。)

非决定论——有意识的意志有时可以以一种与已知的物理规律不一致的方式施加其影响的观点——当然也是一个未经证实的思辨信念。有意识的意志能够以违背已知的物理法则的方式影响脑功能的这种观点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观点是,这种对物理法则的违背是无法识别的,因为心智是在一种比量子力学所允许的不确定性还低的层次上活动的。(最后这个条件是否站得住脚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这一观点就可以包容非决定论的自由意志而不会有什么可以察觉的对物理法则的违背。第二种观点认为,至少从原则上来说,对已知物理法则的违背是可以识别的。但就实际的情况来说,又不可能作出这种识别。在面临如下情况时,人们在识别上的困难尤其显著,即如果有意识的意志能够在为数很少的神经要素上通过最低限度的行动来施加其影响,并且这些行动能够充当放大的脑神经细胞活动模式的触发器的话。无论如何,我们对哪一个理论(决定论还是非决定论)能够正确地描述自由意志的本性这个问题还没有科学的回答。

然而重要的是认识到一个几乎是普遍体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就是否作出某个行动作出自由和独立的选择。我们在实验中所用的——以一种自由随意的方式弯曲手腕——就是这一体验的最简单的例子。初看起来,这为有意识的心智活动能够因果地影响某些脑过程提供了证据(Libet,1993,1994)。当然,必须要对这一体验的本性作出限定。我们自己的实验发现表明,有意识的自由意志并没有启动最终的“现在就动作”的过程。但是,正如我们先前讨论过的,有意识的意志的确有一种潜能可以控制意志过程的进展和结果。这样,对是否以及何时动作作出独立的选择和控制的体验并非是幻觉这一点就获得了潜在的稳固的支持。然而,在“现在就动作”这一过程之前通过有意识的权衡和事先的计划来考虑如何作出选择——在这一切进行时大脑是如何工作的这个问题仍有待阐明。

这种普遍体验如何与实验科学家的观点相吻合呢?看起来相比于选择非决定论的科学家,这种体验给选择决定论的科学家造成了更大的困难。这个现象事实是: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感到我们的确有一种自由意志,至少在某些限制(我们的脑状态和我们的环境会施加这些限制)之内对某些行动如此。我们关于自由意志这一现象的直觉感受形成了我们关于人之本性的根本基础。人们应该相当留心不要去相信关于我们的本性的所谓科学的结论,这些结论依赖于隐含着的特定的假设。将自由意志现象简单地解释为幻觉并否认这一现象事实的有效性,比起这样的理论,接受或容纳这一现象事实的理论更具吸引力。

鉴于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如何看待自己具有如此基本的重要性,那么声称自由意志是一个幻觉的主张就应当建立在相当直接的证据之上。理论的作用应当是解释我们所观察到的东西,而不是摆脱或扭曲它们,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为这样的做法辩护。人们还没有这样的证据,而决定论者也没有提出任何潜在的实验设计来检验他们的理论。那些主张自由意志是一个幻觉的经过详尽阐述的提议,比如魏格纳(2002)的理论,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将我们自己看作是拥有某种行动的自由的存在物而并非是被事先决定了的机器人,如果基于未经证明的决定论理论而放弃这种观点那未免是愚蠢的。

我关于自由意志——一种在非决定论意义上的真实的自由——的结论是:比起基于自然法则的决定论理论对其的否定而言,自由意志的存在即使不是一个更好的科学选项,它也并不更糟糕。如果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理论都不过是思辨的,那么为什么不采纳我们有自由意志的观点呢(直到出现真正与此相矛盾的证据,如果的确有这样的证据的话)?这种观点至少可以让我们继续接受和容纳我们有自由意志这样一个我们对自身的深刻感受。我们无需将我们自己看作是机器,以一种完全被已知的物理法则控制的方式来活动。近来,神经生物学家罗杰·斯佩里也主张这样一个可以作出的选项(参见Doty,1998)。

我将引用伟大的小说家艾萨克·巴什维斯·辛格(Isaac Bashevis Singer)的话作为结束。辛格阐述了他对于我们拥有自由意志的强烈信念。在一次访谈中(Singer,1968),他主动提出:“人类所接受的最好的礼物是自由的选择。诚然,我们作出自由选择的时候会受到限制,但我们所拥有的这一点点自由选择是如此伟大的馈赠,是如此的富有价值,以至于仅仅因其本身生活都是值得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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