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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宋代的“泸夷”(8)

第一,从称谓上来看。“白儿子”虽然是明清时白族的自称,但“白艻子弟”却是他称,而且是临时性称谓。上引史料一处说是“目曰‘白艻子弟’”,另处说是“号‘白艻子弟’”,证明了这点。再者,“白艻子弟”不应被断为“白艻子”,正如唐代西南边地的“雄边子弟”不能读作“雄边子”一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三载:大中祥符三年(1010)三月,因“平夷之功”,孙正辞等升迁,“所部禁、厢军及辇送护援兵健子弟,皆赐缗钱”。宋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二五将此处的“兵健子弟”记作“兵健白艻子弟”,而《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六记为“兵健白艻土兵”。可见这里“子弟”无非是土兵或乡丁的一种“昵称”而已。宋代有关史料中,未有称“白艻子”者,偶有将“白艻子弟”写成“白艻子兵”者,如《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六、《宋史》卷四九六《蛮夷传四》,但除“兵”一字之差外,文与上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一宋真宗对陈尧叟所讲的话相同,可见不过是传抄之异。明代成化年间镇压当地都掌蛮时,国子监学录黄明善谈到宋时夷人变乱,即用“白艻子兵”破之,明言“即今之民壮”[明]宪宗《成化实录》卷四四,成化三年七月己巳。清代张澍所著《蜀典》直呼其为“白艻子”,是不正确的。

第二,从白艻子弟的招募地区来看。戎州(治今宜宾市)、泸州(治今地)南部地带在汉初确属“夜郎西僰中”的范围内,此“僰”是否即后代的白族,暂不论。需要指出的是,已知的“白艻子弟”招募地区,从来不在戎州、泸州南部地带。大中祥符六年,《宋史》卷四九六《蛮夷传四》明载是从“昌、泸、富顺监”点集白艻子弟的,这一带包括今内江市、自贡市以东的大足、永川、隆昌、富顺诸县以及泸州市周围地区。这一地带无论从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均不见白族踪影。而且,白艻子弟招募的范围,更不止上述地区。如第一次活动是在鄂西,而第二、四两次远至今成都附近。还需指出的是,在北宋白艻子弟活动见诸记载时期,戎州、泸州南部地带并不在宋朝政府的直接统治之下,当然也就说不上到这里来招兵买马了。

第三,从语音称呼上来说。“白艻子”与“白儿子”也大不一致。“艻”字有两读,草名萝艻之“艻”,读作[lè 勒];而木名白艻之“艻”,通“棘”,读作[jí 及]。《资治通鉴》卷二四九载唐大中十二年(858),以王式为安南都护、经略使,“至交趾,树艻木为栅,可支数十年。”此处“刀”为“力”之误,“刀”即“苕”的异体,读[tiáo 条],芦苇花,非木本植物,不可为栅。《丛书集成》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七,径作“白苕子弟”,今人亦多有沿此误者,应予纠正。

上引《资治通鉴》卷二四九胡注云:“昔尝见一书从草从力者,读与棘同。棘,羊矢枣也,此木可久支。”由此可知,“艻”即“棘”,“白艻”也就是“白棘”,枣类的一种。所谓羊矢枣,又称君迁子、黑枣,熟时外有白粉,我国各地都有野生。木质甚佳,过去常用来作为车轴。宋仁宗时期苏颂《图经本草》云:“白棘,棘针也。……棘,小枣也,丛高三四尺,花叶茎实都似枣而有赤、白二种。”政和年间寇宗奭撰《本草衍义》云:“白棘乃是取其肥盛,紫色,枝上有皱薄白膜先剥起者,故曰白棘,取白之意不过如此。”[宋]唐慎微:《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卷一三“白棘”条,尚志钧等校点本,华夏出版社,1993年,第390页。

正因为白艻木这种“可支数十年”或“可久支”的特性,它被选用来作为非永久性的军事围栅是再恰当不过了。在白艻子弟第一次活动中,所谓“置尖木寨”、“筑栅”,已揭其用途。泸州更有“白艻寨(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八载,元丰二年(1079)六月乙丑“废泸州白艻寨”。《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泸州”下也载其事。《宋会要辑稿·方域》一八之一八载:“白艻寨,在龙川县。皇祐三年(1051)置,元丰二年废。”此“龙川县”当为“泸川县”之误,泸川县为泸州所领三县之一。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七二亦载:“(泸州)白艻寨,皇祐初知益州田况发白艻子弟讨叛夷是也。元丰二年废。”这正是一个非永久性的军事堡寨,也就是在“白艻子弟”的最后一次活动中派往泸州镇压当地少数民族时设置的,置寨时间共28年。宋代乡兵本无武器,白艻木质既极坚硬,自然亦可临时随身护用。这种载木出征以备军用,《资治通鉴》卷二七〇载有一例类似例子。其云:后梁均王贞明三年(917),“李存审命步兵伐木为鹿角,人持一枝,止则成寨。契丹骑环寨而过,寨中发万弩射之,流矢蔽日,契丹人马死伤塞路”。在蜀地,也多有树栅为军备者。《资治通鉴》卷二七四载,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孟知祥在成都,即“浚壕树栅”为守城之备;又载汉州(今广汉)“无城堑,树木为栅”,结果被攻方军“纵火焚之”。木或因地不同,其用则一也。宋代乡兵情况比较复杂,名号繁多。“白艻子弟”的招募是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具体来讲,据以上四次活动来看均与镇压少数民族的行动有关。宋代西南周边民族地区本来缺少固定的军事设施,随身携戴白艻木以备建立军寨之用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

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六四有“怀安军·白艻镇”条,其文云:“在金水县东北四十里。昔章圣皇帝命孙正辞讨伐戎泸叛夷,时李氏尝遣其佃徒戴白艻为王师乡导,因名白艻镇。”这是指前面所提到的大中祥符二年的事。“白艻镇”原址在今成都市金堂县境内,由此更可知,“白艻子弟”的点集,不止由“昌、泸、富顺监”,更远至成都附近了。据清嘉庆《金堂县志》卷二载,白艻镇在治南净因寺侧,当时已废。清张澍《蜀典》卷八虽然把“白艻子弟”断为“白艻子”,但是把它放在“器物类”条目之下,可见作者也是把它当作一种物体的。应予说明的是,王象之所记“白艻镇”的命名原因不一定正确。清《读史方舆纪要》卷六七引《唐志》已言:“简州金水县有白艻镇。”《资治通鉴》卷二七三载:同光三年(925)十月,“王宗勋等三招讨追及宗弼于白刀”,胡注引《九域志》亦作:“简州金水县有白刀镇。刀,都聊翻。”正以“白艻”作“白刀”,前已有考,《蜀典》作者也曾辨之,此毋庸多说。如此,“白艻镇”的命名则在宋代之前。

“白艻子弟”虽是一种乡兵,但与其他乡兵相比,其来源和性质却有所区别。宋代的乡兵兴废不常,情况复杂。但论其来源,一般说来有两种情况,“乡兵者,选自户籍或土民应募,所在团结训练以为防守之兵也”[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二《兵考四》引《两朝国史志》。 选自户籍,是政府依据掌握的户籍依丁壮多寡抽选而出的,或二丁、三丁抽一,或四丁、五丁籍二等不定。土民应募,是政府通过一定的物质待遇招募引诱而来的。但“白艻子弟”的来源却有异于二者。

这里,不得不把话题扯远一点。我们知道,就全国范围来讲,宋代的乡村客户,即农村中“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宋]石介:《石徂徕文集》卷下《录微者言》。 的承佃地主土地的租佃农民,他们的经济地位较前代有了相对的提高,封建隶属关系有了相对的削弱。但在川峡地区,由于存留着落后的生产关系,其社会经济落后于全国其他大部分地区,社会性质带有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与其他地方相反,四川的客户数量往往多于主户。例如,《太平寰宇记》卷八八载:泸州的主客户之比是2047∶2415。而“成都府界,四境之土,相距皆百二三十里之远。昔为十县,县之主户各二三万家,而客户数倍焉”[宋]吕陶:《净德集》卷四《奉使回奉十事状》。 这些为数众多的客户大量地依附在地主豪强门下,史载说:“西川四路乡村,民多大姓,每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宋]韩琦:《安阳集》卷九附《忠献韩魏王家传》。甚至“役属至数千户”[宋]钱若水:《宋太宗皇帝实录》卷七八,至道二年八月丁未。甘肃人民出版社,2005年,燕永成点校。同时,川峡地区的乡村客户的经济地位十分低下,封建依附关系仍然很强烈,他们往往处于农奴的悲惨地位。“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 ,世代被束缚在地主豪强的土地上。《宋史》卷三〇四《高师道传》记载说:“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佃客们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地主“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宋]苏洵:《嘉祐集》卷六《田制》。关于川峡地区的生产关系,可参见漆侠《宋代以川峡路为中心的庄园农奴制》一文,载氏著《求实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

在这种情况下,依附于豪强地主家的佃客们当然是被其主子任意驱使的。正是在川峡地区的这种落后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下,才可能有“李氏尝遣其佃徒”随孙正辞军“讨伐戎泸叛夷”等类似行动。这个李氏,无疑就是当时的豪强地主,“其佃徒”正是处于农奴地位的乡村客户。随身戴上“白艻”出征,因名之曰“白艻子弟”。很清楚,“子弟”的身份,出征前是处于农奴地位的佃农,被“点集”后也就是一种特殊身份的乡丁。他们不是直接因政府招募从军的,而是受其主子(豪强地主)的驱使为宋政府效劳。关于此,我们再看看大中祥符六年(1013)寇瑊在“昌、泸、富顺监”之地点集白艻子弟的情况也可以得到证实。事先,“诏昌州牙校,有愿率子弟助讨蛮寇者,俟其立功第赏之”。接着有寇瑊点集之举。战事结束后寇瑊向朝廷请功:“泸州、富顺监牙校赵继隆等部领白艻子弟,颇有勤效,请补摄州司马。”[宋]李焘:《长编》卷八一,大中祥符六年十一月甲午;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六月癸酉。“牙校”即“衙校”,其身份是有一块军职招牌的“吏”,而这种“吏”,只能由大小地主充当。已有不少文章谈到这个问题,这里不再重复。这种“愿率子弟助讨蛮寇”的牙校,当然也就只有那些役属有大量佃客的地主豪强才有可能担当。他们为了邀功请赏,强派“子弟”即佃徒为政府军队“助讨”。因此我们认为,“白艻子弟”的来源与“选自户籍”或“土民应募”是有明显区别的,是川峡地区客户封建隶属关系特别严重的产物,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明史·四川土司传二》载黄明善言:“宋时多刚县蛮为寇,用白芀子兵破之。白芀子者,即今之民壮。”虽然此芀乃艻之误,但谓其为“民壮”是大体不错的。

“白艻子弟”的身份与其他乡兵相比显然有所不同,因为一般乡兵以及其他士兵都要接受刺字。“白艻子弟”未见其加刺,也说明其临时性质。但不加刺不能说明其地位的改善,他们出则“给兵器,使为乡导”,也就是为政府军队开路打先锋。皇祐三年(1051),田况曾谈到一年多前出兵镇压“淯井监夷人”时说:“官军洎白芀(艻)子弟近二万人讨之,兵战死者甚众,饥死者又千余人”[宋]李焘:《长编》卷一七〇,皇祐三年三月乙丑。,作为政府军前驱的“白艻子弟”的命运是可想而知的。战事结束后,幸免一死的“白艻子弟”除了得到一点“缗钱”的赏赐外,地位并未得见改变,他们仍然回到原来的土地上受地主的奴役,正如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七《泸州长宁军胜兵、夷义军》中所说,事平之后,白艻子弟“皆赐钱罢归”。真正得利的,则是那些在他们背后的豪强地主们,他们不但因“功”受赏,而且得以升官,那个“补摄州司马”的牙校赵继隆便是一例。

部分“白艻子弟”后来成为称为“胜兵”的乡兵。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七《泸州长宁军胜兵、夷义军》云:政和末年创立的“泸州、长宁军胜兵””,即“始自”上述大中祥符二年孙正辞点集的“白艻子弟”。李心传在该文中对“白艻子弟”的演变情况作了如下概述:“皇祐元年秋,始令子弟抽点随军者,日给粮米。又令主户名下,差拨子弟人数最多者,权立主户充指挥使等名目以统之。时三邑子弟之籍,总三千三百六十有三人。”这说明,“白艻子弟”的一部分人已被抽点随军留下,成了常备的乡兵。该文又载:元丰六年(1083),“诏泸南沿边诸寨子弟兼丁之家,编入保甲教阅,仍不妨子弟差使”。又载:政和末年平定泸州晏夷之后,乃“召募泸、戎州、长宁军土丁子弟,给田刺手,以实边防”,此为政和六年(1116)闰正月。翌年,“更名土丁子弟为胜兵,而子弟之名废矣”。从白艻子弟到胜兵,性质已发生变化,前者未脱离私属范围,颇类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部曲”;而后者已名副其实地成为“乡兵”了。此“胜兵”不同于李心传同文中所说的“夷义军”(或作“邑义军”、“义军”)也是很清楚的。“夷义军”来源于当地被招抚的“夷人”,他们连入籍“保伍”的资格也未取得。李心传上文中有载:宣和二年(1120),“又诏联义军为保伍,既而泸、叙诸州皆以为不便,罢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白艻子弟”是一种特殊身份的乡丁,是川峡地区落后的经济关系和客户对地主很强的封建隶属关系下的产物。他们以随身所带作临时军事围栅的“白艻”得名,与民族成分无关。

(原载《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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